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性反倾销与美国对华倾销的条件分析

从GATT到WTO,多边贸易谈判极大地降低了世界各国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然而,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自由化进程总是相伴相随,在WTO框架约束下,贸易保护主义采取了更加隐蔽的形式。反倾销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贸易救济方式。目前,反倾销已经成为中国出口增长的最大障碍,据WTO统计,1997~2009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为698起,其中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占71.1%,中国成了世界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面对反倾销,被起诉国可以针对起诉发起报复性的反倾销,进行以牙还牙式的反击。近年来,中国在遭受反倾销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1997年底,中国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发起了第一次反倾销,据商务部统计,至2009年,中国共发起了178次反倾销起诉,并对其中73%的起诉做出了肯定性裁决。理论上分析,报复作为一种可信的威胁可以极大地影响外来反倾销裁决,使反倾销发起国在裁判时不得不权衡肯定性裁决可能引发的贸易战的经济后果,从而有可能对反倾销起着一种抑制作用。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研究中国的报复反倾销美国对华倾销裁决影响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一、文献综述作为贸易政策的热点问题,反倾销引发了大量的研究,早期的文献大多从不公平贸易角度探讨反倾销的动因,但是,近年来世界反倾销立案数量急剧上升,很难解释为何各国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不公平贸易手段,因此,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国家间策略性行为对反倾销影响。Finger(1993)对全球反倾销申诉进行分析后发现,反倾销起诉更易针对先前使用过反倾销措施的国家,Finger认为这可能是由于起诉国对先前遭遇的反倾销采取的报复。Prusa与Skeath(2002)采用1980~1998年GATT/WTO成员国反倾销数据研究报复反倾销对全球倾销申诉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对前期遭遇的反倾销进行以牙还牙的报复是一国反倾销发起的主要动因,Prusa与Skeath认为,正是这种报复的动机导致了全球反倾销的泛滥。采用1995~2003年全球两位数分类的行业反倾销数据,Feinberg和Reynolds(2006)拓展了Prusa和Skeath(2002)的研究,与Prusa等的研究结果相同,Feinberg和Reynolds认为报复反倾销是致使反倾销数量上升的重要因素。Feinberg和Reynolds发现,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遭受的反倾销在更大程度上是由于他国的报复,并认为,如果美国停止使用反倾销措施则其遭受的反倾销起诉数会下降。与Prusa和Skeath(2002)的研究相同,Feinberg与Reynolds的研究并没有涉及报复对随后反倾销申诉影响。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Blonigen(2000)研究了以贸易比重衡量的潜在报复能力对美国反倾销申诉影响,结果发现,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报复威胁显著降低了美国对这些国家的反倾销申诉。使用美国1980~1998年的反倾销数据,Blonigen与Bown(2003)进一步研究了以出口暴露衡量的报复威胁对美国国内企业反倾销申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倾销裁定影响,他们发现,美国在被起诉国市场上的出口比重与反倾销申诉裁定负相关,即报复威胁显著影响美国国内的倾销申诉裁定。Blonigen与Bown的研究也存在一个缺陷,那就是只研究了潜在的报复能力而不是实际的报复行为对反倾销申诉裁决影响。我们认为,潜在的报复能力无疑是影响一国反倾销申诉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当反倾销调查程序已经实际启动时,受害国更可能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对起诉国予以报复,相对于潜在的报复威胁,这种相机选择的报复行为更具灵活性与威胁性,从而可能比潜在的报复能力更有效地影响起诉国的倾销裁决,而以往的研究并未将这一点纳入研究范围;近年来,中国在遭受反倾销的同时也主动加强了对起诉国以牙还牙的报复,然而,这种报复反倾销的效果及其影响仍然缺乏研究,本文采用中美反倾销博弈案例数据,从微观角度研究了中国报复反倾销美国对华倾销裁定影响。 二、理论框架及假定美国反倾销调查和裁定由两个机构美国商务部下属机构国际贸易管理局(ITA)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共同完成。ITA主要负责确立被起诉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并计算倾销的幅度,USITC主要负责确立涉案产品所在行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当两部门都做出肯定性最终裁决时,商务部会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于美国等其他国家不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ITA在调查时有权选择选取第三方国家作为替代国,以此来确立中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并计算倾销的幅度,因此,ITA的裁定几乎都为倾销成立。据统计,1983年后,在针对中国的所有反倾销起诉中,ITA的裁决都为肯定。基于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裁定最终决定了反倾销裁定结果,因此,本文在研究中国对美实施报复反倾销影响时,主要考虑其对USITC裁定影响。1.报复的衡量与USITC倾销裁定Prusa和Skeath(2002)认为,如果一国在前一时期对本国(或本国某行业)发起反倾销,则本国随后对该国(或该国相同行业)的所有反倾销行为可视为报复,Prusa和Skeath对报复的定义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并不符合报复的及时性原则。Feinberg和Reynolds(2006)修正了Prusa和Skeath对报复的定义,他们把一国上一年对其他国家发起反倾销,此后一年内遭遇该国的反倾销视为报复。显然,Feinberg与Reynolds对报复的定义更接近策略行为的现实,本文对报复反倾销的定义沿用这一思路,具体到中美反倾销博弈中,由于美国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终裁一般需要一年的时间,我们把在这段时间内中国针对美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视为报复。与前述文献不同的是,本文并非研究前期进口国的反倾销是否会遭遇出口国的报复反倾销,而是要研究在遭受反倾销起诉之后最终裁决之前,被调查国主动采取报复性措施对USITC倾销裁定结果的影响。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理论上分析,中国发起的每起报复反倾销起诉都有可能得到肯定性裁决,从而影响美国出口方收益,中国提起的反倾销越频繁,美国出口行业潜在的损失就会越大,出口方的利益诉求会对USITC倾销裁决形成新的压力。如果报复威胁带来的损失超过了反倾销所能获得的利益,那么,USITC就会倾向于做出否定性裁决,以换取中国对美反倾销的否定裁决;另一方面,报复性反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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