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摘要:国有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国有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当前深化国有 企业 改革的重要环节,国有产权管理应紧紧抓住这一新的形势,深化产权体制改革。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关键;改革 一、引言 从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的改革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作为一束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比如,在 现代 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即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代写论文 企业产权 理论 是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企业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作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 影响 。 所谓改革产权制度,是指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设有利于 社会 资源优化配制的财产约束机制。 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 发展 的社会基础条件和 经济 基础条件。明确产权关系应当成为企业改革的焦点。而我国国企改革方向,则应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权属关系明晰,利益清楚的公有产权制度。 在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国对国有制产权改革已大大拓宽了视角,实现了在不改变国有制基础上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包括:改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国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制;改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混和所有制等,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在改革中出现一些 问题 ,主要表现在: 1、产权主体虚设,产权边界模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支配的财产是国家的。 论文代写 因而就形成“花的不是自己的,不花白不花;捞的不知是谁的,不捞白不捞”,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上市公司毫无限制地扩股融资,发新股卖掉的产权是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什么机构的,对公司没有成本,而融来的钱则是用的好坏都一样,于己有利而不承担责任。 2、产权关系不顺。其表现为政府(国有大股东)的行政管理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职能不清和错位,往往用非规范的行政干预,造成前者冲击后者,使企业成为政府行为的牺牲品和附属物。其结果是所有者(或其代表)对其所拥有的“自己”财产关切度低到了公有财产无人真正负责的最低限度,造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惊人流失。而真正关心企业利益和效益的中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从以上看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以防止在产权改革中流失国有资产。 三、理顺国资管理体制 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极具挑战性和探索性。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行业多,近几年重组流动情况复杂多变。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15.9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非 金融 类企业拥有资产总额(权益加负债)为17.84万亿元(包括非国有资产),实现利润3764亿元,上缴税金6795亿元; 目前 由国资委监管的196户中企业拥有的资产总额(包括非国有资产)为6.93万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为2.54万亿元,2002年实现利润2384亿。国有资产如此庞大,如何理顺监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定上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当前,必须紧紧抓住出资人到位这个关键,理顺各方面关系。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作文 /zuowen/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利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赢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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