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法典中“非法”的表述和内涵

浅议我国刑法典中非法表述内涵 论文代写。

在整个刑法典中,非法一词一共出现了165次。在涉及的73条法规中,有59条出现在罪名之中,有14条出现在罪状描述之中。这些散布在分则罪名中的非法,具有怎样的内涵,呈现何样的特点,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并不是简单论文联盟地就可以说明白的。笔者能力有限,不对所有问题展开讨论,本文拟着重分析其表述内涵。本文首先简单勾勒非法所涉及的法规;其次是描述非法刑法典中的表述,展现其具体表述的全貌;最后是简要分析非法内涵。  一、非法所涉及法条概览  从涉及的法规范围来看,非法这一概念涉及了分则中所有的十章,具体的法规展开有: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11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5条,第126条,第128条,第130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55条,第160条,第163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76条,第177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4条,第190条,第192条,第193条,第196,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15条,第224条,第225条,第228条,第229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8条,第241条,第245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0条,第271条),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81条,第282条,第283条,第284条,第285条,第294条,第296条,第297条,第314条,第325条,第327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6条,第339条,第340条,第341条,第342条,第343条,第344条,第345条,第348条,第350条,第351条,第352条,第35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75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条,第384条,第385条,第387条,第395条),第九章渎职罪(第410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31条,第439条)。 毕业论文   二、非法分则中的表述  纵观刑法分则条文,非法分则中的表述,形式多样,呈现出许多样式:  首先,非法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出现。有些非法是在分则中明确出现的,这也就是上面所罗列的那些罪名分则中所涉及的非法,还可以默示的方式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典型的有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一些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学者称其为非法目的犯。[1]这些罪名中涉及的非法,并不是在刑法典中明确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而是在判断是否成立相应的罪时,需要法官运用一定的标准加以解释。例如,盗窃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底什么是非法占有,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存在着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和排除意思加利用意思说三者之间的分歧。[2]这些争论,归根结底还是在讨论如何判断非法的问题。  其次,从法条的书面表述来看,非法可直接表述罪名中或仅出现在罪状描述中。有如下表述特征:第一,非法直接表述罪名中,如非法拘禁罪。据统计,刑法分则共有59处这样的表述;第二,非法仅出现在罪状描述中,在罪名中却没有体现,如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并没有出现在罪名中,而是体现在具体的目的或者行为的描述中;第三,有些出现在罪状描述中的非法,并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仅仅是立法者的表述习惯,如刑法第190条逃汇罪,其中的非法仅是一种习惯表述,并没有刑法上的实质意义。 论文网   最后,非法所修饰的对象各有不同。非法可修饰客观行为、主观目的,甚至还有诸如活动、利益之类。具体总结如下:  (一)非法后面紧跟行为  这种表述方式是刑法中常见的一种,表述的具体方式为非法后面加行为,比如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非法提供。类似这样的表述还有:非法出卖,非法提供,非法控制,非法获取,非法批准,非法生产,非法使用,非法运输,非法携带,非法种植,非法收购等;在这些行为中,大部分是通过作为的形式实现的,但是也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比如非法收受的情形,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现。在他人提供的财物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时,行为人的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收受。除了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外,刑法典中还有持有的方式,关于持有的地位,有学者认为是作为,有学者认为是不作为,还有学者认为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三种形式,统一于行为之下。[3]现在很难说哪种观点是通说,如果按照最后一种观点,非法后面的持有就是第三种形式。这样的例子在刑法中有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论文代写   (二)非法修饰主观目的  例如,第224条合同诈骗罪、264条盗窃罪266条诈骗罪、270条侵占罪、382条贪污罪,385受贿罪等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在这些罪名中,有些在罪状描述中明确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224条合同诈骗罪;有些虽未明确指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从罪状表述上仍然可以直接读出立法者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作为本罪的主观要素,如264条盗窃罪。  (三)非法后面紧接其他用语的  例如,非法活动、非法所得、非法控制等。如第384条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显然是不同于非法生产这样的表述,进行非法活动,指的是利用挪用的公款用来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这里的非法活动是与正常活动相对应的概念,活动也是一个名词,是对诸如赌博等行为的统称;又如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显然这里的所得,指的是一种结果,而并不是一种行为方式。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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