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第一,没有宪法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民主政治就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有了民主法治社会才得以建立。一旦抽掉民主这块基石,法治的大厦将会不复存在。宪法之所以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律中的法律”,是因为宪法直接捍卫着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没有宪法民主的事实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没有宪法,各项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无法得到实现。

第二,检验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

一个国家拥有了宪法,也不等于它就是法治国家。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也就是法治国家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而宪法则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法治国的目的有很多,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使则是其根本的目的。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革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

第四,“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是没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不可能实现。“法律至上”的前提条件是“宪法至上”。在一个宪法至上”的宪政国家里,法律才是国王,法律才真正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无论什么人、什么阶层、什么政党,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服从于法律;如果谁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第五,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只有在一个宪政国家里,“永久和平”才成为一个可以企及的目标。 为什么一个民主宪政社会能够实现持久的和平呢?毛泽东在1945年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治乱循环的历史周期率时,就结合中国实际,作出了他的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毛泽东的回答正好吻合了民主宪政一个基本原则———制约权力。

制约权力原则和宪法的一系列其他规范,组合成了一个国家的和平机制。

可以说,中国这20多年来的一个巨大变化,就是法治观念和宪法观念开始深入人心。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将会更多地与宪法相关。宪法不仅仅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必将成为国家和公民生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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