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国际法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毕业论文 一、国际法的产生及内涵  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法律规范,是伴随着国家国家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必然产生国际关系,而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国际经济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国际法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所谓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就是说这种国际关系受一些原则、规则的约束。而调整国际关系原则、规则即为国际法国际法本质上也就是法制化的国际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法国际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他们之间实质上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行为准则,是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问题时,所应当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应该说,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每个国家都应遵守和实行的,因为国家具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

作文 二、国际法对协调国际关系作用  (一)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  国际行为主要是指国家之间交往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一方面,国际法作为行为规范,为各国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审判规范,是裁判脱离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审判标准。国际法要求各国予以遵守,但违反甚至破坏国际法行为并非就否定了国际法存在的价值,相反,国际法作用之一,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使有关的国家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保证国际法的实施。这就从法律方面杜绝了某些大国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有利于大国之间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的监督下进行交往。  (二)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通过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之外的特权国家存在。国际法拘束力,表现为国家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两种形式。自我约束是基础,相互约束是自我约束的重要补充,是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国际法国家参与制定的,遵守国际法意味着国家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从维护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出发,国家愿意自觉地用国际法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可以说,国家国际法进行自我约束,是国际法对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基本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单个的国家不可能制定国际法国际法是世界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破坏了这种由各国协商制定的国际法,其它国家为维护自身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就要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裁违法者,以相互约束的方式确保国际法的实施。这样的机制就避免某些大国为了一己私利,做出违反国家交往规范的行为,使得一些大国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使其他国家针对某些大国的行为的联合惩罚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简历大全 三)国际法国家间进行交往从而确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形式  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要维持国家间彼此的正常关系、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就要求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国际法国际关系法律表现形式,是确立国家间在国际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的法律形式。在国际法中,特别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国际条约中,直接为国家设定了权利与义务,国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等,既是国家的权利,同时又是国家的义务。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是国家的重要属性,国际法国家间的某种具体权利与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赋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国共同予以遵守,其有利于防止战争与冲突,保障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国际法的存在,就避免了某些大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蔑视他国的主权和领主完整,蛮横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发生。  三、国际法在协调国际关系时遇到的问题  现代国际关系要由国际法来调整,以国际法为准绳,实现国际关系法制化,这已成为普遍共识。但是,由于国际法受其内外条件的限制,特别是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国际法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面临着强权政治和霸权主的挑战和冲击,造成了国际法在处理大国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代写论文 一)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遭遇巨大冲击  尊重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和国与国交往的最基本原则,但同时,其也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实现其战略目标最大的法律障碍。为此,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主权问题作为首要攻击目标,利用人权问题作为突破口,操纵国际舆论,企图将西方价值观抬高到人类价值观的地位,推行狭隘人权观,将个体人权置于集体人权和发展权之上,大搞所谓的人权外交。这种人权外交,是西方国家实力外交、炮舰外交在新形势下的变种,是以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幌子,向别国施加影响,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输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一种新方式。  西方国家推行的人权外交实质上是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遮羞布,与国际法主权平等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其以自我为中心,以审判者的身份对别国的人权状况作出任意评判,以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作为判断别国人权状况的标准,并以这一判断结果作为确定与该国保持何种双边关系的主要因素,同时借机兜售其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有时,其甚至以武力相威胁或直接诉诸武力,来保卫他们的所谓自由。这些严重违背国际法准则的行径,是当今世界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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