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在北京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社保的声明。
经与北京有限公司协商,本人同意补缴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社保)。补缴期间个人应缴纳的社保按补缴月当期规定的缴纳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经单位核算后,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本人先行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统一补缴。补缴期间本人积极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手续和工作。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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