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贡献理论的婚后财产收益归属立法探析

摘 要 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学说有共同财产说、个人财产说和部分共同部分个人说,分别以婚后所得共同制、孳息原物理论和贡献理论为法理依据,最高院最终采用贡献理论作为处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法理依据。

司法实践在适用贡献理论处理婚后收益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贡献对应的那部分孳息增值为限。

关键词 婚后收益 贡献理论 孳息

一、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学说。

(一)共同财产说。

该说认为,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要求。

在一般民法关系中,孳息归属原物所有人,但是夫妻财产关系并非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而是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之下的特殊财产关系,符合《物权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应当适用婚姻关系法律。

(二)个人财产说。

该学说认为,依据民法原理,孳息归属原物所有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该财产婚后收益,均为一方个人财产,符合民法的所有权原理。

(三)部分共同财产,部分个人财产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性质的收益来处理其归属

但是分类标准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有学者认为应当分为孳息和投资性收益孳息按照原物理论应当归属夫妻个人所有在投资性收益中,对于间接性投资收益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等属于因市场变化而增值,应归为个人财产

而对于直接投资收益,及企业经营收益,因体现对方贡献而作为共同财产

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孳息,也应当有所区分,认为除与有价证券相关的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余归属共同财产.理由为:除夫妻一方婚前所得的有价证券其自然增值不需要夫妻双方投入劳动外,其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一定的劳动或资金.另外有学者认为,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生收益应当以该利益是否体现夫妻协力为一般规则,并将其具体适用到孳息、投资收益以和增值婚后收益的处理中。

(四)学说点评。

1. 共同财产说是对婚后所得共有制的误解。

该说虽然看到婚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但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理解错误。

我国婚姻法在肯定夫妻协力的基础上,设立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夫妻双方按共有原则对婚后协力所得共享权利,共担义务。

但是婚姻法同时也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的转化形式和该个人财产非协力的收益依旧不改变其个人属性。

惟此,方能保障夫妻个人的物权和社会的公平。

一概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对原所有人的不公平。

2.个人财产说以物权法孳息原物为法理依据,符合民法原理,但是不符合婚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3. 第三种学说中,共同特点在于均考虑到夫妻一方贡献并以之作为获得收益所有权的法理依据。

只是对何种收益体现其贡献尚存在争论。

该学说种也体现了贡献论理论对原物论理论的式微,以孳息归属为例,学者们对于并非所有的孳息都适用原物理论已经达成共识。

二、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做出规定,为了适应实践的需要,最高院出台的解释三第五条对该问题做出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采用一般加例外的模式,原则上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认定为夫妻财产,但是在孳息收益增值收益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可知,《解释三》中的孳息应当从狭义概念予以理解。

总结而言,在我国狭义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其他类型的收益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应当该如何理解狭义孳息增值收益?最高院做出如此分类的依据又是什么?    (二)婚后收益的分类。

根据我国通说,婚后收益类型可以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增值

1. 孳息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所生的利益,广义的孳息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获得一切收益,其中包括投资性收益,如公司股票所生之红利,属于投资风险所生之利益,非法定孳息而属于投资利益。

狭义孳息将投资利益排除在外,仅指不需劳力、经营或承担风险就可以收获的物之利益。

如借款之利息,股票、债券、基金等完全由市场规律决定的收益等。

2. 增值

顾名思义,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该部分利益与原物或原权利分离而与孳息不同。

增值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    (1)自然增值, 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字画、古董因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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