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建议

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征信应运而生。

互联网+征信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尚不成熟,存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数据质量不高、缺乏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程度低、存在安全风险等问题,对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数据质量,统一信用信息标准,积极构建公共信用平台,加强监管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征信体系;公共信用平台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3—0115—02   [作者简介]杨珍珍(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金融与货币政策。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的全新金融模式与金融制度,在不断创新和推动金融改革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信用风险,对信用体系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从而使互联网征信应运而生。

互联网征信,是指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

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较快,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不仅有利于扩展征信体系数据范畴,促进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提高征信效率,降低征信成本,还有利于我国征信体系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一、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一)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社会信任基础及法治基础很薄弱,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缺乏支撑互联网征信健康有序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完全掌握电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所掌握的信用数据主要源于传统信贷机构。

因此,尽快完善保障征信体系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对推进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运用大数据   2015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第 9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大数据运用到网络征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这是对互联网征信的创新。

数据征信,即通过科学技术为没有银行信贷记录的人进行信用评估,提供征信服务,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征信效率,降低征信成本,还可以有效推动互联网征信发展

同时,将大数据运用到互联网征信中也给互联网征信监管带来了挑战。

(三)发展初具规模   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且初具规模,华道征信等私营类互联网征信机构不断涌现,征信需求不断增长,征信范围不断扩大,征信产品更加丰富。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主要分以下三类:一是电子商务公司组建的征信机构,如阿里金融,对用户在网上交易的行为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提供给阿里小贷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再经过深度挖掘和评估,形成对客户的风险定价,用于信贷审批决策。

二是金融机构拓展业务成立征信机构,如平安集团下属的 P2P(peer to peer)平台陆金所,自建客户信用系统用于自身平台业务。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2015年总成交量或突破6000亿元。

三是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通过采集P2P平台借贷两端的客户信息,向加入该数据库的P2P等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制度陆续颁布,我国征信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但目前仍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有关   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隐私很难界定,导致征信业向更广阔领域和更高层次发展受到限制。

二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现有的《征信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难以有效规范互联网征信活动。

三是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对失信者的惩戒手段及惩戒力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若长期处于失信惩罚力度较弱的环境中,信用市场就会出现“格雷欣法则效应”,即失信者驱逐守信者的现象,严重阻碍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征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需要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对互联网征信体系进行规范管理。

(二)数据质量不高   互联网征信虽然能够采集到海量数据并筛选出适当数据,但其掌握的数据存在显著缺陷。

一是虽然个人存款情况等是影响个人征信结果的重要因素,但受公众意愿的限制及法律保护,互联网征信难以采集到此类数据信息

二是互联网征信虽然能够采集到海量数据,但是数据的筛选处理工作异常复杂,很容易出错,导致数据失真。

三是目前互联网征信还未经过充分检验,因此互联网征信结果可能不具有说服力,特别是在经济环境不稳定的情况下,其结果更不具有说服力。

(三)缺乏信用信息统一标准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虽然互联网征信发展迅猛,但信用信息标准建设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仍有很大差距。

一是国家信用信息标准尚未建立,导致地方政府及各行各业按照各自标准自行建立征信体系

由于缺乏接口交换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范本等标准,限制了信用信息在跨行跨地区间的交流与共享。

二是金融机构在解读信用报告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与操作流程标准,对互联网征信结果持一定的怀疑与排斥态度,各金融机构完全按照各自总行的标准,最终导致部分金融消费者的信贷权益受到侵害,阻碍了征信发展空间及服务质量。

(四)信息共享程度低   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发展虽处于初级阶段,但各类互联网征信机构发展现状良好。

虽然这些互联网征信机构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合作,但为了维持其竞争力及垄断地位,并不能实现全面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

此外,互联网征信体系服务的主体是理财人及网贷企业,由于我国在保障信息主体权益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及个人不愿意公开其信用信息

这必然会提高互联网征信成本、降低征信效率、加大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五)信用信息存在安全风险   将大数据运用到网络征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是对征信业务的创新,通过筛选处理并分析海量数据来掌握客户信息的方法,不仅有助于提高征信效率、降低征信成本,还能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然而,大数据征信在带来征信业务创新的同时,也存在着数据库泄露和窃取等风险。

互联网征信服务过程中,各种数据信息很容易受到病毒及黑客侵袭,信用信息一旦泄露,将会造成严重影响,威胁到客户权益及个人隐私。

此外,互联网征信机构尚处于发展阶段,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及经验积累,也会导致一些风险出现。

三、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征信立法是征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依赖于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阻碍了互联网征信体系发展,因此完善互联网征信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一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个人信息范畴,如网上消费记录、网络痕迹等,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用信息受到侵害。

二要根据现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配套管理制定大数据征信的监管细则,明确大数据征信信息采集范围、使用范围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于严重失信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建立互联网黑名单平台,曝光失信者,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强制约束。

(二)提高数据质量   将大数据运用到网络征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是对征信业务的创新,但由于大数据本身的特点,数据失真现象经常发生。

一要建立大数据征信信息数据基础,通过数据清洗与交叉验证等技术,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二要不断完善、检验并修正信用评估模型,提高模型设定的准确性,使得模型检验更具有说服力。

三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体制创新,着重研发核心关键技术,培养创新型人才,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

(三)统一信用信息标准   由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征信的特点和运营模式,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健全采集信息分类标准制度,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筛选处理后,再进一步整合加工,最终为用户提供兼具高效性与适用性的征信产品,从而为各行各业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供技术基础。

此外,信用信息标准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征信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修正,保障信用信息标准的高效性与适用性,从而促进互联网征信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积极构建公共信用平台   目前我国信用平台分散且缺乏公信力,因此在保障信息主体权益与安全的前提下,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有必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开放平台,这样既可以提高征信效率,降低征信成本,又可以推动征信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发展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中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是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及私营征信平台

三是由政府主导整合比较分散的信用信息数据,加快公共信用平台的建设。

此外,还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经验,注册借款人账号或在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同时注册其社保账号、关联银行卡号,进而提高信用信息共享程度。

(五)加强监管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保障互联网征信体系信息安全,不仅要制定并实施互联网征信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互联网欺诈、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技术洗钱、贩卖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还要建立个人信息多渠道保护机制,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与此同时,要强化信息安全管理,通过网站认证,身份认证、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技术,加大我国互联网征信数据库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对数据信息安全的保障水平,严防信息泄露。

此外,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应借鉴征信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提供专业教育培训,加强行业自律,一方面有助于规范运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推动互联网征信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文芳,李春梅.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大数据征信建设研究[J].国际金融,2015(10).   [2]王秋香.大数据征信发展、创新及监管[J].国际金融,2015(9).   [3]丁振辉,李星谕.互联网征信的意义、问题及商业银行的对策[J].征信,2015(5).   [4]林巧巧,王士娜,王溪.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与征信体系建设[J].中国市场,2015(6).   [5]张健华.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5(1).   [6]夏志琼.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与对策[J].国际金融,2014(10).   (责任编辑:乔虹 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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