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实践问题] 大学生实践报告3000字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今年二期)对新闻媒体将被法庭判罪“罪犯”称“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

作者认新闻工作者没有任何理由必须按照司法术语严格区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而“可以凭着己直觉、感情、思考和判断甚至便利由地使用他所愿使用任何词语”。

作者是探讨学理谈到这问题然而对新闻工作者说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生效报道如何称呼涉案者首先是很实实践问题。

曾听到位老报人极力称赞国外记者现场报道警匪枪战措辞“记者听到声枪响见到犯罪嫌疑人倒地”。

较“警员拔枪击倒罪犯”(这国媒体几成常规用语)这种局外人看似乎嗦表述至少兼容了两种可能性、倒地者不是被警员开枪击倒而是失足跌倒类;二、倒地可能不是罪犯

前种情况与警员是否滥用枪械有关种情况则直接关系到倒地者名誉权。

但无论出现哪种情况这位“嗦”记者法律上都处无懈可击有利地位。

法律上事是不能想当然。

年闹得满世界沸沸扬扬亚特兰奥林匹克公爆炸案和辛普森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都被无罪开释。

如有媒体轻易指认朱厄尔或辛普森“凶犯”事人要较真打起官司还真是麻烦。

事实上国媒体诸如所谓“少年犯”犯罪(事涉《成年人保护法》)指名道姓地报道患者疑难杂症(事涉“公民隐私权”)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混谈报道屡见不鲜。

新闻单位惹上官司事也有所闻。

虽然些新闻单位可以凭借身“特殊身分”法庭外逢凶化吉但可以断言随着法制健全和全社会法律识增强这类美事会越越少。

因记者写报道还是多用司法术语妙。

如真凭己感情、判断由地使用任何词语没准不心便惹上官司稀里糊涂地成了“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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