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审计收缴处罚款项解缴入库

近几年,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如何收缴审计单位违纪资金和对其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成为摆在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个突出 问题。

当前审计收缴处罚违纪款项环节存在的问题 目前 ,各级审计机关在处理违纪资金,收缴处罚违纪款项方面,主要是采取了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分别设立“审计缴款专户”。

各地设立的缴款户虽然形式不尽相同,但具体收缴款方式大体一致,其操作 方法 主要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审计机关印制的“审计缴款书”,要求被审计单位违纪款项缴入审计缴款专户”,缴入专户的违纪资金既包括偷漏的各种税款、违法所得、应当上缴的收入,也包括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罚款等。

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审计署有关清理和撤消审计缴款过渡户的规定,也违反了财政部门关于清理财政待解户的相关通知,还与国务院近几年出台的对罚没款项必须实行缴罚分离的原则以及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罚款收据等规定相悖。

二是要求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资金就地缴入当地税务机关,同时将审计决定抄送当地税务机关

因目前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大部分是少缴的各种税款,因此这种收缴方式的做法主要是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在审计决定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补缴查出的各种税款

但是,这种缴款方式显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使审计机关成了第二个税务局,也往往造成重复检查;第二,审计机关查补税款,税务机关随后收税,降低了审计的权威;第三,因缴款使用的是税收缴款书,并且大都随当年应缴税金一并缴纳(审计收缴一般为上年度甚至是以前年度少缴的税款等),对其是否认真执行了审计决定很难确定;第四,没收的违法所得、处以的罚款无法收缴,客观上造成应该收缴的没有收缴,应该罚款的没有罚款;第五,将审计决定书抄送税务机关缺乏 法律 依据。

另外,上述两种缴款方式既不便于审计机关收缴罚款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准确统计,无法随时掌握情况,也不利于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更不便于根据发现的问题,为各部门提供 分析 问题、解决问题的真实、详尽的 参考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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