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管理工作程序(8)

工程开工管理工作程序(8)。

1.0编制依据。

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工作程序

2.0目的。

工程开工进行控制,确保合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3.0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一切永久性工程开工控制工作。

4.0工作程序

4.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从合同工程开工日期开始起算,工期在合同协议中规定。

4.2总体工程开工令。

4.2.1审批程序

承包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可以提出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监理组审查同意后报总监办核查。核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总体工程开工令。总体工程开工令的下达,并不表示承包商已经具备某一分项工程开工条件。

4.2.2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

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合同协议书签订情况、临建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情况、工料机准备情况、图纸及拆迁到位情况、自保体系建立情况、工地实验室建设及其验收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4.3分项工程开工申请

4.3.1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项工程的划分按照总监办下发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必须经审批同意后确定。

4.3.2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主要内容。

(1)分项工程概况: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等。

(2)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包括人员组织机构、施工部署等)、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特殊和重要工程的专项说明(包括模板设计、排架设计、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附有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机构框图、施工工艺流程图和专项施工设计等。

(3)分项工程测量放样计算。

(4)分项工程材料、标准试验审批情况。

(5)分项工程机械设备配备情况。

(6)分项工程自保措施(质量目标设计、保证体系、自检方法和手段、质量标准、技术交底单、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图等)。

(7)环境保护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

(8)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具体要求见《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程序》)。

4.3.3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审批程序

承包商应在一般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其它期限内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一式两份)。驻地办在3天内予以审批。重要分项工程审批材料报总监办核查备案。

重要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一式三份)。经审批后,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中的施工方案报总监办核查。(重要分项工程项目为:桩基施工,现浇外露混凝土(墩柱、盖梁、桥台、通道、涵洞)施工,伸缩缝施工,梁板施工,底基层、基层施工、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大型构件吊装施工等)。

4.3.4审批要点。

(1)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2)质量标准是否准确。

(3)自保措施是否得力。

(4)准备工作经过检查是否已经落实。

(5)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

(6)分项工程审批要素与上级要素是否对应。

(7)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得当。

审批合格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作为监理工程师进行分项工程控制的依据,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随意改变。

5.0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满足。

5.1所有分项工程,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得到监理工程审批认可以前不得擅自开工,为分项工程开工所做的准备工作除外。

5.2在上个分项工程质量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之前,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下个相关分项工程

5.3所有分项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当监理工程师发现与方案不一致时,有权暂停此分项工程施工,承包人应书面向监理工程师申报补充材料,得到监理工程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或更改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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