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审核(1)

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国税机关为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变化情况,将定期进行监督审核

目前,我省每年审核一次。

一、审核范围  凡已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审核

审核的重点对象是:  1、新办企业;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3、挂靠有关单位的企业;  4、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5、行政性公司;  6、外地驻本地的分支机构、外地在本地所办的企业;  7、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8、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税、骗税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使用专用发票,有较好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经地、市国税机关确定,可予以免审。

二、审核程序  1、发布年审公告。

市、县国税机关在每年3至5月份,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纳税人下达书面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审核的具体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

2、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帐证、会计证等有关资料。

3、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报告书》后,对照日常稽核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调取纳税人的有关资料或派人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审核

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注明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报市、县国税机关复核、审批。

4、市、县国税机关审批。

市、县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初审意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

复核结束后,逐户确定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退还给主管国税机关

5、书面通知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

对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条形“年审合格”印章;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收回其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更换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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