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浅谈我国级别管辖完善管辖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重要容,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原因和依据。

我国民诉法编二专门对管辖问题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规定。

但随着代变化济发展我国民诉法关级别管辖有些规定已不合宜要加以明确和改进。

.实现部门利益要。

从0世纪90年代以我国济发展较快济庭也应而生各级法院了改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都愿多受理审济案件这就加剧了各级法院尤其是级法院了多立案而争管辖使管辖权异议案件上升高法院管辖问题也作出很多批复管辖问题也使当事人及法院伤脑筋规避管辖也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手段。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信任使基层法院无权受理些专门案件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纠纷案件

不可否认上级法院法官具有较高政治及业素质济发展超前司法改革情况下高层次司法可能会更能促进纠纷和社会稳定。

但这并非长久计因很多案件都发生地方法院辖区由地方法院管辖较方便合就近办案原则;另外随着法院"门槛"越越高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也提高国统司法考试举行法官人选提供了充足保障。

而且司法改革目是实现公正提高效率我国主要体现审判权下放主审法官独立这必然导致审法院受理案件增多、二审法院职能分野即实现司法专门化和职业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济逐步发展公司、财团作市场主体逐步增多而且随着我国入世全球济贸易体化呈现出明显趋势民、商事纠纷也随增多将这些纠纷以争议标额划分级别管辖已与司法高效理念不相适应。

院及高院审理审案件偏多分散了他们审理二审案件精力不利指导司法实践导致人员太多效率低下浪费了司法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推进简易程序施用围不断扩争议标地额不再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分界以争议标额划分级别管辖标准也无实际义;而且司法实践以争议标额界定案件是否疑难、复杂情形已被突破几万甚至几千万元争议标额民商事案件由院或高院受理审判员独任审判情形屡见不鲜。

既然可以由院或高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基层法院应当有能力对类案件管辖权没有必要硬性规定类案件由院或高院管辖;从两便原则看类案件基层法院受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轻了当事人往返上级法院诉讼成和诉累便基层法院就地审理有利节约整法院司法

因对级别管辖规定应予改革。

但是这样会提高审判成使判不稳定。

笔者认应当改造我国级别管辖制不破坏两审终审前提下重新考虑我国法院职能分工笔者提出如下设想版权所有、级别管辖作职能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分工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应审理下级法院可以审理审案件而只应审理对审判、裁定上诉、抗诉案件应明确上、下级法院受理案件不以案件标、难易程、影响力等无操作价值做法法院受理案件只受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限制审法院主要基层法院二审法院受理案件

这样就明确了级别管辖分工。

、对基层法院进行改造扩简易、额诉讼程序适用围增加地方专门法院设置使院从受理案件围很桎梏放出专门发挥二审职能。

受理涉外、知识产权等审案件分给专门审法院管辖使院不受理案件有现实可能性只有专门法院增多级法院职能换才能实现。

我国专门法院主要限海事法院增加专门法院有利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减轻普通法院受理案件多压力实现审判合理配置。

笔者建议效法国外基层法院系统跨区设置劳动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及海事法院实现审法院合理分工以利我国级别管辖改造。

3、协调级别管辖与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关系。

对协议管辖原则上只能就审案件及审法院进行对二审法院不能进行协议管辖因级别管辖法院行使其职能而设定当事人无权进行变更所以协议管辖不能对抗级别管辖

而专属管辖仅限审法院对上诉案件都按照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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