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和思考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持续发展,走过了从起步、探索到稳健发展、持续进步,从自发、分散到法制化规范化、组织化运作的历程。(一)改革开放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933年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十四岁以下的男女,严格禁止雇用。十四岁至十六岁的童工,经过劳动检查机关许可后才能雇用。这是人民政权最早制订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条文。后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以及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等,对青少年教育、权益保护以及劳动就业、婚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建国以后制订和颁布的宪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涉及到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很多内容作了相应规定,促进了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各方面权益的实现。但总体上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前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受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艰辛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特殊时代所影响,整个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还是停留在意识和理论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化的层面来加以规范、指导和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是零散的、分散的,处于自发的状态;未成年人这一表述也很少见诸于世;政策和措施的象征性偏多,实质性、物质性偏少;优先原则、特殊保护原则等在未成年人身上并没有较好体现出来。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1978年至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一时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组织化运作方向积极进行探索实践的时期。1978年,由于长期积累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社会变革中的凸现和暴露,中国迎来了***后的第一个犯罪高峰期,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当严重①。1979年8月,中共中央通知转发中宣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在党委领导下,把各方面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通力合作,着眼于教育、挽救和改造,积极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从此确立起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1984年,国务院对新中国成立以前批准加入的《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等4个国际公约予以承认。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抓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虽然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未成年人为保障对象的法律,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 论文代写 这一时期,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逐渐深入社会各个层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正确方向得以贯彻坚持,很多实质性的措施和政策陆续出台、落实,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最明显地体现在法律特别保护制度方面的成果不断涌现,比如在民事法方面的《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婚姻法》中,刑法的总则和分则里面关于未成年人的一系列条款内容中,行政法方面的《治安处罚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程序法方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社会保障、劳动及其他综合立法中(包括许多法令、条例、指示、通令、通告、政策文件等),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予以特别规定。在这些法文法条的规范指引下,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成效明显,如在司法特别保护方面,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试点建立少年犯合议庭后,全国司法系统内的少年法庭及少年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逐步丰富完善;特别保护这一理念和原则也在涉罪青少年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坚持。这一时期,大量的立法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实践,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组织化运作轨道,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方法。 (三)1992年至200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0世纪80年代,随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整体状况和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都迫切需要进行专门立法。因应而制定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1980年,共青团中央提出了制定青少年保护法的建议,并牵头调研起草。1987年8月,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分别进行有关青少年保护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1988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两个起草班子合在一起共同起草。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从酝酿调研到法律出台历时十年有余,法律草案的名称也从最初的青少年保护法进展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保护对象从25周岁以下调整为18周岁以下,立法意图从最初的教育保护青少年免受腐朽思想侵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主,扩展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指引和规范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多数地方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众多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政策在全国和地方层面都被修订和调整。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的框架逐渐清晰起来,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④,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辅以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其他民事、刑事、行政等的法律法规相联系,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各部门工作规定相协调的青少年法律框架。这十年中,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教育事业、卫生医疗事业和文化事业共同大幅进步⑤,未成年人成长条件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大幅提高,净化、优化文化环境的工作顺利推进,环境不断优化,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成为党和政府的目标和要求,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论文代写 (四)2001年至今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新世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继续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社会快速发展变化带来的更多挑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2001年1月31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 作文 /zuowen/。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