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计算机工业和互连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人们对计算机软件的大量需求。
计算机软件工业在全球迅速成长,已经在经济中占有引人注目的份额。
与之相对应,人们对软件的需求也给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软件的生产者为开发软件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因此,他们急切地想早日收回投资点击生效的使用许可协议就是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构想出的一种方法。
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在美国也是引起争议的话题。
一、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概念介绍 在介绍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Clickwrap;licenses)之前,应该先介绍一下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shrinkwrap;licenses)。
通常情况是,只有打开玻璃纸或塑料纸的包装后,才能看到打印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和软件本身。
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非常类似,除了它是在安装软件之前的电脑屏幕上突然出现的或者是在互连网上请求一种服务的以外。
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如果消费者不点击“我同意”程序就无法进行。
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极为类似,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也引起很大争议。
二、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在美国传统合同法上的依据 在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条规定了有关货物和租赁的交易规则。
有人认为,与软件有关的使用许可协议只是买卖或租赁合同的简单变种,应该受统一商法典的规范。
另有一些人认为,软件的交易不应受统一商法典调整,并且倡导《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分两步,先探讨如何用传统合同法来解决,然后探讨如何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一)合同的要件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都是合同,或者至少试图在许可证的颁发人和获得许可的人之间创造一种合同关系。
他们包含传统合同的要素:(1)要约和承诺的交换;(2)对合同条款的平等磋商;(3)不受胁迫自愿同意。
点击生效与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一些特点是与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有相同之处。
人们关于格式合同的一些争论将有助于深刻理解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
(二)美国传统合同法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起草和提交的,对方有签和不签两种选择,几乎没有讨价还价或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
这种格式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如银行的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
格式合同是对传统合同法的挑战,就是现在美国很多法院都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悬而未决的案件。
合同条款是合同的一方起草的,通常这个企业是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
这种格式合同和标准文本的合同可能在三个方面违反法律:(1)合同的特定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即使有当事人的同意,合同也应该从是否违反社会公共政策方面接受审查;(3)有些条款可能是不合理的。
如果合同的条款给弱势的一方当事人施加了巨大的风险和困难,条款应该引起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注意,并合理解释。
合同的统一标准文本形式,理性而高效,能够帮助企业节省合同履行的成本并能够尽量避免风险。
(三)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应用到点击生效的许可协议中 在运用传统合同法理论的过程中,人们发现点击生效或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的有效性至少可能面临三方面的挑战:(1)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无效(这点取决于许可的地点);(2)协议如果与公共政策相冲突也无效;(3)有些术语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