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退休党员党费如何交党费:2017退休党员党费标准

党费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那2017年退休党员如何交党费?退休党员党费如何交法?2017退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是什么?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年退休党员党费如何交法。

党费收缴比例。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 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比例。

每月以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2017退休党员党费收缴标准。

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党费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按期交纳党费党员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每位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退休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以此规定为准,全党服从中央。

2017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

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二)按时。

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收缴总则。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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