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风细雨中感受法治力量

背景资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管辖范围。

调解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纠纷调解委员会无权调解。对那些正在发生,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民间纠纷或其他纠纷,无管辖权的调解委员会应在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的同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处理。调解纠纷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更不能对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纠纷管辖应遵循的原则。

便利群众和便利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调解和限制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国家法律作为调解纠纷的主要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政策,在既无法律又无政策可循的情况下,则应该依照社会公德来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受理纠纷、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的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为具备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

■哪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在今年9月27日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公布了一组数字:自***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8000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70余万件,阻止群体械斗40万起,为我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司法部负责人坦言,近年来调解纠纷的数量逐年下降,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已经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17∶1下降到去年的1.7∶1左右。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是重要因素。

为了打通这个“瓶颈”,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从今年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打通人民调解工作“瓶颈”。

对于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来说,即将到来的11月1日是个特殊的日子,那天起,人民调解协议将不再是一张可以随意反悔的普通的纸了,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意味着他们的调解工作将更有“刚性”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无异于给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强心剂”。

高翠萍是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副处长,深知人民调解工作的甘苦。她说,以往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不但浪费了调解员的劳动力,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弱化了人民调解的功能。据了解,北京市调解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下降,与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从***年的5∶1下降至如今的1∶1.

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的工作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了。”她欣慰地说。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国际上素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美誉,因其节约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而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据了解,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依靠调解来解决;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实行民间调解制度。就连联合国,目前也在制定一部适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法律文件。

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将“东方一枝花”浇灌得更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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