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看美国霸权维系的困境(上)

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看美国霸权维系的困境(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战犯法庭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标志着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对于个体战争罪、反人类罪等一系列国际刑事案件的处理。冷战结束后,由于意识形态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相对减弱,各国政府对一些共同关注的国际法律问题有了论文联盟进行对话的可能性,一些在冷战时期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开始得到比较妥善地解决。其中,联合国成为当代国际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重要渠道。由于伦理规制法律规制在形式上开始趋同,联合国在国际规制的制定执行上,在促成以各种和平方法解决地区冲突和国际争端的同时,发展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程序。对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特别国际刑庭的设立,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与运作极为引人注目。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大会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召开,会议完成并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120个国家政府签署了《罗马规约》,至2007年2月,已经有100个国家正式批准了加入该《罗马规约》。 代写论文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充分肯定国家主权的中心地位,从而使其成为对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补充,即只有在国内审判机构和程序不存在、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及国家不愿意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对人管辖权范围仅限于自然人,对法人和国家无权行使管辖;对事管辖权范围仅限于那些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即:灭绝种族罪、侵略罪、严重违反战争法规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另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突破了国家对个人及社会组织的全面管辖权,对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予以裁断,并将非国家行为体列入共同缔约方,赋予与国家同等的法律地位。虽然从国际刑事法院建立至今,各国就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必要性、方式、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等关键问题,始终存在着严重分歧,作为已建立的国际法规国际刑事法院所确立的对个人行为的审判机制已经是一种自在的建构,其自身的生命力正在发挥出来。其设立,意味着当今国际关系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体系正逐渐趋于多元化。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建制过程中,自由主义与强权政治、普世化价值与利己主义之间的纠葛成为此中的关键主线。一方面,国际刑事法院法律建制上力图实现对一国国家主权的限制,促进其政治体制民主化变革进程。另一方面,以美国、欧盟这两大利益聚合体所呈现的矛盾纠葛使该项法规带上了鲜明的现实权力争竞与价值观冲突色彩。美国视国际刑事法院为单极体系的障碍,而欧盟则将其作为遏制美国新干涉主义的有效手段。一时间,美国单边主义与欧盟各国软制衡之间的张力冲突构成了此规约形成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代写论文   本文通过分析国际刑事法院所体现的价值观与现实矛盾及美国在《罗马规约》制定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博弈,着重阐述自由主义、国家利益与国际法规的互动关系,以期为国际关系所出现的新机制提供一个分析的框架和模式,以彰显霸权国家在维持其权势地位时所面临的挑战与困境。    一 《罗马规约》及其国家主权地位    现代国际关系理论诞生后,现实主义与其后新现实主义成为主流流派。在现实主义理论的视角中,国际法被视为虚构的或与国际政治的权力中心相脱节的产物。但在国际关系领域中,很少有什么行为不会和法律、政治相联系。如果国际间没有共同的价值或标准,国际关系将不复存在。因为只有行为规范才会凸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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