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公布的?什么时候起正式施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8月17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39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出台背景是什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在2005年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施行几年来,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大规模铁路建设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发展,铁路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铁路安全的新形势、新体制、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一是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缺乏对铁路建设规定,需要补充;二是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要根据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对制定高速铁路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原铁道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并于2011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企业、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2013年7月24日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1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后公布。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铁路作为国家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行业安全风险高,铁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了对建设工程质量和铁路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铁路安全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安全发展。(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创造铁路安全环境,实现铁路安全发展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承担着繁重的客货运任务,尤其在主要干线运输能力仍然紧张,以及高速度、高密度和客货并举的运输组织方式下,运输效率与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各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权益和责任的结合,不仅规定社会为铁路安全承担义务,也规定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对铁路运输安全承担相应责任,从立法角度完善了铁路市场的运营机制和监管体系,为铁路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安全环境,为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搞好铁路运营安全提供了法规保障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奠定了重要基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首次从立法角度,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监督检查等进行了系统规范。依法对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安全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以往高铁建设、运营只有具体操作办法没有相关行政法规的空白,完善了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使铁路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和方式方法更加清晰,给铁路系统规范安全管理、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管理规则、修订相关专业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加强铁路安全综合治理,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保持铁路安全的相对稳定,除了铁路部门自身努力外,还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广大旅客和货主以及铁路沿线人民群众和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的铁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适应铁路安全发展的需要,围绕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权责,明确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等方面,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必将更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4.什么是立法目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其立法目的首先是着力于解决铁路安全工作中的问题,规范和明确与铁路安全相关的管理行为。铁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保护铁路安全,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只有充分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那些影响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才能为人民群众创造出一个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确定的立法宗旨,首先是“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就是要强调政府对于铁路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义务,通过贯彻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确保政府监管到位。另一方面,“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也是对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企业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到位,人员素质是否适应,设备管理是否严格,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对铁路安全的持续稳定起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因此,强化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护铁路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二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这是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直接目的。近年来,我国铁路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大规模铁路建设特别是高速铁路建设发展,铁路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进一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是针对铁路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提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这一立法宗旨。三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是制定本条例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最终目的。铁路既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又是大众化交通工具,铁路安全事关公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只有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旅客、货主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正是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制定专门法规来规范铁路安全管理的终极目的。

4.铁路安全管理应坚持怎样的方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就是要求在铁路建设、运输、生产活动中要始终把保证旅客、货主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强调的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重在防患于未然,将各种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也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方针。铁路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 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总方针,再次强调铁路安全管理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所有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将铁路运输安全作为头等大事,规范管理,强化基础,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地方政府、各种社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铁路安全生产,宣传铁路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只有做好各种预防工作,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合治理”就是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因素,发挥政府、企业、群众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加强铁路安全综合治理,一方面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建立铁路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铁路监管部门、铁路公安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综合治理整顿危及铁路安全的突出问题,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5.什么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所谓适用范围,就是指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适用的空间(地域)、事项和对象。关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空间适用范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空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都要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铁路安全管理,不能因投资主体和所有制形式不同而有所差别。无论什么企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活动,都必须遵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铁路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事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事项,包括铁路安全管理及与铁路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包括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各个方面。关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既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也适用于自然人。既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也适用于铁路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还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铁路专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与铁路安全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既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资企业。也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受《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范和约束。

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做了哪些重大修改和完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在总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安全形势变化要求修订形成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只适用于铁路运输安全以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则由原条例的103条增加为108条,对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高速铁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以及社会公众对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等做了全面规定,几乎涵盖了铁路安全的各个方面,确立了铁路“大安全”的理念。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二是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规定;四是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规定;五是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此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铁路安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全社会都应当普遍遵守的法规规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对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推进铁路依法治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7.《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怎样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行业监管。据此,《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铁路安全监管的职责赋予了国家铁路局,这里的“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特指国家铁路局。在国务院层面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管职责,铁路总公司承担国家铁路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而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与维护铁路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要求采矿企业禁止在铁路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矿、爆破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对在铁路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危害铁路安全的取水、挖沙、开采地下水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确保铁路安全等。

8.什么是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依法行政提出了以下六点基本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是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9.《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设定了哪些主要制度?《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为确保铁路安全,增加和修订补充了五个方面的重要安全制度和措施。

一是新设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制度。《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二是增加了高速铁路安全保障制度。为保证高速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定对高速铁路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安全,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规定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外的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三是制定了铁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条例增加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消除缺陷。四是建立了电气化铁路安全保障制度。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作了专门规定。五是增加了禁止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保障铁路无线电指挥调度系统安全畅通的相关规定

1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方面有哪些变化?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精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以下六项行政审批事项:一是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二是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三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四是危险货物承运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五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六是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等。

1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强化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在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部分安全管理职责交给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以及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等活动的,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是规定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以及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三是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12.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有哪些职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根据上述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障铁路安全的职责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特别是对铁路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铁路安全普法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相关规定,自觉履行保障安全的法定义务。二是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综合治理方针、解决铁路沿线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社会问题,维护铁路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铁路沿线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级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公安等执法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沿线基层组织,深入排查铁路沿线的治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设施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建立和完善护路联防的长效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三是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比如,组织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高速铁路线路所在地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铁路桥梁两侧禁止采砂、淘金区域等的划定工作,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工作,与铁路监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协调机制,等等。

1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提出了哪些总体要求?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是铁路安全管理的基础,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依据法律规定,结合铁路安全管理实际,对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求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这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重要组织保证。三是要求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四是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这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没有必要的资金投入,无论怎样强调安全生产,也只能是停留在口头上,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五是要求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这里的规章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包括企业内部的规定、规则、办法、规程、标准等。这里的标准化作业,就是对在作业系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行作业方法的每一操作程序和每一动作进行分解,以科学技术、规章制度和实践经验为依据,以安全、质量效益为目标,对作业过程进行改善,从而形成一种优化作业程序,逐步达到安全、准确、高效、省力的作业效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实行标准化作业是统一的,其共同的目标就是为了保证铁路安全

14.什么是“应急预案”?什么是“突发事件”?《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应急预案是怎么规定的?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主体的地位。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1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公众维护铁路安全规定了哪些权利义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一是有义务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报告运输企业,可以更迅速、更有效地排除事故隐患。二是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这里的“其他有关部门”,指的是有权处理部门,包括《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保护铁路安全的作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保护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铁路标志以及铁路用地的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6.《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安机关维护铁路安全的职责做了哪些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公安机关维护铁路安全的职责做了以下规定:一是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二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三是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四是公安机关对危害铁路基础设施设备及相关辅助设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及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五是对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六是对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七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八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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