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

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 3。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审批 6。

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

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五十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号令,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号令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6号令,1999年12月25日发布)第二十八、四十三条;。

(五)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实施)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五条;。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七)《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八)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5年6月1日施行)。

﹙九﹚《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2008年2月3日修正)第十、十一、十四、十五。

(十)《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年3月16日实施);。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家意见)(原件3份)。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勘察、论证、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十一、投诉渠道。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审批

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号令,2014年4月24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号令,2003年6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一、三十、三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令,2008年2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7号令,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号令,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6号令,1999年12月25日发布)第四十四条;。

(七)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发布)第二十、二十三条;。

(八)《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九)《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2008年2月3日修正)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十)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2002年2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

四、审批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核、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及有关规定要求;。

(八)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得到落实。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验收申请表;(原件3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原件3份)。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

(五)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局生态保护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十一、投诉渠道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排污许可证。

二、审批机关: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号令,2014年4月24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号令,2008年2月28日修订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号令,2000年4月29日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二十九条。

(五)环境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六)《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七)《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控字〔2014〕18号)。

四、审批条件: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浓度与总量符合相关规定,不超出总量控制指标,均需要取得排污许可。

五、申报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二)新、改、扩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和项目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

(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资料;(原件1份)。

六、办理换证。

(一)提供近期环境监测报告;(原件1份)。

注:提交WORD格式的扫描件并刻录成光盘的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受理。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审核。

(四)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

(五)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注:1、自受理之日起计算;2、咨询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发放审批批复。

十、咨询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办窗口十一、投诉渠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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