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林改中解决自留山遗留问题的案例分析

摘 要:解决自留山遗留问题是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建瓯市各地针对自己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了各种解决自留山遗留问题的办法。笔者从业务工作的角度,对一些个案进行分析,并对解决自留山遗留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关键词:建瓯市林改自留山; 案例。

1自留山及其遗留问题的由来  闽政[1981]68号公布实施的[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划给社员自留山,加快荒山绿化。自留山的面积,一般可占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山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划给社员自留山,一般应划荒山,荒山不足的,可适当划些疏林地,但不准分中、幼林和成林,并严禁破坏山林。自留山归社员植树造林、种茶种果种草,长期使用,但不得引起水土流失,不得妨碍公共设施,不准买卖、出租和转让。自留山要限期造林绿化,否则予以收回。  可见,自留山是农村基层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划给农民长期使用的林地,在当年划分时应是荒山或疏林地,且划分的面积比例是有控制的。  此规定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较多问题。首先,对自留山政策认识“乱”。由于对自留山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人对什么是自留山、什么是责任山分不清,二者混为一谈。如吉阳镇大夫村有些村民说他们村从1982年至今已经分了三次自留山。不了解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政策区别,更不懂国家对自留山有哪些政策、哪些法律方面的规定。如自留山可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等政策。目前对自留山还存在两种极端的看法,一种是不相信“自留山政策长期稳定不变”的看法,一种认为“自留山证是万能的”,只要持有自留山证,自留山上的林木不论是谁种的都是我的;其次,规定中划定自留山较“乱”,工作较粗糙。由于对自留山政策不了解,使有的农户产生“政策不稳”想法,对自留山持怀疑态度。同时当时划分自留山面积比例不大,耕山的经济效益不高也导致了农户对划分自留山不很在意。如东游镇盛前村大多数农户只知道分自留山这回事但不知道自己的自留山在哪儿。由于对划分自留山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作为产权主体的农户没有积极性,划定自留山成了靠外力推动的工作,工作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自留山经营较“乱”。许多农户只知自己和其他人的自留山都在那个山场,而具体在哪个地块却不懂,所以就在那块山场随便开发经营一块,面积、地块、四至都和自留山证记载的不符。有的农户索性就不去经营了,这样就造成了“灭荒”期间自留山被集体或是被他人造林。 论文代写   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农民经济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林地林木的价值逐渐得到认可,自留山也逐渐被农民重视起来了。但由于当时没有认真地划分自留山,以至于自留山证山不符、土名不符、面积不符、位置不符、四至不符等现象大有存在,这显然难以同农民的耕山意愿相衔接,自留山遗留问题日渐凸显。2建瓯市林改中解决自留山遗留问题的若干案例分析2.1东游镇张墩村个案2.1.1 现实状况 张墩村共有自留山2 240亩,其中由原自留山主自主经营1 449亩,另有791亩在“灭荒”期间由村集体在自留山上营造用材林,林权现已转让给他人。2.1.2 解决方法 1)由原自留山主造林的,林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按原自留山落实;2)由村集体造林并转让的,林权属受让方所有,林地由其经营至主伐止,林木主伐后迹地归还原自留山主。2.1.3 政策支持 闽政[1996]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在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中划定自留山应保持稳定。已由集体收回或未落实自留山的,农户有耕山要求可以重新划给。2.1.4 分析 这是属于按原自留山落实,符合“保持稳定”的规定。张墩村自留山经营状况较清楚,能够按原自留山证在现阶段按证落实,或是在将来林木主伐后落实,不至于出现后遗症。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2.2东峰镇井歧村个案2.2.1 现实状况 井歧村“三定”时共划分自留山7片1 644亩,这些自留山除23户66亩被他人开发种植经济林外,其余的在“灭荒”期间被村集体营造用材林,林权已经转让。2.2.2 解决方法 1)被村集体造林的,待林木主伐后(约在2009年前后)重新落实给原自留山主;2)被他人开发种经济林的,由村委会在今年的采伐迹地(七层橱山场)上予以调整。2.2.3 政策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户要求划给自留山的,乡(镇)、村应在近山、矮山的采伐迹地、疏林地范围内划给采伐迹地、疏林地不够一次性划分的,可逐年分批落实。2.2.4 分析 井歧村对被村集体造用材林的自留山和张墩村一样是在采伐后从迹地落实,是一种“期货”落实。被开发经营经济林的,从今年的采伐迹地落实,是调整。2.3玉山镇筹岭村个案2.3.1 现实状况 “三定”时划定自留山1 161亩,几乎都没有按证经营,自留山已穿插到各个林种、各个经营实体。2.3.2 解决办法 1)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各户代表签字同意,取消原划定自留山自留山证。2)以2004年6月25日的人口数为准,从现有责任山中以每口人2亩面积的标准享受减免林地使用费及“其它自留山优惠政策”。 毕业论文 2.3.3 政策支持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3]:采伐自留山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放采伐许可证。自留山新植林木采伐不受年龄限制。2.3.4 分析 由于全村每户代表都自愿同意取消原自留山,所以实际上筹岭村已无真正的自留山,只有“虚拟”的自留山。这种“虚拟”的自留山没有固定地块,难以完全地享受自留山优惠政策,如“自留山新植林木采伐不受年龄限制”的优惠政策自留山如无固定地块、无有效的法定权属证明就难以享受。2.4水源乡温洋村个案2.4.1 现时状况 温洋村自留山证和实际经营地块不符的现象比较普遍,自留山经营比较混乱。该村农户种植锥栗较普遍,每户都有锥栗山。2.4.2 解决方法 1)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现阶段按现有人口以每口人1.5亩的标准免交责任山的林地使用费。2)下阶段,按每口人1.5亩的标准从农户自身经营的锥栗山中划定自留山,签订协议,换发新自留山证,原证注销。2.4.3 分析 实际上温洋村是对自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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