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务管理规定_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人民法院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人民法院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条 加强和规人民法院管理提高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根据《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共央办公厅、国院办公厅关发〈财政部关政法机关不再从事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费保障若干见〉通知》和《行政单位财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有关财政策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三条 人民法院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分级担;。

(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

(三)量入出、保证重;。

(四)重金使用效益。

四条 人民法院管理主要任是通金领拨和运用对部门财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

()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金要;。

(二)定期编制财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部财管理制对人民法院财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拟定装备、物配备标准;。

(五)加强人民法院管理防止产流失;。

(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下级人民法院财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二 预算管理

五条 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和业发展计划编制年财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六条 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工作任按照国有关政策和要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费。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其财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管理

七条 预算管理依据。

()国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制;。

(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费开支围;。

(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及业发展计划;。

(四)部门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年预算收支变动因素;。

(五)依法履行职责其他特殊要。

八条 人民法院预算编制及程序、审批、调整、算按照《行政单位财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 预算管理要。

()按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要根据实际工作要与财力可能编报年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预算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进行调整。

遇有国政策调整和重案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调整预算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任与财力可能按照量入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金。

三 收入管理

十条 人民法院收入是指人民法院预算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非偿还性金。

十条 人民法院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年财政预算金;。

(二)预算外金收入是指暂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少量预算外金;。

(三)其他收入人民法院依法取得除条项、二项围以外各项收入

十二条 收入管理要。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人民法院收入主要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依法取得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属国财政性金应按规定及、足额上缴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依法收取诉讼费用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人民法院其他收入与条项、二项、三项收入起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实行收支管理

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必须按国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专用票据。

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十四条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办法。

四 支出管理

十五条 支出是指人民法院履行职责所发生各项金耗费。

十六条 人民法院支出包括基支出(常性支出下)、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下)和筹基建设支出

()基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保障其机构正常运、完成日常工作任所发生各项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完成特定工作任或事业发展目标基支出外所发生支出;。

(三)筹基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金安排基建设支出

十七条 人民法院支出包括容。

()基支出包括机关费支出、外事费支出和业费支出

机关费支出包括人员费和日常公用费两部分。

人员费包括基工、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费等;日常公用费包括办公费、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外事费支出包括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访问、考察、外事接待所发生支出开支围和标准按国有关外事费管理规定执行

业费支出包括办案费、劳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开支围附)。

(二)项目支出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筹基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

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严格按批准预算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费支出防止无计划开支;重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定。

()基支出

按照定员定额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规定开支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费、机关正常运和审判工作必开支对节约潜力、管理薄弱支出项目实行重管理与控制。

(二)项目支出

按照批准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情况接受有关部门检和监督。

项目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围。

央财政补助地方人民法院项目支出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筹基建设支出应从严控制确安排支出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核批筹基建设金纳入基建设财管理

五 产管理

十九条 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济包括固定产和流动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重要物质条件。

二十条 固定产是指单位价值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年以上并使用程能基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般设备、专用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鉴定设备、武器警械等)、其他固定产。

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固定产。

单位价值虽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以上宗类物按固定产管理

二十条 流动产是指年变现或耗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十二条 产管理要。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产管理制明确部各部门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做到账账相账实相;。

(二)人民法院所固定产应根据业工作要与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配置;。

(三)人民法院要优化配置做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工作提高、金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暂付款项规模并及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六 财报告和财分析。

二十三条 财报告是反映人民法院定期(年)财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总结性面件包括财报表和财情况说明。

二十四条 财报表包括产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数表以及预算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

财情况说明反映人民法院收入支出、结余、项目费使用及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收支状况变动重要因素总结财管理验对存问题提出改进见。

二十五条 财分析是对影响人民法院收支活动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预算执行、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变化、产利用等。

财分析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开支水平。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等。

二十六条 编制要。

()人民法院应依据会计核算和财政部门有关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财报告认真进行财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有关部门。

(二)编制人民法院业费支出算劳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对应科目填列;办案费、宣传费列入“专项业费”科目;装费列入“专用材购置费”科目;法官培训费列入“培训费”科目;专业会议费列入“会议费”科目。

七 财监督。

二十七条 财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财规制对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财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行。

二十八条 财监督主要容包括。

()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

(三)对有关管理要和措施落实情况检、督促;。

(四)对违反财纪律和财规制行进行检纠正。

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部稽核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财监督配合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

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财管理工作进行检、指导。

八 财机构及财会人员。

三十条 人民法院财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设立财机构配备合条件财会人员切实做财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管理实行统领导、分级责、归口管理切财收支活动由财部门统归口管理

三十条 人民法院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财纪律和财制规行应予以抵制。

人民法院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对按规定履行职责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九 附则。

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社会保障费、住房基金、基建设金财管理按照现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三条 办法尽事项按照《行政单立财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依照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送财政部和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十五条 办法由财政部、高人民法院责释。

三十六条 办法从00年月日起施行。

985年9月0日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印发《关法院业费开支围规定通知》(法(司)发[985]3)废止。

有关规定与办法不致依办法准。

人民法院业费开支围附。

人民法院业费开支围。

、办案费。

办案差旅费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办理各类案件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诉讼、布告、公告、表册材及印刷费;。

3司法勘验、鉴定费;。

审判场地租赁费;。

5押、执行费;。

6死刑执行费包括以枪方式执行所要租车、、火葬、土葬及相关费用以射方式执行所药物费;。

7上访补助费申诉访人员因生活困难确补助食宿、医药及路费;。

8办案补助费用办理要案和集办案所费用。

二、劳费。

陪审员公费无固定工收入陪审员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聘请专、科教人员补助费;。

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翻译费;。

3证人出庭作证期因生活困难确生活补助费。

三、专用设备购置费

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购置费;。

法庭部必须配置证据展示、庭审记录、制作、监控、安全、音像录制、现场播等设备购置;。

3法台、法桌、法椅诉讼、旁听人员坐席等购置、安装费;。

枪支、子弹、警具、防爆、防护器材购置费;。

5射方式执行死刑所专用设备费;司法鉴定设备购置费;办案人员所办案器材购置费

四、交通工具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各类交通工具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

五、其他设备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档案、印等设备购置费;专业、图等购置费

六、邮寄费。

审判业所发生信函、包裹等物品邮寄费。

七、电话通讯费。

审判业发生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络通讯费等。

八、交通费。

审判业所发生车辆用费、桥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九、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会议所费;。

审判有关会议所费。

十、装费。

审判人员按规定支付制装费;。

司法警察制装费;。

3购置装程运输、保管及损耗费;。

研制、设计、调研、试制样费。

十、宣传费。

宣传费组织新闻、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法制宣传栏等费用;。

费与宣传审判工作有关杂志、报刊及外翻译等;。

3刊物费部刊物、培训教材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金;。

新闻记者采访费。

十二、维修费;。

人民法庭及审判业用房维修费;。

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补贴;。

3保持固定产正常工作效能所开支修理和维护费用。

十三、法官培训费。

国法官学院费;。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心(法官培训学院等)所费;。

3短期培训费。

十四、其他费用。

奖励款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评选出法院系统立功人员或先进集体所发奖、证和奖金等;。

访人员接待费接待办公用品房屋、具、卫生、、水电、取暖、邮电通讯等费用;。

3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属因遭受重损失生活补助费;。

其他支出上述开支项目包括、并财政部门开支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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