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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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罚金随时追缴制度。刑法规定了罚金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但是法律并没有解决随时追缴的启动、进行以及终结等配套措施的问题,这种无限期地随时追缴制度看似严厉,实际上缺乏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程序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要实现随时追缴,就必须形成法院与监狱以及刑满释放人员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基层组织之间的互动,使法院能够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随时追缴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或无力缴纳时,可以采用一些替代的执行方法。如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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