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学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3年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发布003年月日起施行下面编给介绍关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
总 则。
条 了加强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适用市围各项建设工程。
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应按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心镇总体规划和规定执行。
二。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四条 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3790)分类如下。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区及区级以下公共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主、建筑密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用地;。
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济、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化娱乐用地(3)新闻出版、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6)高等院校、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八条 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储存易、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
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指雨污水泵、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围水域)。
()公共绿地(G)指向公众开放有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指用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绿化用地。
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应按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心镇总体规划和规定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以下简称《表》)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规定围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执行。
三。
十二条 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和建筑容积率下)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3万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批准实施;编制详细规划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不超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规定表二《建筑密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规定适当调整。
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或等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批准详细规划或心城分区规划已确定应按批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上述规划其建筑密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指标折减分五至分二十(见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十五条 《表二》规定指标上限。
单建筑基地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确定。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十七条 对列入《表二》科研机构、专院校、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批准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建筑基地达到前款规定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三)农村地区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
十九条 原有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不得原有建筑基地围进行扩建、加层。
二十条 心城建筑基地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有关规定前提下可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分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
R。
每提供平方米有效面积开放空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平方米)。
0。
、等。
5。
开放空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条 建筑物因公共交通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空人行廊道应合下列规定。
() 廊道净宽不宜6米廊道下净空高不55米;但穿越宽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城市支路廊道下净空高可不6米。
(二) 廊道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四。
建筑距。
二十二条 建筑距应合规定并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要。
建筑距图示见附录三。
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要和市建设用地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距应合下列规定。
、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5以(含5)下〕其距浦西环线以地区不南侧建筑高0倍其他地区不倍。
、朝向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5以(不含5)下〕其距浦西环线以地区不主朝向侧遮挡建筑高09倍其他地区不0倍且其值6米。
、南北向距浦西环线以地区不南侧建筑高07倍其他地区不08倍且其值6米。
、东西向距浦西环线以地区不南北朝向建筑高07倍其他地区不08倍;不另建筑高05倍且其值6米。
3、建筑山墙宽、等6米其距按垂直布置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6米其距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其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
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距不较高建筑高05倍且其值米。
二十六条 类居住用地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其距不得南侧建筑高倍。
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距规定围保证受遮挡低层独立式住宅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不少连续两;与其他居住建筑距应保证受遮挡居住建筑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不少连续(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合下列规定。
、南北向不南侧高层建筑高05倍且其值浦西环线以地区米其他地区30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距不高层建筑高05倍且其值浦西环线以地区米其他地区30米。
、南北向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距不南侧高层建筑高03倍且其值0米。
、东西向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距不较高高层建筑高03倍且其值8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距。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距合条规定可不受二十三条和二十六条规定限制。
二十八条 合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规定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低层居住建筑距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距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距3米。
按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多、低层居住建筑距如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距等条件下可按较距控制但须合二十七条规定日照条件。
()非居住建筑位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距按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三十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居住建筑北侧其建筑距按三十条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山墙与居住建筑山墙距按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控制。
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托儿所和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距应保证被遮挡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不少3;浦西环线以地区其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不少。
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三十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距应合下列规定。
、南北向不南侧建筑高0倍且其值米。
、东西向不较高建筑高03倍且其值8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距按消防距规定控制但值6米。
五。
建筑物退让。
三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围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合规定并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
三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消防距应按消防距规定控制。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除须合条()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合四建筑距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照条(二)项居住建筑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应合六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离界距不地下建筑物深(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07倍;按上述离界距退让边界或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确有困难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施工方法相应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认定其距离可适当缩但其值应不3米且围护桩和用管线不得超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不米净高不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责实施各基地通道部分。
离 建筑类别。
界。
距。
离。
建筑朝向。
建筑物高。
倍数。
距离(米)。
建筑物高倍数。
距离(米)。
浦西环线以。
其他地区。
浦西环线以。
其他。
地区。
主要朝向。
(见附录三)。
低层。
05。
06。
6。
3。
多层。
9。
5。
高层。
05。
5。
0。
次要朝向。
(见附录三)。
低层。
05。
按消防距控制。
多层。
按消防距控制。
高层。
0。
65。
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下表所列值。
道路宽。
米。
米。
米。
3。
5。
60 米。
8。
0。
60 00 米。
0。
5。
00 米。
5。
0。
三十五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型商场等有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0米并应留出临停车或回车场地。
三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退距离不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退距离不5米。
三十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5米高层建筑不得8米(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连线算起)。
三十八条 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规定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净空高不得3米。
三十九条 村镇、城镇围以外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具体规定如下。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公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5米。
四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河道规划蓝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6米。
()高速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轨道心线距离不得50米;铁路干线两侧建筑工程与轨道心线距离不得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轨道心线距离不得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轨道心线距离不得0米围墙高不得3米。
(二)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心线距离须铁路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三)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合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
四十二条 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轨道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合轨道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四十三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两平行线区域。
、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线路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0 千伏0米;。
0 千伏5米;。
35 千伏0米。
、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线路心线距离应合电力管理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两平行线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距离应不075米。
四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货运装卸泊位应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建筑物底层。
六。
四十五条 建筑物高、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合规定并合日照、建筑距、消防等方面要。
四十六条 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层配设电梯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设置。
四十七条 有净空高控制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应合有关净空高限制规定。
四十八条 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应合建筑和物保护有关规定并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和保护措施建筑和物保护专组评议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四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除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合下列规定。
()沿路般建筑控制高()不得超道路规划红线宽()加建筑退距离()和5倍即5(+);。
L(+);。
式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5(即563)高角地面上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道路规划红线宽沿路建筑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建筑高、等米其连续展开面宽投影不80米;。
(二)建筑高米、等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投影不70米;。
(三)建筑高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投影不60米;。
(四)不建筑高组成连续建筑其连续展开面宽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执行。
五十条 多、高层住宅层高宜8米不应高36米。
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基地围墙高不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应设置定宽绿化带。
七。
五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指标。
五十四条 计算绿地率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集绿地面积和房前屋、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距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集绿地面积居住用地应不少用地总面积0%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应合有关专业规定其他类别用地应不少5%。
居住区每块集绿地面积应不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绿地面积规定建筑距围外。
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建筑基地围不得作区集绿地计算。
但心城围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0%。
五十五条 街区集绿地可按规定指标进行统规划统设计统建设综合平衡。
集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五十六条 位浦西环线以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
其折算公式。
式地面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高差。
(单位米)。
有效系数()。
、等5。
070。
5、等50。
050。
50、等0。
030。
0。
0。
五十七条 新建建筑基地停车配置应合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
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心城地区汽车停车率应不06辆户其浦西环线以地区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心城地区0%。
八。
特定区域。
五十八条 所称特定区域指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作特殊规定地区。
五十九条 市特定区域包括下表所列地区。
地 区。
区 域。
央商区。
浦东陆嘴和浦西外滩。
主要公共活动心。
市级心。
市级心(人民广场、南京路、淮海路、西藏路、四川北路、豫商城、金陵东路商业街、上海不夜城等)。
市级副心。
徐汇副心。
江湾五角场副心。
花木副心。
真如副心。
规划保留保护区。
风貌保护区。
心城。
外滩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人民广场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老城厢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衡山路复兴路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虹桥路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山阴路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江湾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龙华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提篮桥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南京西路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愚路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新华路历史化风貌保护区。
郊区。
郊区历史化名镇风貌保护区。
规划保留区。
型公共绿地。
外环绿带。
楔形绿地。
型片林、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
旅游风景区。
佘山国旅游假区。
淀山湖风景区。
其他重地区。
黄浦江沿岸地区。
苏州河沿岸地区。
世博会地区。
生态敏感区和建设敏感区。
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指定特定区域。
六十条 特定区域建设工程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九。
附 则。
六十二条 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见》或核定规划设计要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六十四条 规定二○○三年十二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