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我国律师生存现状的具体对策

摘 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我国律师队伍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律师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阶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律师的生存环境仍然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律师司法地位较低;律师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律师的收入两极分化严重,年轻律师的生存举步维艰;长期存在司法腐败,导致部分律师丧失了法律信仰;律师行业的税赋不尽合理等。本文着重论述了改善我国律师生存现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律师;生存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6—0000—02。

面对我国律师生存现状的种种困境,我们不难发现造成我国律师生存状况举步维艰的原因无非有二:首先是社会环境的民主不健全、司法环境的法制不完善及经济环境制度不合理;其次是律师自身素质不高所致。因此,要完善律师的生存环境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予以逐步解决。

(一)提高律师社会地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人类的社会活动离不开环境环境是人类展开社会活动的基础。要提高律师社会地位,除了律师严格的自律和司法监督外,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针对我国律师的生存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提高律师社会地位。

第一、提高律师政治地位,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伯尔曼在概括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时提出了西方自十二、十三世纪便开始形成了法律本身的自治, 法律政治、道德相分离,“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 在某些重要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1]法律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正义的实现, 律师和法官正是肩负这一使命的核心角色。在西方,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的, 律师制度在西方的原创意义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尽管律师职业的商业化趋势正逐步淹没律师政治特征, 但律师政治构造和政治过程的实际影响已渗入到社会理念以及西方国家的社会生活中, 而这种政治构架和社会理念又为提高和保障律师社会地位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 建立律师向其他社会角色转换的机制。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 律师执业经历是走向政坛、法院、检察院、议会的必经之路, 这利于形成全社会遵守法律、理解律师工作的良性环境。在我国, 可以试点从律师中选聘政务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和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同时在政府、人大、政协等机构中为律师保留一定比例的席位, 扩大律师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 逐步提高律师政治地位。[2]。

第二、建立律师对诉讼业务的垄断制度法律服务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服务行业,对从业者在学术上、思想品德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现实中,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律师诉讼垄断制度我国为了保证法律服务从业者的质量,也于2002年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法律工作者的要求却极低。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 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即可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如此低的准入门槛,一方面难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大大挤压了我国律师的生存空间。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司法环境

我国有关人员对律师职业观念上的偏见不是短时间能够转变的,优化律师的执业环境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程序上的保障。在立法上,我们要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改善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

第一、针对《刑事诉讼法》。首先,我们要完善辩护律师权利。辩护律师权利实际上是宪政所保护的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延伸,目前辩护律师在办案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刑事辩护制度的严重桎梏,扫清这些桎梏已成为完善辩护律师权利的当务之急。其次,应扩大辩护律师权利,赋予律师在场权、拒绝作证权及职业豁免权。赋予律师在场权一方面可以使律师及早了解案情和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也可监督司法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可以保证律师与委托人的充分交流,有效的进行辩护和代理。赋予律师职业豁免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律师能够完全自主、独立的履行职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而不用担心因为在庭上的言论而被追究责任。最后,应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程序性制裁制度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是有关人员轻易地限制或剥夺律师的诉讼权利,并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设置障碍,其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程序性的裁判。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为律师权利设置程序保障。针对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限制或拒绝律师形式权利的不同情形,相应地设定延期审理、证据排除或程序性上诉等救济措施。[3]。

第二、针对《律师法》。虽然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对原律师法做了较大修改和补充,对律师的执业环境的改善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亟需完善之处。首先,新《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收到律师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什么是“国家秘密”的范围,认定部门、认定方式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新《律师法》对于律师权利的救济途径没有相应规定。比如,当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请求被拒绝后,如何通过相关机关进行救济,如何约束相关机关,新《律师法》都没有涉及。这导致了律师权利实质上难以实现。最后,新《律师法》对执法人员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缺乏相应的制裁条款。

(三)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树立法律信仰。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一个律师没有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他拥有再高超的法律技术也是徒劳的,甚至是危险可怕的,律师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责任。作为律师,一方面要满足社会群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另一方面要在社会群体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时, 通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律师,是无法完成前述任务的。要提升律师职业道德。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在经济层面上,应当防止律师行业过度商业化。对律师职业来说,社会效益应永远高于经济效益。对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著名学者季卫东指出:“尽管自由职业跟其他职业一样需要经济收入,甚至需要较高收入,以便从经济的压力中解放出来,更好地从事公业,但是高收入不是首要目的而只是附带的结果。对于律师、医生以及牧师等职业来说,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4]当然,任何一种职业都必须考虑人性本身的追求,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如果为了提升律师职业道德而一味的强调社会的期待,忽视律师自身需求,也是违背律师职业发展规律的。“如何在二者之间制造适当的平衡点,使得律师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伸张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中心问题。……而承担这项责任的,就是律师职业道德所体现的职业行为规则。”[5]因此,在承认律师职业商业性客观存在的同时,如何将这种商业性控制在一定程内,防止过度商业化,是保证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第二、在政治层面上,应引导律师走向政治,这是提升律师职业道德的可行途径之一。律师不仅是法律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国家法治的宣传者与实践者。

第三、在文化层面上,应强调律师文化对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对于一种职业来说,只有形成了一种高尚的文化才能获得长远持久的发展。律师职业也不例外,律师文化建设对于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是至关重要的,并且两者也是相辅相成的,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律师文化建设同样可以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提升。因此,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是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律师管理层次,促进律师行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必经之路。

(四)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完善律师形象。

要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完善律师形象, 根本措施就是在定位准确的基础上增强自身的实力。律师职业的价值在于努力促进社会的正义、公正和道德, 当代社会中,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而更好地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就是寻求律师的专业服务, 因而律师体现了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这是从法哲学角度对律师在整个法治中的最高定位。[6]具体而言, 应当针对面临的困难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重视理论研究,提高理论素养。理论与实践有着如此紧密的联系, 同时律师又广泛地接触法治社会中最现实、最真实的一面,这些都成为律师提高理论素养的有利条件。在教育方式日益丰富的条件下, 注重理论探索、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 也是对律师理论素质和形象的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同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与法学者间的沟通,众多律师事务所与高校法学院的交流合作, 不仅对理论研究起着推动作用, 更有利于律师理论素养的提高, 同时也有利于法科学生从单一的填鸭式纯理论教学走向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优化学习状态, 这种广泛的连续统一体也为将来律师素质的全面提升打下了基础。[7]。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 反对不正当竞争。由于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性质, 律师行业极容易出现违反游戏规则的不正当竞争。针对律师业内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要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当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这种民间性自律组织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行业内部的专业化问题, 有利于消除害群之马的负面影响, 树立和完善律师社会形象。

第三、加强与传媒的沟通。我国法律界与传媒的关系一向复杂而又紧张的, 律师尤其如此。鉴于传媒对律师形象在社会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 律师加强与传媒的沟通和交流是必要的。热心法援事业、参与各种公益活动都是这种沟通和交流的良好方式。当然,这种沟通和交流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媒体的赞誉、美化。而是为了实事求是地反映律师业的本来面目, 树立律师业应有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 哈罗德J.伯尔曼(Berman Harold J.).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 贺卫东等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1.

[2] 汤火箭:中国律师的地位: 现状、反思与前瞻[J].社会科学研究,2002,(1).

[3] 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M].法律出版社,2007:13.

[4]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40.

[5] 王进喜.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历史回顾与展望[J].中国司法,2006.(2).

[6] 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7] 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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