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2015年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xx县2015年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我局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自查工作。现将我局2015年行政执法及全面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

我局共有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4项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执法主体均为本局。执法依据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行政许可。

1.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条第一款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人报送的有关招标的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后,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有关核准的内容。

核准的内容需要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899号)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提请审查。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开工建设前,按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因此,其节能审查由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为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其节能审查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7项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做出明确规定。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审批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3.非党政机关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

第二条第四款 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

4.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一)加强考核指导,严格依法行政

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一把手总负责制,局机关主要领导依照职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对照考核细则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到人。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工作任务得到落实,制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等一系列文件、公示事项。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2015年我局在计划编制、目标分解、形势分析、投资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体制改革、改善民生等方面,努力创新,出谋划策,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科学编制各项规划。启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是科学制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科学编制全县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牵头组织对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全部工业总产值、节能降碳等指标进行目标分解。加强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和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供我市季度、半年的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分析经济运行的走势、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是狠抓项目组织和项目前期工作,为顺利实施项目建设判定基础。加强项目策划、储备一批项目。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项目审批工作。继续推行项目联审,提高审批效率。与相关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减少项目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我局共受理办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253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0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151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0项、外商投资项目备案0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13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02项、非党政机关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0项。项目按时办结率100 %。

四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动力。积极开展“权力清单”清理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保留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共计8项。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各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委内有行政审批权的科室部门,在实行使行政审批权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审批程序,依法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按照《中国招标投标法》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招投标;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审批项目,不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为了减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从制度建设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加强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增强发展改革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三是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我局于7月中旬召开案卷评查会,对本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总结和分析了本次抽查的案卷的评查结果,制定了整改措施,对案卷中不够规范的内容重新进行梳理和纠正。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是严格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我局及时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我局工作信息并及时更新受理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结果。

二是落实执法责任,推行问责制。我局按照县政府要求,梳理分解行政执法权,确定责任,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布。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权限等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授权行使职权,杜绝违法行政许可、审批,越权许可、审批,并履行检查监督职能。根据“谁主办,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原则,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三是积极接受司法监督。今年以来,我局没有行政诉讼案件。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有个别单位和工作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够清楚,比如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项目所需要的前置条件不清楚,造成项目业主多个部门来回跑,浪费人力物力时间等。建议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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