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摘 要: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的性质为诺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赠与人须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义务

这样难免对赠与人的利益保护不到位,对赠与人而言,有欠公允。

法律给予了赠与任意撤销的权利,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获得平衡。

但《合同法》对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不明确之处,特别是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方面,例如法律条文笼统不清、法律名词定义发生歧义,致使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较好的适用,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信赖利益保护;意思自治原则   当今社会,赠与合同撤销问题已经深入到每个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

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一方把自己的财产物品免费送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然而在某种情形下,可能想法发生转变,想要收回自己之前撤销赠与的想法,本文所要研究的制度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有效设立的前提下,合同一方当事人突生悔意,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意在收回先前的承诺,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一项制度。

合同一方撤销赠与无需任何原因即可,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任意撤销权的门槛较低。

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合同,使此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人成为此项权利的主体没有质疑之处,在两大撤销权中,交付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皆可实施自己独有的权利,并且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中,赠与人是唯一的法律规定的主体,而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主体则呈现多样化特点。

首先毋庸置疑,实施赠与一方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除此之外,实施赠与一方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此项权利。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其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即合同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不法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赠与时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而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不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者一般不可作为合同主体实施赠送,所以这就否定了效力存在瑕疵的两类主体,他们并没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这主要是考虑到效力存在瑕疵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上必备构成要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实施法定撤销权具有严格制约条件,这与赠与任意撤销权行使有很大不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并不需要任何原因。

只有当交付财产一方因接受财产一方的某种违法行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才可实施此项权利。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我国法律在赠与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方面尚属空白,在一般情况下,此项权利的行使并不需要考虑其行使期限问题。

从维护另一方利益的视角可以看出,同法定撤销权一样,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也应当法律化,此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

但有些学者对规定此项权利的行使期限持不同意见,[19]其认为,由于赠与撤销权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现严重不均衡状态。

若再对此做出严格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赠与人权利的行使

除斥期间经过后,交付财产的一方便不可再收回财产,这就意味着赠与人只有选择交付赠与物了,那么赠与人的实际利益便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此规定未免有失公平,不能为大众所接受。

2、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赠与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律作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赠与人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实施此项权利。

如果赠与人1年的时间内不实施此项权利,撤销权合同设立之时便不存在了。

此项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某些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中并没有此项规定,法律对赠与人的撤销权规定除斥期间的旨在于督促赠与人按时行使撤销的权利,及时清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从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赠与撤销权行使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对任意撤销权行使不加限制,不但会纵容言而无信、虚伪承诺的社会风气,并且也有损法律的尊严。

所以为了避免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随意性,使这一制度更为规范的运行,有必要从要件上加以限制。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的有效成立:《合同法》中此项法律制度制度在赠与合同之下设立,此项法律制度是在以赠与合同这一制度为前提下的情况设立的,若不存在赠与合同,则此项法律制度也便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合同不成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不会对受赠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交付,那么在交付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问题更无从谈起了。

2、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行使:此规定是为了维护交付制度的权威性,保证合法的交易秩序。

若动产已经交付交付财产的一方对已经交付的部分再实施赠与,那么交付则成为无稽之谈和一纸空文。

交付物品的一方在实际把赠与的物品交给另一方之后,便不可再行使此项权利。

3、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为一般的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扶贫、救灾等道德义务、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

这样规定旨在维护特殊类型赠与的权威性,更好的维护社会上弱势群体所得的实际利益。

(二)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含义是指即将赠与的财产物品实际移转占有后,不再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情况时,当事人想要撤销合同,也出现了法律上适用此项撤销权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可收回之前赠与的行为。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行使的要件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此条意义很深刻,首先要明确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如果是对近亲属范围之外的人造成侵害,不在此种情况内。

其次对其侵害要上升到一定的标准,什么情况下才算达到标准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在一般法律实践中,损害程度界定标准要根据对其与其近亲属造成何种影响来论。

只有在对其生理健康、心理状态达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才可撤销财产的交付

如果只是轻微构成损害,则交付财产的人不可实施撤销权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种情况多出现于家庭背景中,例如爸爸对于儿子或女儿的赠与

形成这一条件,需具备:须合同一方一方有扶养义务,此处的扶养义务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和约定扶养义务

法定扶养义务多指家庭关系,而约定扶养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俗成的义务例如养子、养女之间的关系。

交付财物的一方对接受财物的一方有扶养义务理应承担而不承担的情况下,可撤销交付财物的行为。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种情况针对附义务和附期限的赠与合同而言,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如果接受财产权利的一方不实行事先约定好的应实施的行为,合同一方可以撤销之前成立的合同

义务赠与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有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的余地。

例如爸爸与儿子约定,儿子考上高中后,赠与一台笔记本电脑,以供其学习查询资料使用。

但电脑赠与后,其儿子迷恋上网络游戏,学习成绩直线下滑,根本未起到帮助学习的作用。

此时父亲可以收回交给儿子用于学习的电脑,待儿子恢复学习成绩后,再实施赠与也不迟。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江勇.浅谈赠与合同撤销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   [2] 刘丽红.赠与撤销权实务问题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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