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现代法律意识与中国农村和谐社会(1)

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农村是关键。实践农村和谐社会最重要是农民现代素质的培育。没有农民现代素质就没有农村社会现代化,更谈不上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秩序。

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评析。

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而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则是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对农民素质的内在要求。现代法律意识指的是以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包括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维权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道德自律意识、规则意识、敬法守法意识等。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对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立法工作、法律实施及经济建设等颇具现实意义。中国编辑。

(一)农民法律意识和谐社会立法 法律意识立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如黑格尔所说,“通过法律意识,也正是因为法律意识立法者才‘捕捉到时代精神’,并将之反映到法律文件中。”(注:[俄]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 农民法律意识农村立法中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具有“评价”与“校正”功能。所谓对立法的评价是指社会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要求,是否具有正义性、可实现性、可操作性所作的主观价值判断。农民评价法律总要具有某种评价的尺度和标准,而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水平。农民法律意识立法评价功能直接关系到农民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态度和感情,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农民心理认同,从而影响到立法农村实际生活中是否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一体遵循。此外,如果立法与绝大多数农民法律意识相背离,不能得到八亿农民的广泛认同,就可能导致法律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扭曲变形乃至法律的废止。法律意识的这种对法律的扭曲、变形乃至法律的废止的功能,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意识立法的“校正功能”。另一方面,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农村立法的重要补白。法律意识立法具有“补白功能”是基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复杂性和变动不居使然,因为农村立法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完全适应农村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在中国农村社会持续变迁的过程中,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使它经常不能适应农村和谐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些因素常常导致立法难以跟上农村和谐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出现某些法律调整的社会空白领域。而在这些无法调整或法律不完备、不健全的社会关系领域,法律意识往往能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即农民往往根据他们的法律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学者把法律意识的这种功能称之为“准法律功能”或“补白功能”。

(二)农民法律意识和谐社会法律实施 在农村社会法律实践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扮演着“双刃剑”的角色:对农村社会法律规范持认同、支持态度(坚定的法律信念)对农村法律的高效益实现以及全面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极具正面效应;与之相反,与现行农村法律相悖的法律意识(诸如法律信仰缺失及厌诉心理、权力依附心理等)却是农村法律实施的巨大障碍,是与农村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 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农村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最基本前提,农民法律信仰的缺乏,将会为滥权与专横提供广阔的空间;农村基层法律机关法律信仰的缺乏,则会使法律的公正与权威遭到无情的嘲笑。“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持神圣性的过程。”(注: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7年第2期。) 正如二千多年前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言:法治是良好的法律加国民普遍的服从,信仰法律是“普遍服从”的前提。柏拉图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法律的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在当今中国农村,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并不少,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使广大农民法律知之甚少,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再加上部分法律农民的确存在不公正之处,最后导致农民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如此现状,何谈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而法律信仰又是和谐社会建设工程中的基本支撑力量。没有农民法律信仰,根本谈不上农村和谐社会法律实施效果。

(三)农民法律意识和谐社会中的农村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意识的内容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决定的。但是,法律意识能否正确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农民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则农村社会经济建设就会比较顺利,得到高速发展;相反,如果农民法律意识不能正确、全面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法权要求,或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内在要求作了片面的、歪曲的反映,则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可能困难重重,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可能被扭曲,发生变形或畸形现象。 事实证明,农民现代法律意识中的民商法律意识农村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商法律意识至少应当包含诉讼法律意识、契约自由观念、主体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价有偿观念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观念等。只有国家和农民将这些法律意识观念要素全面反映到民商法律制度和农民的民事行为之中,农村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否则,农村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就会被扭曲和变形。如没有诉讼法律意识农民在解决利益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时,就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更谈不上培育“寻求法律救济”的法律心理;没有契约自由、主体平等、等价有偿的观念,就没有市场交换的公平正常的进行;没有诚实信用的观念农村经济生活中就会出现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制假卖假、不履行合同等现象;没有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农民就不可能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觉承担民事活动和商事交往中的法律责任。

二、制约中国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培育之因素分析。

梁治平先生在论及中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困难时,曾经分析道:“最根本的原因大概在于,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源于西方,并不是土生土长的东西,而制度后面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清除的。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透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注: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页。)。对此,笔者颇为赞同。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中,除了上述传统法律文化因素外,还有诸多社会文化因素极具障碍功能,具体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外行政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农民的生活有着密切联系,从出生后的户籍登记开始,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房管、村委会等等,伴随着农民的一生,它们依法运转是农民高质量生活的保证。行政法治之实现程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秩序化的根本标志之一,亦是中国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表征。但在农村实际生活中,行政侵权、行政越权、行政失职等法外行政现象的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周广立现象(四年内免费代理行政官司251件)从另一角度表明了农村行政违法行为的普遍性。 无怪乎百姓感叹道,在基层,需要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的,不仅仅是我们,更主要的是政府官员!如此法外行政行为普遍存在,其对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推进之破坏力是显而易见的。 法治社会,必然是权力、权利相互尊重的社会。但目前在农村,几千年流传下来的行政文化中“官本位”之观念仍在一些基层行政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将行政视为对民众的一种绝对权威支配,无权力受限意识,法外行政行为屡见不鲜。根据徐显明先生著名的“权力权利守恒定律”(此消彼长,此长彼消),行政权扩一分,公民的权利便少一分。如何唤起农民法律信仰及对法的理性遵从,是中国农村和谐社会法治化之关键。法外行政的泛滥(权力的无限性)必然导致民众追逐权力、迷信权力、崇拜权力;相反,若在权与法的较量中,权力不再是一匹放纵不羁的野马(法律成为控制它的缰绳),必然会使农民产生还是“法大”的质朴感觉,消除“法大还是权大”的困惑,对权力的迷恋就会被对法律的崇拜所替代。

(二)普法畸形、执法粗暴、司法腐败 作为农家子弟,曾亲眼目瞩了那些父老乡亲是如何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的。 我曾多次见过县里、乡里组织的法制宣传,一辆大卡车停在村口,大喇叭对着村子高声吼叫着譬如抗税、漏税负什么责任,违反计划生育负什么责任,违反土地政策负什么责任,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甚至很多地方性规定,这些规定全部是凶巴巴的禁止性条款。而车上的人呢,早跑到村委会去吃狗肉、喝烧酒去了,时不时还传出些行酒令和划拳声。可以想象,农民能对这些断章取义、只见义务责任不见权利保护的“法律”感兴趣吗?再看看那些铁路公路沿线的标语吧:“谁失火,谁坐牢”、“计划生育也是法,违法要罚款”、“横穿铁路,轧死不赔”……如此这般变异的“普法运动”把法律完全丑化了!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的粗暴“执法”、违法执法则会让农民深感畏惧,甚至恐惧。催粮催款时,乡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联合执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将超生妇女“五花大绑”,如果是“超生游击队”,则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将家俱全数充公、房屋推倒;农民未交“买地钱”,算成违章建房,乡政府租来推土机“行政强制执行”;去打工先交大笔钱“买”了暂住证、未婚证再说,去深圳的还要边防证,否则算成“三无人员”,被联防队员用绳子一捆,收容遣送了,等着家里拿钱来赎吧。然而,当他们被无故开除,被联防队员暴打,被黑心老板拖欠工资而不得不去进行被城市人讥之为的“跳楼秀”时,那些保护他们的法律——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却形同虚设。这时,法律农民权利保护的正义时空中却“无故”缺席。 对于这样被异化的“恶法之治”,他们宁愿选择礼治。如果有一天,中国九亿农民不怕法律了,欢迎法律了,那么,我敢断言,真正的法治便为期不远了。到那时,农村才真正地步入了和谐社会。否则,我们仍将在“初级阶段”徘徊,甚至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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