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制度保障

【摘要】 毕业论文网   公务员,作为一个掌握着公共权力的特殊团体,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公务员权利,就是通过国家法律规定公务员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但是,现在很多时候公务员权利得不到保障,我们应该保护防止公务员权利被侵犯和破坏,让公务员无后顾之忧的去执行公务,更好的去完成行政任务。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保障;改进   公务员行政主体联系紧密,不可分割,行政活动通常是由一个个公务员来实施,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是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公务员国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公职关系,也就是公务员因担任公共行政职务、执行公共行政任务而与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一、公务员权利的理论基础   公务员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称谓,例如美国的公务员叫做“政府雇员”,英国的公务员称为“政府文职人员”。

但其内涵都包括以下三个要点:一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二是行使国家公共权力;三是代表国家履行公务。

对于我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做出了如下定义: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权利作为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权利内容的确定是对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前提条件,是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公务员法律地位的外在表现。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制度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重要有《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等,针对公务员权利,法律还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专门保障公务员权利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针对公务员权利作了专门规定,但此规定仍然属于行政内部监督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在行政体制的内部进行维权。

因此,广大公务员和整个社会仍然没有对公务员权利有更深层次的认识。

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公务员行政救济制度缺乏统一性,缺乏全面统一的规定,同时程序繁琐,限制了公务员维护自身权利;二是权利受理机关缺乏统一领导,难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务员权利,因而可能导致受理机关由于处理标准不一而出现推诿扯皮,妨碍申诉控告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公务员权利制度保障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公务员权利行政诉讼案件屡见不鲜,公务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越来越多,从早年的“年龄歧视”“身高歧视”等,到2009年的“基因歧视”,公务员录取制度中的问题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2009年,3名大学毕业生顺利通过了公务员笔试和面试,结果三人在之后的体检中被查出了“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取消了公务员录取资格。

于是三个年轻人将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成其撤销对三人不予录取的决定。

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小谢等人败诉。

在这种行为背后,事实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公务员法》的“平等对待原则”,尽管在录取过程中,允许合理合理差别的存在,并且也要求报考人员身体健康。

然而,在这里“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这一个理由,不能成为合情合理的理由,这种“基因歧视”无疑又将是“乙肝歧视”的重现,《公务员法》强调的平等原则,又被遗弃了,公务员权利还是没能得到保障

公务员有两重身份,他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作为与国家行政机关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务员,也应该和其他的社会阶层一样,他们的权利也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果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将很难完成行政公务,也将影响行政效率,也达不到依法治国的这一目标。

四、公务员权利制度的完善   针对本文上述分析,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出现了的问题,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根据现代法治“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理,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法治理念是法治主体必须持有并且需要为之付出行动的理性认识,用人类理性的思维去指导自己的行动才能够达到法治的实现。

保障人权是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人权也不只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最重要的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政府要依法执政必须要先以人为本,无论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还是公务员,政府都应该做到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放在第一位,那么公务员作为特殊身份的公民,为了实现行政职能,完成行政任务,实现公务员制度的意义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活力,可以促进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和科学化法制化。

(二)改变思想认识,纠正对申诉控告制度的认识偏差   完善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首先必须要纠正人们对申诉控告制度认识上存在的偏差,由于公务员申诉有一种“民告官”的性质,大部分的公务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都不敢提出申诉控告

受理机关大部分都不积极处理相关申诉控告,因此非常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人事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有效去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建立这种有效的专门为公务员权利和义务服务的国家行政机构,可以简化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能更好地确保行政救济的公正性。

其次,需要构建完善的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

一是由宪法确立司法救济权。

二是修改受理案件范围,把“对申诉控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直接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更加直接有效。

参考文献:   [1]李积霞.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习[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版   [2]应松年,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教程[M],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版   [3]姜晓萍.行政法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4]林弋.公务员立法研究[M],中国人事出版社,2006   [5]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等.公务员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刘欣,叶昊.论公务员行政法中的地位[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5月第23卷第5期   作者简介:   孙芸菀(1990―),女,侗族,四川成都人,硕士,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比较行政体制;   银兴(1991―),男,汉族,四川遂宁人,硕士,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比较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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