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了推进全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所附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下载论文网   一、简化受理文书   按照全区实名办税工作推行方案进程,将已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行政许可申请,确定为我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

对上述即办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接收和代办转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提供咨询预约服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等渠道,24小时网上预约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

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四、统一文书送达方式   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受理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在拉萨市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可以委托由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

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受理实施机关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doc   2.关于《西藏自治区??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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