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到秦的变迁 秦都城变迁

西周到秦的变迁 西周可以说是中华文明史上第一次文明鼎盛时期,中国古代法大致可以分为两条脉络其一为礼,其二为法。而西周时期可以说是第一次把礼从一种宗族祭祀习俗习惯体系化成文化形成一种以这些祭祀习俗习惯为基础内容的一套等级制度,将父子、男女、君臣、王侯的关系以及等级次序通过这样一些仪式和行为要求的方式确立下来。根据后世的《尚书》中的记载“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意思是这套礼既有提出本质的精神,又有外在的具体规范,这些本质的精神核心就是亲亲、尊尊,这种有别的基于社会习惯和社会价值而形成的身份义务体系。这里的成文化虽然不能用现代的成文化中法典形式以及向全社会公开这样的标准来衡量,但它仍然使礼成为一种体系化的,为国家认可和确立的,一种社会基本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它的内容大到包括“经国家,定社稷”的一些国家根本制度,比如册封诸侯分邦建国的制度,宗法制度等,小到包括同姓不婚、为人子不蓄私财、叔嫂授受不亲等具体规范。西周的统治者如此确立和提倡礼旨在通过家族与国家利益的统一,通过礼与社会价值的一定统一性将父和君的权威温和地根植在社会运行中,保障君主的统治。

这套礼制可以说是西周社会运行的核心,即使是在刑层面。西周的刑成文法主要有两部《九刑》和《吕刑》,其编纂体例是以刑统罪,即在规定刑罚的形式后,在每种刑罚后附带规定哪些行为将受到该种刑罚的处罚。但这些刑罚规定都是不公开的,掌握在官员和贵族手中。而且在实际的审判和判罚中,根据出土的西周时期文物上铭文案例,譬如训匜中伯扬父审牧牛的案子,可以推断,法官们审判和量刑主要依据的是礼的一些原则和惯例进行处理。德主刑辅,用刑来维持礼的运行。

西周到秦,法律最大的变化就在于整个规范机制的变化,礼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崩坏,秦朝基本承袭了秦国时期规范,用公开明示的成文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方面面,如秦朝有《徭律》、《厩律》、《传食律》、《金布律》等等。秦朝不再是像西周一样用礼来规范大部分社会行为,然后用刑来处罚严重违反礼的行为,而是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的所有行为。这种完全由法来规范的思想是法家商鞅,韩非子所提倡的。为什么法家的法治思想能够得到秦王的赏识,并助其统一全国,这需要对当时西周末期和春秋战国的背景进行考察,然后就会发现法治是恰好适应当时社会的变革的。

分封制为周王室的破灭埋下了伏笔,诸侯的独立统治与世袭,让原本以血脉为核心的宗法制维系的诸侯与王室的关系变得越来越淡薄。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的井田制的逐渐瓦解则是破灭的直接原因。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不以实际经济和军事权力维系,而是以宗法礼制维系的王室与诸侯的关系在诸侯的野心渐渐壮大,经济不断发展,军事扩张互相兼并中慢慢瓦解。这种实际权力的掌控,以及周王室所辖领土的衰微使得诸侯不再满足于旧礼制规定的各种名分。也就慢慢出现了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的现象。

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们都忙于富国强兵,而富国强兵的途径就是农业和军事。要想促进农业和军事发展,传统的礼制是无法做到的,安于名分的礼制让各阶层无法流动,按照既定的阶级生活毫无积极性,而尤其军事是卖命不以能做贵族摆脱永久的底层平民生活是无法有效对其产生诱惑的。而且传统的贵族尸位素餐,在国家征战的需要面前毫无作用,同时底层民众还对其永久居于高位并且在犯罪上有特权不满。君主希望把各种权力收归自己,以求提高国家运行的效率,以及巩固自己的统治,而礼制不能快速有效的做到这一点。此外国家动荡之际,各种犯罪频繁发生,礼制和传统刑罚的后果不可知,让这些犯罪分子不知代价敢于犯罪。

于是自子产后诸侯纷纷效仿公开制法,让百姓知法畏法得以维持秩序。也通过法律规定各种权力的划分和行使,用刑罚暴力来做其后盾,使君主的意志能够直接通过法律得到体现。商鞅更是将法律推到极致,用其来规定社会的各个方面,没有军功的非王室嫡系贵族将会被废除,拥有军功的战士可以得到爵位封赏,这样的法律更是表明了法对传统宗法制的彻底打破,同时也适应了社会公平的需要让上下阶层可以互相流动。所以商鞅利用变法使得秦国统一了全国建立了秦朝,可以说商鞅的这套法治极大地满足了当时战乱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了国君征战和统一的需要。

此外还有一重大变化就是,秦朝舍弃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吸取了周朝分封制导致中央权力涣散而内部分化瓦解的经验,而改为了中央任命非世袭的郡长进行治理,实行中央集权统治。

商鞅一直主张以刑去刑,用对轻罪都规定处以很重刑罚的方式来对想要犯罪的人进行威慑,达到去刑的目的。秦穆公及其后来的君主都采纳了他的这种思想,相对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秦朝时期就严苛得多。首先秦朝法律“一断于法”,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过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打破了西周时期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而且还反对西周时期的赦宥制度,无论过去是有功还是有善,无论是忠臣还是孝子,只要犯了罪就应当受到处罚。而且为了充分预防犯罪,还实行告奸制度,一方面奖励告奸者规定“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一方面还采取连坐制度,包括邻伍连坐,军事连坐,全家连坐,职务连坐。对具有相对关系的人知道其犯罪而不告的也要受到相同的处罚。

秦朝到汉朝的演变 汉朝相对于秦朝法律的变化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内表现为儒家的复兴到制霸,从汉初盛行黄老学派到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西汉初年由于长期战乱,社会经济凋敝,据史书记载,当时民间很少有积蓄,就连皇帝也凑不齐四匹同样颜色的马来拉车,“而将相或乘牛车”。鉴于秦朝迅速败亡的教训,以及现实情况的需要,西汉初期的六十多年间,刘邦以及吕后、文帝、景帝等,都主张以黄老思想为指导,推行轻徭薄赋、约法省禁、与民休养的政策。黄老学派主张以道统法无为而治。从而延伸出了轻徭薄赋,少扰民,废除过于残酷、违背人性的法律,重提礼义教化等观点。而到了武帝初年,藩王动乱,外有匈奴侵扰。主张修生养息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适应武帝统上下之国力积极征伐的要求了,所以董仲舒带着改造后的儒家理论成功地取得了汉武帝的认可,施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举措。不同于黄老的强调以道为最高规则的思想,董仲舒提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的观点,突出和强调了皇帝的至尊地位。还提出了德主刑辅、先刑后教的教化思想。主张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典型的提法如人分三等,“圣人之性”不教化便可从善,“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性,经过教化可以成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斗筲之性”恶性顽固不化,必须运用刑罚,这种人为少数,所以主张统治应以教化为主,实行“德多而刑少”。

这种内部统治思想的变化在外部则表现为相关法律的变化,在汉初承袭秦法的实际情况下,黄老学派思想所引起的变革主要是文景帝期间对肉刑的废除和死刑的替代。汉文帝十三年因淳于缇萦的上书,宣布废除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剃光头发胡须、脖子上戴一个铁钳)城旦舂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等等。由于汉文帝的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比如改肉刑为笞刑的数目太多,往往罪犯已经被打死了还没有打够数目。因此景帝进一步改革,两次减少笞刑的数目,还颁布了《箠令》具体规定的笞刑的刑具规格和行刑方式。还规定死刑者可以选择执行宫刑来作为替代等等。

此外在刑法原则上也有很大的变化。不同于秦朝的一断于法,汉朝恢复了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的原则,汉高祖刘邦时期规定了先请制度,郎中以上的官员犯有耐以上罪名的必须由皇帝来决定处罚方式,以后各代皇帝逐步降低“先请”的级别。汉惠帝时期有规定了对于有官爵身份的人给予减免罪刑的特权。汉惠帝时期还规定了长幼减免刑罚的原则。汉宣帝时期一改亲属连坐处罚制度,恢复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在司法制度层面最大的变化就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开启了引经断狱的先河,将儒家经典所提倡的伦理纲常和一些思想原则引进司法中。如论心定罪,至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其他一些体现还有诸如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等的形成。

在汉承袭秦律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汉代的几代统治者不断采纳儒家学派的观点和思想,在保持用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的规范的情况下,利用将有分有别、伦理纲常等儒家观念融入法律原则,将经义断狱的方式改变原有的全依法律的审判方式来从司法层面使儒家的各种思想观念得到贯彻。

汉朝的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的经验教训的情况下,深深对只通过严苛的刑罚来统治社会感到不信任,而又不得不承认用法律来规制的社会,运行操作起来比被动的礼义习惯方便得多,各种社会行为人们都可以知道行事的方式和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这样就少了很多祸乱、争议和矛盾。而且法由统治者制定完全体现统治者自身的意志,对统治者的集权从形式上直截了当且稳固得多。于是在这样的矛盾中,统治者们选择了革新后的儒家学派,在保障原有法律规制体系的情况下将儒家教化理论,伦理纲常思想融入法律的整个体系当中。从思想和道义层面上巩固了统治者的集权统治。儒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有机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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