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 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
总则二任三建设四体制五管理六人员七附则总则条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规程。
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教学或科研实体。
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效益。
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实验教材等教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
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新成更新实验容改革教学方法通实验培养学生理论系实际学风严谨科学态和分析问题、问题能力。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
八条实验室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常处完状态。
三建设十条高等学校实验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条件()有稳定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二)有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仪器设备;(四)有合格实验室主任和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工作规和完善管理制。
依托高等学校部门开放实验室、国重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要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归口全面规划。
其房舍、设施及型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建设计划;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计划;工作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划出定比例用实验室建设。
十六条有条件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国重实验室、重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要。
也可以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合或引进外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议对外开放实验室。
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高等学校实验室有关部门批准可取得法人格。
省、治区、直辖市、国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责地区或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行政机构(处、科)。
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规程实施办法;(二)检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计划归口拟定并审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费并进行投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
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情况审核评估制;实验室工作人员任用、管理制;实验室用物管理制;费使用制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等物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
与人事部门起做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评聘工作。
规模较、师与技术力量较强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责制。
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专组成。
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要针对高湿、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凡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不合格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
待重新通检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院颁发《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定期检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要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随排放废气、废水、物不得污染环境。
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低值易耗品等物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执行。
二十八条实验室所要实验动物要按照国科委发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二十九条重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分析测试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都要依照国教委及国技术监督局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委所属院校实验室由国教委与国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责计量认证。
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准确数据。
高等学校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要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结作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重要因素。
六人员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相应专业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学校、系级以及基础课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部门或地区实验室、实验心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规程二规定实验室工作任;(三)搞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制;(四)领导室各类人员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责对室专职实验室工作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责室精神明建设抓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有明确职责分工。
要各司其职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
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编制要参照校学生数不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确定。
有条件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三十八条对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工作人员可参照国教委(88)教备局008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暂行规定》严格考勤记录制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工作目标按照国对不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职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和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成绩显著集体和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失职或因工作不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四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规程结合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四十三条规程发布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