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入世形势 推进检察改革

入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我们要从“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科学分析和全面认识入世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清机遇、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坚持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目标,深化检察改革,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一、入世我国法治进程的巨大推动力量。

入世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致的。因此,入世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总体上说机遇大于挑战。我们必须认清机遇,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只有充分认识入世检察事业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才能领会党中央作出入世决策的根本意图,才能抓住应对入世工作的重点,善谋对策,才能增强迎接挑战、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一)入世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主要影响。

入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必然,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入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是多方面的,在政治上,有利于我们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权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我国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经济上,按照世贸规则办事,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环境的改善,使我们能够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我国根据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和产品竞争力,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有利于我们建立一套适应国际通行做法的外经贸法制体系,促进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办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文化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利用后发优势的有利条件,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等现代文化,借鉴外国一切优秀文化成果,进行文化创新,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二)入世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影响。

世贸组织本身就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是多元文化相互碰撞和整合的结果。它给我们提供了建立在非歧视待遇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原则基础上的一系列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入世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入世意味着依法行政的全面实行。入世后,政府行为包括决策及其执行要受到世贸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世贸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这为我们从外延上和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供了契机。它不仅会使党中央多年来倡导的政企分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而且会使作为构成法治之实现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制度的改革顺利推进。在世贸体制下,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中国实现法治国家的进程将会加快步伐。

其次,入世意味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入世后,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包括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为市场经济秩序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虽然世贸规则的主旨是保护外国供应商的,但是它在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等领域建立的规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法律制度上与世贸规则接轨,从中受益的不仅仅是外国供应商,更主要的是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中国承诺,“在不迟于加入时,中国废止和停止其实施效果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2段) “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段) 为了保持中国法律世贸规则的一致,我们必须进行大量的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完善工作,世贸规则转化为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近年来困扰我们的各部门、各地方自行其是、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等问题将会逐步地得到彻底性的解决,而且目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有关不平等保护(歧视性条款)的法律制度将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步消除。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董事、经理等相关人员,而非国有公司、企业,如集体、私营企业中的经理等相关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刑法的规定则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能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这类涉及国有经济主体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不平等保护的条款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需要逐步修改。

第三,入世意味着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将得到加强。入世后,司法改革将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向纵深发展。根据承诺,“中国将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而且,负责此类审查的司法机关必须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将不对审理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这一承诺的内容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重申了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突出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特别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入世检察改革的可能趋势。

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负有重大的责任。入世,使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的的发展阶段,也使检察事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

(一)入世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一再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并指出检察机关的惟一职权就是监督整个国家对法制的真正了解,保障遵守统一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在讨论司法改革问题的过程中,有的人试图否定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改变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使其变成单纯的公诉机关。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而且不符合中国履行入世的有关承诺的需要。中国承诺,《WTO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全部关税领土,并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虽然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性的、强制性的和权威性的法律监督,而且其监督的范围包括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实施,因而是一种最有效的常规监督途径。法律监督的强化和有效运作是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法律监督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完善、执法严明、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入世后,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必然走向。

(二)入世有利于检察机关探索和开展公益诉讼,促进公诉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以及垄断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可是一旦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无人应诉、无力应诉、不愿应诉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从法理上和国际惯例上看,检察机关都有必要作为公益代表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公诉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监督行政失职行为。在世贸组织的几个主要法律文件(如GATT,GATS,TRIPS,SCM等)中,都有关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虽然我国只承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没有承诺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从我国作出的其他有关保持全国法律统一性的承诺及其履行的需要来看,要保持与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制度包括地方法规的统一,仅设有当事人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的权利是不够的,必须设置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才能保证其实现。我们应当看到,不论是当事人(包括外商)还是检察机关,参与对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对实现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都是利多弊少,特别是建立有关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制度,确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正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入世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

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和开放,法院司法公正与否,已不再仅仅是中国国内的法治问题,而且是关乎中国能否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因此加强审判监督也就比以往更加重要和紧迫。检察机关必须更加严格地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对于法院判案中出现的违背WTO规则和国家法律的不公正现象,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必须积极、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督纠正。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诉讼领域主要是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对各种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和提起公诉,抗诉,对刑事侦查活动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活动实行监督等形式得以体现。在侦查监督方面,如果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该捕不捕、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违法办案情况,应当坚决依法纠正,以保障人权。在审判监督方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不论是有罪不究,还是冤枉无辜,也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只要属于罚不当罪的,都要依法提出抗诉,同时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要依法启动抗诉程序,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在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方面,要坚决依法纠正违法保外就医、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另外,检察机关还应通过大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杜绝徇私枉法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根据近几年开展诉讼监督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加强诉讼监督有助于排除妨害公正司法的各种因素,实现世贸规则所要求的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因而,入世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四)入世有利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实现法制化、集中化、专门化。

为了履行国际承诺和适应WTO规则我国将会促进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和扩大政府及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腐败现象在总体上将会呈下降趋势,反腐败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将会进一步改善,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策略将会基于这一局势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加入WTO,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至少有五大益处:一是外资企业的涌入,不仅增加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而且带来了先进的企业管理规范、模式和经验,促进国内企业管理规范化,如增加财务管理透明度,将使企业内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等腐败现象逐步减少。二是为了同WTO规则接轨,我国法律中一切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都将予以修订或废除,从而消除了为谋求市场垄断而主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等腐败现象的法律基础,将有效地遏制与不规范或不公平的市场行为相关的腐败现象。三是关税率的降低、进出口贸易渠道的拓展以及海关和检疫部门执检行为的规范化,对走私、贩私及其相关的腐败现象将会起到强大的打击和遏制作用。四是WTO规则严格要求政府与企业分离,成为纯粹的市场管理者,而且随着政府管理市场方式的法制化、透明化,政府管理人员的数量将会大量削减,政府官员的待遇相应地得到提高。这不仅使管理行为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大大减少,而且使政府官员腐败的动机减弱。五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治局势的稳定,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将会朝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将会使某些现在难以克服的与人事任免相关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以往,为了遏制腐败,同时也为了向世界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能力,进一步壮大反腐败的声势,采取了一些行政性措施。入世后,这方面的行政性措施将会受到WTO规则及其所要求的政治环境的影响逐步减少,法治的决策将会增加。WTO的大部分成员国以及WTO本身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崇尚法治的,这就要求反腐败工作必须遵循法治原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另外,从侦查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犯罪侦查职能走向专业化和集中化,这是提高侦查效率和加强侦查控制的需要,也是当今的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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