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戏说法》:广播法治节目的新探索 关于法治思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我国电视法治节目发展迅猛。

广播是个听觉媒体,只能局限于声音的传播,而且声音的限制会阻碍创意,所以广播法治节目无论是表现手法还是节目创新方面都稍显逊色。

2010年3月,郑州人民广播电台文娱广播开办《以戏说法节目,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一出出梨园故事,从古代法说到现代法,由剧情谈到现实案例,形式独特,内容丰富,把传统的文艺形式与生硬的法律条文相结合,对广播法治节目来说可谓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每周一期的现场直播节目以戏说法》,邀请专业律师走进直播间,就传统经典的戏曲剧目来分析剧中人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铡美案》中的陈世美身犯几宗罪,《七品芝麻官》如何打黑除恶,《打金枝》中的家庭暴力,《清风亭上》对收养、遗弃如何量刑,《大登殿》中蕴涵的政治和谐、家庭和谐等等,引古喻今,分析古代的律令与现代的法律有何区别。

戏曲里的唱段与念白穿插其中,使得节目形式更加丰富、有趣和耐听,而听众则可以通过热线、短信和微博参与到节目中来。

以戏说法节目可以说是广播法治节目的一个大胆创新,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专业性

法律本身专业性就较强,《以戏说法节目虽以文艺的形式来解读法律,但并没有只注重它的艺术性和趣味性,而忽视其普法节目专业性

所以,节目中邀请高级律师及国家司法人员走进直播间,从专业的角度,对戏曲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由古代法说到现代法,从剧情谈到现实案例,涉及民事、刑事、军法等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

通俗性。

节目主持人不仅要对戏曲节目驾轻就熟,还要对法律专业术语及法律常识有所了解才能够应付自如,将嘉宾脱口而出的法律条文用简单直白的语言“翻译”给听众,深入浅出,让节目浅显易懂,真正能够在戏曲法律之间、专家与听众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贴近性。

以戏说法》顾名思义,就是分析传统戏曲剧目中所包含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起到在人民群众中普法的作用。

河南是人口大省,也是戏曲大省,豫剧、曲剧、越调三大剧种以及道情、二夹弦等稀有剧种数不胜数,大多都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为了突出地域特色,该栏目所播出内容多以河南戏曲剧目为主,其他兄弟剧种为辅,贴近当地听众戏迷的收听习惯。

实用性。

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刑罚和律令,《以戏说法》用传统戏剧里的人物为例,借古喻今,寻找其中的共性,更贴近于时代和生活,提高节目所传递的法律信息的实用性,倡导人们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同时也教给人们更多的社会规则,引导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好法理和情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

趣味性。

以戏说法节目中既不是大段大段地播放戏曲唱段,也没有滔滔不绝地讲述法律条文,而是在戏曲法律中间找到一种平衡,两者相得益彰。

如《铡美案》中陈世美身犯几宗罪。

包拯的黑头唱腔首先灌入耳朵:“驸马不必巧言讲,现有凭据在公堂。

人来看过了香莲状!驸马爷近前看端详。

上写着秦香莲她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欺君王,藐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杀妻灭子良心丧,逼死韩琪在庙堂。

”包公慷慨激昂地历数了陈世美的数条罪状,平仄押韵的唱腔顿时就拉近了节目听众的距离。

随后,律师再来分析案情以及现今法律与当时法律的区别,这种对照和比较更能加深对重婚、杀人等法律制度的印象和理解,使得内容更为丰富,可听性更强。

互动性。

广播,这种传统的声音媒介比起其他媒体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那就是互动性,《以戏说法》开通听众热线,一方面主持人和嘉宾及时向听众传递信息,另一方面听众也向主持人和嘉宾反馈自己的接受情况及所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节目也运用短信、论坛和微博等新的交流互动方式,如139****4583的听众发短信说“以前作为听众和戏迷就是单纯看戏听戏,从来不会跟法律联系在一起。

听了这个节目,才知道剧目中还有这么多的法律问题”;听众通过论坛发帖、跟帖,讨论“《三哭殿》中的秦英到底该不该杀”等诸多戏曲中的法律问题,使节目得以广泛的延伸和扩展;《以戏说法》还紧跟潮流,织起了“围脖”,利用微博平台及时、快速、有效地传递大众想要了解的节目需求、法律信息和接受状况。

这种多方位的互动,其实是《以戏说法节目一个很好的补充和延续,不再是单一方向的传递,而是有反馈的接受,使得主持人与嘉宾更有目的地去准备剧目和宣传法律

广播是一种传统媒介,新媒介的兴起无疑使广播媒体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但传统并不等于落后,广播媒体以它独特的优势仍然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广播中的法治节目也是众多广播节目中的一个重要类型,而郑州人民广播电台文娱广播以戏说法节目立足于本土文化,立足于传统艺术,让严肃的法律传统经典的戏曲结合,内容深入浅出、浅显易懂,引导全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专业的定位、独特的视角,利用大众媒介开展法治宣传,是对普法教育一种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春沐:《中国戏曲:声音在耳 情形在目》,《大地》,2006(22)。

2.徐畅:《广播媒体有声语言形象与受众听觉心理探析》,《青海社会科学》,2007(2)。

3.赵君:《试论传统戏曲对于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价值和意义》,中国论文联盟,省略/jiaoyulilun/201009/426520p2.htm   (作者单位:郑州人民广播电台文娱广播)   编校:董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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