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法规则”作为WTO条约解释的“上下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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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作为WTO协议的基本解释工具之一,实现了WTO协议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融通,该文将探索(c)项解释方法在WTO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关键词:WTO 有关国际法规则 条约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引入了上下文解释的方法。第31条第3款(c) 项(以下(c)项)指出: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包括适用于缔约方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可见有关国际法规则解释条约时,作为待解释条约上下文一部分考虑的规则。由于有关国际法规则属于非WTO规则。(c)项解释方法属于以非WTO规则解释WTO规则的方法。国际法委员会认为(c) 项体现了条约解释中体系整合的理念,因为国际法规则不是真空中的规则,在解释某一条约时,不应当将其看作孤立的个体,而应当在一个由有关国际法规则构成的整体语境下理解。这一观点在欧共体大型民用飞机案中得到了上诉机构的支持。  一、相关WTO案例分析  笔者检索了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中涉及(c)项的案例,成果如下:  (一)美国海虾案 毕业论文   早期经典的案子是美国海虾案,上诉机构在脚注中援引(c)项,认为解释GATT第20条例外时,应从一般国际法原则中寻求解释方面的指导。同时,为了确定第20条第(g)款中的自然资源和可用竭的这些词的含义,上诉机构引用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认为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保护生物自然资源的重要性,并判定生物资源属于20条(g)款中规定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这些国际条约并非是WTO所有成员方都参加的条约,但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WTO成员方的共同意志,因而被用于本文由收集整理解释GATT协议中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二) 欧共体生物技术案  本案中,欧共体辩称它禁止进口转基因生物的做法是正当的,并通过(c)项引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来解释条约义务。专家组认为这些条约不满足适用于缔约方间关系这一条件。专家组认为,缔约方不是指争端各方,而是指WTO所有成员方,即待解释条约的所有缔约方必须已经成为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缔约方。由于美国未成为这些条约中任一条约的缔约方,所以这些条约不属于有关国际法规则。这一结论与美国海虾案产生矛盾,体现了(c)项含义模糊性引发的解释不一致的问题。   (三)中国稀土出口措施案  该案中,在解释第20条(g)项例外时,专家组采用了(c)项的方法,认为应当考虑适用于WTO成员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其中最为基本的就是国家主权原则。专家组将对自然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作为解释第20条(g)款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同时认为保护自然资源与发展经济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目标,因此保护自然资源的目标也应以不违反WTO义务的方式实现,这正是在尊重国家自然资源主权的立场上对GATT1994第20条(g)项进行的解释专家组认为,中国有能力行使国家主权,应当履行WTO项下的义务,制定协调多项政策目标的综合性政策。  (四)欧共体大型民用飞机案  上诉机构认为,在认定存在补贴时,不能以欧盟与美国的《关于适用民用航空器协议的协定》(以下1992协定)作为解释《反补贴协定》下补贴或benefit一词的有关国际法规则上诉机构认为(c)项的运用要求有关国际法规则与待解释规则具有相关性,而1992协定不符合相关性要求。1992协定是欧盟与美国基于WTO协议、针对双方就支持措施的分歧达成的补偿协议,但并未涉及补贴或benefit一词的定义。 此外,SCM协定限制的是给被补贴者带来特殊利益的财政支持,但通过1992协定无法判断政府贷款是否比一般商业贷款更为优惠。因此,1992协定在此是不相关的。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五)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  在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案中,在解释public body一词时,中国认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责任草案属于(c)项下的有关国际规则,public body应当参照草案第五条来解释,即国有经济体基于法律授权而行使政府权力时的行为才可归责于国家。  虽然专家组上诉机构最终都没有采用(c)项的解释方法,但其对(c)项的分析值得关注。专家组上诉机构分别考察了草案是否属于适用于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和相关性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专家组认为草案本身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前经专家组上诉机构援引的草案条款,一些是作为与WTO规则相悖的规定被援引,因此草案不构成有关国际法规则。这个观点受到上诉机构的批评,上诉机构只要草案的条款被专家组上诉机构援引来阐述WTO规则的含义,不管它是与WTO规则一致还是相悖,都表明了它们属于有关国际法规则。  关于相关性的问题,专家组认为草案第55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因此SCM协定第1条第1款相对于草案可被视为特别法草案在此处不具有相关性,不构成有关国际法规则上诉机构专家组关于草案第55条性质的分析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第55条涉及的是条约适用问题,即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关系到用哪种规定解决争议;而本案涉及的不是以草案规定代替SCM协定适用的问题,而是可否将草案有关规定作为有关国际法规则用于SCM协定解释草案第55条非条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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