高速公路项目总监办质量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项目总监质量管理制度

1.推行质量责任卡制度,落实质量终身责任

1.1监理施工单位按照质量责任分工建立质量责任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由总监办监督、驻地办组织实施,报备指挥部。

要求每个分项或分部工程开工前,驻地办分别填写施工、监理质量责任人并核实身份。质量责任分工需要调整时,必须经总监办批准,并将申请文件附在质量责任卡后。同一分项或分部工程不得多人负责,更不能没有责任人。

1.2质量责任卡原则按分部工程建立。责任卡一式三份,施工单位驻地办、总监办各存一份,后附所有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归入竣工文件。责任人必须用签字笔亲自签署姓名。施工单位应按相同模式建立内部分项或工序质量责任卡,在项目开始前报驻地办。

1.3质量责任人应严格过程控制,保证所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关键指标合格率应达到100%,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达到85%以上,钢筋加工与安装检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其它指标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主要原材料质量合格率达100%,工程交验一次合格率达100%。交工验收质量目标:合格(质量综合评定得分≧92分)。竣工验收质量目标:优良工程。施工过程或交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处罚。

2.落实驻地办的质量管理责任

2.1驻地办机构的设置应严格遵守合同文件,监理人员经资格验证和专业考试合格后上岗,监理试验室人员必须有试验检测资格证或培训证,试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数量和监理抽检试验的需要。驻地办需制定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质量控制流程和系统的管理办法;并要按规定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2.2驻地办应加强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搞好开工前的监理工作,严格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大旁站力度,进行满足监理规范要求数量的独立抽查,按要求实施质量巡查,严格质量缺陷的过程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健全中间交工证书制度。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抽查和环节控制,对工程质量负责。

2.3总监办按照以下发的《福阿高速公路驻地监理工程师管理实施细则》及驻地监理合同对驻地监理工作进行月度考核,对专业监理人员进行分项工程开工前的考试。考核和考试结果将上报指挥部并向监理法人单位通报。

3.从严履行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3.1施工单位认真熟悉设计图纸,并进行现场核对,编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内容中必须有主要工程和特殊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和操作规程,并对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有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

3.2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开工报告,驻地办审批时应明确该分项工程监理负责人,工序质量检查、质量控制指标及施工单位自检抽样或测量频率及其手段或方法。批准开工的意见,应同时报总监办备案。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开工报告组织施工。

4.实行质量巡查制度,控制过程质量

4.1福阿总监办成立工地质量巡查组,由工程技术部和中心试验室抽人组成,具体实施工地巡查工作。质量巡查由副总监带领,按照优良工程的总体要求和巡查内容,坚持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巡查方式为现场察看、抽检、召开专题会议或签发指令。

4.2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由巡查组签发“巡查通知单”或者发出巡查通报,交现场施工负责人,由驻地办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将处理结果回执上报总监办备案,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

4.3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对质量数据进行复查,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不合格项目予以返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问题的罚款文件由总监办、驻地办下发(报指挥部备案),涉及驻地办的处罚文件由总监办或指挥部下发,罚款列入支付报表奖罚项。巡查指令以及质量通报将作为施工单位驻地质量考核的内容,巡查组逐月进行汇总。

5.实行首件工程质量认可制度。

5.1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另行做实物试验。路基、路面在施工现场选定一定段落做试验路。一次试验不能成功的还应再进行,直至试验件合格。

5.2施工单位通过试验,总结各工序的施工技术参数、施工方法、设备组合和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上报驻地办,属于一般工程驻地办审批,抄送总监办;属于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由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批,抄报指挥部。批复后方可正式施工。

6.实行中间交工验收制度。

6.1分项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该部位的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中间验收施工单位书面报告,驻地办书面批复。中间交工验收前应进行该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相应的评定表格既是分项工程中间验收的依据,又是交工验收的必备资料,作为中间交工证书的附件。

6.2施工单位应及时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有关规定对申请交工验收分项进行质量评定。驻地办同时对该分项进行质量评定并对相应质量保证资料全面检查验收,经质量评定合格,该分项方可中间交工分项评定工作及资料的完善在该分项工程完成后的7天内完成。

7.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7.1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后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驻地监理为监督单位,若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实体工程已经监理签认,则施工、驻地监理单位必须同时书面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驻地监理办、总监办、指挥部。

7.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驻地监理办、总监办和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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