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用工招聘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用工招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用工招聘制度。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职能要求,特制订内部用工招聘制度如下:

一、招聘内部用工的基本原则。

根据岗位职能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用工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社会待业青年、下岗职工及弱势人群。

二、用工形式。

(一)对所有招聘的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新招职工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后勤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由局党委决定招聘或调入的岗位熟练人员,可以直接进入该岗位,不实行试用期

三、用工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遵纪守法、为人正直;服从领导、严守职责;吃苦耐劳、工作责任性强;团结同事、和睦相处;品貌端正、身体健康。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驾驶员要求初中以上学历,驾龄3年以上,35周岁以下;保安人员初中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同等条件退伍军人、下岗职工优先;厨师高中(或同等学历)40周岁以下,具有技术等级证书或本专业有效证件;勤杂工、服务员初中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

(三)按不同岗位职能要求,确定不同岗位的最高年龄如下:

保安人员55周岁(男性)。

驾驶员55周岁(男性)。

勤杂工、服务员50周岁(女性)。

门卫65周岁(男性)。

其他岗位按职责要求另定。

四、招聘程序。

(一)按照用工岗位要求,由用工科室按需求提出申请,统一由局办公室提出用工人数及用工人员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由用工科室、局办公室、分管部门的领导一起参加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

(三)经集体研究,按1:3的比例确定初录人员,并对初录人员进行政审、健康体检。

(四)按政审及体检情况,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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