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_保证金管理规定

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收取、抵扣使用、补足、退还,防范和控制租赁业务风险,提升客户服务体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开展的车辆租赁业务

3 术语/定义 3.1 租赁业务保证金租赁业务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是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合同订立时支付给公司的担保金。保证金是防范承租人租赁业务履约风险的措施。

4 保证金收取 4.1 保证金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报价方案收取

4.2 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于承租人资信存在瑕疵的客户,如租赁方案约定收取保证金,则保证金收取比例应依据客户资信瑕疵情况予以适当比例上调。

4.3 保证金承租人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收取

4.4 根据保证金的资金属性,保证金收取后不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待保证金冲抵后按相应冲抵项目开具发票。

4.5 收取承租人保证金一律不予计算利息。

5 保证金冲抵使用 5.1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冲抵承租人逾期租金

5.2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冲抵保险费 的方式替客户购买保险,避免租赁物产生相应损失的风险。

5.3 租赁期间车辆违章达到5次以上,或者被扣分12分以上,自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满30日仍未处理的,公司可以选择从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冲抵公司承租人处理违章产生的相关费用。

5.4 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或最后几期相应金额的租金

5.5 承租人可以选择用保证金冲抵相应金额的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结清款项。

6 保证金补足 6.1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未按合同约定购买租赁车辆保险、未按合同约定处置车辆违章等违约行为,公司选择从保证金中优先冲抵相关应收款项造成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发出《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客户规定时限内补足保证金

7 保证金的退还 7.1 承租人有任何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公司收取保证金不得退还承租人

7.2 承租人合同约定全面履约完成,并已依约向我司支付了租金、违约金、留购款/尾款/转让款等全部款项后,公司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人

8 附则 8.1 本规定公司租赁业务保证金管理的一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本规定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及确认协议书为准。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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