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次婚姻引发争夺大战

一对二婚夫妻离婚后,双方又各自再婚组成新的家庭。

离婚后,因男方居住公房动迁,男方获得一处安置房和一笔巨额的补偿款。

谁知,男方在签订了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后不久突然离世。

为了争夺安置房和巨额补偿款,女方将男方与首任妻子所生的独生女儿及男方的现任妻子一同告上了法庭,并找来证人当庭证明其离婚后一直与男方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直到男方离世,欲以此凭借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获得全部房屋动迁利益。

离婚后还同居一室是否符合生活常理?上海的三级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两种相反的答案。

毕业论文网   房屋动迁补偿   主人离世留下巨额财产   现年56岁的姚映兰,是上海市人。

2010年5月,姚映兰与范兴发结婚。

当时,姚映兰与范兴发都是五十岁左右的人,两人也都是二婚。

姚映兰与前夫有一个儿子,名叫顾天翔,已经27岁;范兴发与前妻有一女,名叫陶琳,也有23岁了。

兴发与前妻离婚后,租住在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处公房内(简称承租公房)。

该房系范兴发原自住私房安置动迁分得,故承租人为范兴发

由于各自的孩子都长大独立生活了,婚后姚映兰便搬到承租公房与范兴发共同居住

承租公房位于上海的黄金地段,结婚后,姚映兰还将自己及儿子顾天翔的户口一并迁到了承租公房处。

可是,两人的婚姻并没有长久。

2015年1月,经法院调解,范兴发姚映兰离婚。

调解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对于住房双方不要求法院处理,二人自行协商解决居住

离婚后不久,姚映兰便于2015年5月与他人另行组成了家庭。

兴发经人介绍,也于2015年9月与冯燕红再次登记结婚。

结婚后,范兴发冯燕红两人居住承租公房内。

2015年11月,也就在范兴发冯燕红结婚后两个多月,恰逢上海市徐汇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征收包括范兴发承租公房在内的房屋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于范兴发姚映兰离婚的时间不长,姚映兰与顾天翔的户口还没有迁出,因此,承租公房征收时,在册的户籍人口为范兴发姚映兰、顾天翔三人。

2016年1月3日,范兴发与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徐汇房管局)、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上海徐汇第三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征收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承租公房房屋价值补偿款加之各项奖励补贴合计214.7万余元;范兴发选择产权调换,由徐汇房管局给范兴发提供建筑面积62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一套,总价109.4万余元;以上款项结算完毕,徐汇房管局再付范兴发105.2万余元。

同日,范兴发签订《安置房(现房)认购书》,确定安置房产权人为范兴发

谁知,2016年3月,范兴发还没有来得及等到补偿款、安置房的交付,就突然离世了。

利益如何分配   数次婚姻引发争夺大战   范兴发突然离世,留下了一套待安置的住房和一笔巨额的补偿款。

由于范兴发结过三次婚,与第一任妻子育有独女陶琳;与第三任妻子冯燕红共同生活直至其去世,后冯燕红一直居住承租公房内;而第二任妻子姚映兰姚映?m儿子顾天翔的户口登记在承租公房上。

因此,围绕范兴发留下的安置房及补偿款,姚映兰及其儿子顾天翔与陶琳、冯燕红展开激烈的争夺,并将陶琳、冯燕红告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姚映兰及其儿子顾天翔提出,他们俩户口均在被动迁承租公房上并长期居住于此,且属于居住困难人员,应当优先给予安置房和补偿款;并且公房动迁时,范兴发享有居住权,范兴发去世后,居住权消失,动迁利益应归剩余同住人,即姚映兰及其儿子顾天翔

为此,姚映兰、顾天翔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取得安置房和补偿款105.2万余元。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姚映兰、顾天翔申请隔壁邻居陈勇及在承租公房所在小区门口从事修自行车、配钥匙的曹海涛出庭作证。

法庭上,陈勇说,他经常到范兴发家聊天所以了解情况。

姚映兰住小房间,范兴发住大房间,房屋就是两个人居住的。

姚映兰自2003年就已入住,直至动迁,顾天翔是每天过来吃饭的。

曹海涛说,他的店铺所在位置是姚映兰进出必经之路,经常看到姚映兰上班、下班、买菜进出,姚映兰已经居住了十几年了,直至动迁

有时他帮范兴发换煤气瓶、电灯等时,看到姚映兰承租公房内,姚映兰住小房间,范兴发住大房间;在换钥匙时也曾在承租公房内看到过冯燕红

陶琳、冯燕红不同意姚映兰、顾天翔的说法,表示被征收房屋是范兴发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姚映兰已搬离此处,且其在本市有其他住房,而顾天翔则从未在该处居住,因此两人都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法庭上,冯燕红向法庭提供了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截屏一份,载明顾天翔系“户在人不在”,顾天翔居住地址为他处。

由于上海的房屋不断升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范兴发应当获得的安置房的房价进行了询价,房屋的价值已由109.4万余元飙升至312万元。

决于常情之争   两级法院判决结果迥异   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映兰、顾天翔申请出庭作证的陈勇及曹海涛两证人与本案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两证人身份及所处位置足以清晰判断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故两证人的证词法院予以采信。

冯燕红提供的人口信息也印证了姚映兰实际居住的事实,在无其他反证情形下,法院确认姚映兰居住承租公房征收时。

姚映兰基于婚姻关系户籍迁入范兴发承租公房且实际居住,具备房屋同住人资格,后虽与范兴发调解离婚,但双方就承租公房居住问题并未要求法院处理。

两人虽约定自行协商解决,但仍共同居住承租公房的事实,反证了姚映兰没有放弃承租公房居住权。

姚映兰与范兴发的离婚并不意味着姚映兰丧失了承租公房居住权。

天翔未在承租公房实际居住,故不是共同居住人,不享有任何承租公房征收利益。

承租公房所在地块被决定征收时,范兴发尚健在,故姚映兰、顾天翔有关全部征收利益由其独享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房屋原始来源、各方贡献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庭条件及其他客观情况,依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酌定姚映兰可获得20%的征收利益。

根据询价结果酌定房屋现价值312万元,加之现金105.2万余元,共计417.2万余元,姚映兰可得其中20%为83.4万余元,房屋及剩余现金归范兴发的继承人继承,由陶琳、冯燕红两人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据此,徐汇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了一审判决,判决承租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中,姚映兰享有现金83.4万余元,其余利益均归范兴发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一审判决后,姚映兰、顾天翔与陶琳均不服,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姚映兰、顾天翔在上诉中说:“承租公房征收时,在册人口共三人,即范兴发姚映兰、顾天翔,因此相关征收利益应当由在册的三人共有。

兴发死亡后,动迁利益应当归属于剩余的同住人,即我们两个人。

故请求改判支持我们享有全部征收利益,即承租公房动迁安置房和补偿款105.2万余元。

”   陶琳在上诉中提出,承租公房来源于范兴发自有住房的动迁,系范兴发婚前财产。

房屋动迁时,姚映兰已经不在房屋居住,故并非承租公房的同住人,原审法院认定姚映兰可以获得20%征收利益缺乏依据,损害了范兴发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冯燕红辩称,2015年9月其和范兴发结婚后就一直居住承租公房内,姚映兰陈述其继续居住承租公房内不是客观事实;姚映兰在已经不在承租公房居住的情况下,不应享有承租公房动迁利益。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承租公房是范兴发于2001年8月因私房动迁取得的公有住房,而姚映兰是在2010年和范?d发结婚,故该房屋使用权是范兴发在婚前取得,与姚映兰无关;其次,姚映兰基于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承租公房并实际居住,取得了承租公房居住权,但在两人离婚的情况下姚映兰承租公房内享有的居住权已经丧失了基础;再次,范兴发于同年9月与冯燕红结婚,姚映兰于同年5月也已再婚,在范兴发姚映兰均已再婚的情况下,姚映兰主张其仍继续居住在范兴发承租承租公房内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生活常识,有违常理,本院实难采信。

两名证人所陈述的内容均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仅凭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姚映兰仍实际居住承租公房内直至房屋征收

综上所述,姚映兰对于承租公房的取得没有贡献,且姚映兰、顾天翔与范兴发均非同住人,故姚映兰、顾天翔均不应享有征收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姚映兰享有20%征收利益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2017年2月21日,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姚映兰、顾天翔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后,姚映兰、顾天翔的请求竟然被全部驳回,就连一审判决的所得部分也没有了,自然是难以接受,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17年9月28日,上海高院作出了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姚映兰、顾天翔的再审申请。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编辑: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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