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

论文关键词:技术标准 信息产业 竞争政策 反竞争行为 论文摘要:信息产业中的法定标准事实标准中都埋藏着大量的专利技术,从而为控制技术标准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支配力

如果这些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被滥用或垄断,就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就国内外信息产业中围绕技术标准竞争行为竞争政策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信息产业竞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参考。

1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技术标准已成为推动信息技术进步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技术标准作为切人点,信息产业竞争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与趋势。

尤其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第三代移动通讯标准到DVD标准再到数字电视标准等等,技术标准炙手可热。

国外企业特别是西方国家,近几年随着关税的进一步削减,它们的非关税壁垒每年却在直线上升,这表明它们都在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市场。

因为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条款)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反欺诈、人身健康、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领域,可以不受有关贸易规则的限制。

这对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乃至整个信息产业来说,由于对技术标准这一新事物研究得不够,还没有能够对技术标准这一新兴战略进行实质性的掌握,致使我们的企业对技术标准处在一个被动接受的阶段。

因此,基于技术标准信息产业竞争政策研究成为一项当务之急的课题。

本文主要就国内外信息产业中围绕技术标准竞争行为竞争政策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信息产业竞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参考。

1.1技术标准及其分类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或者进人市场的要求。

技术标准有“法定标准”(dejure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factostandards)两类…。

法定标准是指由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批准和发布的标准事实标准是指由广泛实际应用所认可但未经任何标准化组织批准和发布的标准

1.2技术标准信息产业竞争 1.2.1法定标准信息产业竞争

由于专利技术标准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故法定标准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企业的专利技术。

而基于法定标准信息产业竞争也将导致为出现。

在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制定机构在采集标准的时侯必然会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特别在通信、电子元件、互联网、软件等领域。

例如,2003年12月1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3年第113号公告,宣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要求所有产品都要加载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保密协议WAPI。

WAPI标准中的采集中就包含有西安西电捷通公司的3项专利

如果该企业不放弃相关专利,则WAPI标准就有可能被其控制,造成标准垄断化的局面。

又如,DVD的标准的采集涉及到3C(飞利浦、索尼、先锋)和6C(东芝、日立、松下、三菱、时代华纳、JVC)等公司的核心专利,这些专利人实施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竞争战略使我国的DvD市场遭受了重大打击。

1.2.2事实标准信息产业竞争

由于信息产业外部性强的特点,一旦一项技术标准通过市场的筛选而成为事实标准,则其在信息技术、通信等高技术领域的“网络效应”使它能够带来巨大的市场支配力

如果滥用由事实标准及其专利而得到的市场支配力来实施一些反竞争行为,就会阻碍竞争和技术进步。

只有通过相应的产业竞争政策来进行规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整体社会福利。

由此可见,信息产业中的法定标准事实标准中都埋藏着大量的专利技术,从而为控制标准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支配力

如果这些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被滥用或垄断,就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因此,基于标准信息产业竞争涉及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等问题。

1.3基于技术标准信息产业竞争行为 1.3.1基于法定标准的反竞争行为

信息产业中利用法定标准的反竞争行为主要是:标准制定机构中的成员声明承担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义务.从而使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成为行业标准.而后又拒不披露其知识产权以图谋控制行业标准的做法。

例如.1992年视频电子标准协会(VESA)采纳了一项计算机硬件标准,即vL—Bus标准.该标准控制计算机CPU跟外围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协会的每一个成员.包括戴尔公司.都投票采纳这个标准VESA规则要求第一个成员确认其不拥有包括vL—Bus标准的任何专利权戴尔公司的代表也确实做出了这样的声明。

然而.八个月后(这时VL—Bus标准已经在市场上广泛采用),它提出专利权主张.反对其他VESA成员使用VL—Bus标准

在此案中,戴尔公司做出披露专利的声明后没有履行其义务,使其拥有专利标准成为行业法定标准

这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故意不履行知识产权披露义务以图夺得行业标准行为竞争的伤害是明显的.受到了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制。

1.3.2基于事实标准的反竞争行为

信息产业中利用事实标准的反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不正当的拒绝许可。

即核心技术成为事实标准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竞争者许可其专利技术的行为

例如,在互联网技术领域中,思科公司作为路由器的倡导和首用者之一的厂商,通过事实标准,取得国际数据通信网主要设备供应的垄断地位。

思科采用事实标准的同时并以不许可(即不授权)给任何其他厂商的方式阻碍标准传播和技术扩散,限制了市场竞争

b.排它性交易协议。

指阻止协议一方当事人买或卖其他竞争者商品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占有相当大市场份额的公司要求所有的消费者全部购买它的产品,从而将其竞争者赶出市场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支配力就扩大成为实际垄断。

例如,在软件行业处在支配地位的微软公司就曾通过“单机许可证”独占了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

这种许可证要求计算机制造商每销售一台电脑就要向其支付使用费,而不论电脑中是否安装了微软的操作系统

因为无论如何都得向微软支付操作系统使用费,所以计算机制造商非常不愿意安装其他竞争者的操作系统,达到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c.附加的不合理条件。

指附加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

例如,通过事实标准占有垄断地位的思科公司把它的因特网操作系统(10S)与别的产品捆绑销售,从而使其10S只有在跟思科自己的设备配合时表现最好,而跟其他公司产品配合时则要差一些。

微软公司将其互连网浏览器与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一方面排挤网景公司浏览器,另一方面也使只需操作系统的消费者被迫购买浏览器。

2基于技术标准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 2.1国外基于技术标准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 2.11国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政策。

对利用事实标准产生的市场支配力来不合理地限制有关市场的竞争行为,各国都出台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政策(见表1)。

其中包括:对拒绝许可者的”强制许可”政策。

当拒绝许可者是市场控制者时,美欧日都认为可以根据公益原则,通过反垄断进行强制许可”,开放源代码及界面标准以促进产业竞争

限制利用专利许可附加条件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不正当的搭售与排它性的交易。

在与事实标准有关的捆绑问题中,专利权人往往借用知识产权拥有了捆绑产品的权利,要求买方也购买其未取得专利的产品.排除其他企业销軎相关产品的机会。

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第53条第1款对捆绑问题进行了规制,如果捆绑销售协议符合以下条件:销售者在捆绑的主产品上拥有市场力量;协议对捆绑销售的副产品市场的竞争有不利效果;捆绑销售的反竞争效果超过了对效率提高效果则司法机构就会对许可证协议提出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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