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加班管理办法 条 公司各单位如因工作要主管人员办公外随指派其所属员工加班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二条 加班员工应加班翌日填报“加班报备单”并依序呈请批示并凭核发加班费。
三条 加班费以每3半日依其基工核算不足3或超3者按比例折算。
四条 加班费次月0日连工发放。
五条 下班半起且加班超以上者始准视加班。
六条 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加给者不可申请加班费。
七条 办法如有尽事宜须呈请总理核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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