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宿舍财物保管赔偿规定

学校宿舍财物保管赔偿规定。

1、每学期开学后,各寝室要派学生代表清点寝室公用财物清点后若与《寝室财物登记表》上的记录数相符,则由清点学生签署姓名日期。以后寝室公用财物发生损坏丢失,由该寝室的全体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2、寝室公用财物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生自行修复或购买,但必须与原物相符(包括品牌、规格、款式、颜色、质量等);或由学生按学校规定的价格赔偿,交纳赔偿金,由宿管处开具收款收据,任何人不准乱收费;。

3、宿管员对各寝室公用财物的使用保管情况,坚持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平时清房、查房时注意观察;。

4、宿管员若发现学生寝室公用财物损坏丢失,应立即会同该寝室学生查明情况和原因,责令该寝室学生及时赔偿;。

5、学生损坏丢失寝室公用财物,若采取自行修复或购买的办法赔偿赔偿事宜落实后,由宿管员通知宿管科长共同检查验收;。

6、对于损坏财产面不维修或赔偿学生由宿管处通报各分院并记入学生档案,毕业办离校手续时处以三倍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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