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主要政策比较

摘要:民营经济发展必然会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进程提供有力的支持,推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地方政策扶持在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条件方面的作用巨大,黑龙江吉林两省在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注册资本要求、经营场地限制方面有不同的举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财政扶持、融资与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黑龙江吉林两地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比较,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地方政策提供借鉴。。

关键词:黑龙江省;吉林省;民营经济;地方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为此,黑龙江省吉林省都专门出台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笔者拟通过对其主要措施的比较,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政策提供借鉴。      一、市场准入条件      (一)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领域   黑龙江省规定,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产品和商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的政策引导,鼓励其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展,特别是要依托资源和地缘优势,积极参与资源精深加工、旅游、边贸、社区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中介服务;个体私营企业在贫困地区兴办扶贫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给予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   吉林省规定,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大力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本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除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和经营领域外,两省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已完全放开;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领域较以往也有了很大的拓展。   笔者认为,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完全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允许经营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或变更经营范围。事实上很多企业也正在这样做。只要企业依法经营,除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者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政府对经营范围实无干涉的必要。至于经营领域,还可以在更大的范围(特殊领域在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放开,允许私营资本进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二)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吉林省规定,允许新办民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外,对其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可在首期到位注册资本总额10%的前提下分期到位,时限为两年,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只要出资各方协议约定,不受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积极鼓励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受注册资本限制。黑龙江省没有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放宽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可行的,但降低企业开办门槛的地方政策可以针对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的企业形态,而不应当突破法律界限。按照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也是有限制的。地方政策突破法律限制的做法必然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实不足取。      (三)放宽经营场地限制   吉林省规定,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取得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黑龙江省没有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个体私营企业往往由于资金制约难以完全具备使用“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以致经营场所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将民宅作为经营场所,通过地方政策来解决私有企业经营场所的难题,不失为创造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条件的好办法。黑龙江省可以借鉴吉林省规定,结合省情出台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经营场所制约的问题。      二、财政扶持、融资与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黑龙江省规定,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积极用于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保证,解决其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财政贴息等其他用于经济发展的专项基(资)金,要在使用条件上向个体私营企业倾斜,并在原有基础上广泛吸纳包括银行、个体私营企业在内的资金投入,逐年扩大规模。   吉林省规定,对民营经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在现有安排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以后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力争逐步增加;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体系建设。   黑、吉两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民营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异曲同工。政府的财政扶持政策不仅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扶持,同时,能够起到稳定人心、吸引人心进而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融资政策   黑龙江省规定,多渠道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资金。金融部门要建立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灵活的信贷机制,加大对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的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逐年增加信贷额度,并在信用等级评定等环节上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拓宽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吸纳资金,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条件的可采取个体私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信贷担保资金;要积极支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   吉林省规定,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允许民营企业以合法、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逐步加大贷款比例;各级政府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强银企对接工作,由各商业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财务代理业务,直接提供贷款服务;加快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由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民营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授信额度;积极鼓励发展社区性银行和农村股份制、合作制银行为发展民营经济筹措资金;积极推动设立民营经济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构建民营经济融资平台;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依法兴办各类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投融资代理制,建立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融资机构提供代理服务;开展民营经济股权交易业务,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民营企业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培育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经纪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鼓励资本重组,支持民营经济盘活国有资本和银行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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