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

企业法是了扩对外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国国民济发展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济组织或者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者)国境举办外企业保护外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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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外企业实施细则

总则。

条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外企业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条 外企业受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企业国境从事营活动必须遵守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社会公共利益。

三条 设立企业必须有利国国民济发展能够取得显著济效益。

国鼓励外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和原材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外企业

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企业行业按照国指导外商投方向规定及外商投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五条 申请设立企业有下列情况不予批准

()有损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危及国国安全;。

(三)违反国法律、法规;。

(四)不合国国民济发展要;。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六条 外企业批准营围主营管理不受干涉。

设立程序。

七条 设立企业申请由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济合作部)审批准发给批准证。

设立企业申请属下列情形国院授权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准发给批准证。

()投总额国院规定审批权限以;。

(二)不要国调拨原材不影响能、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

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济特区人民政府国院授权围批准设立企业应当批准5天报对外贸易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济合作部和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八条 申请设立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国限制进口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济贸易主管部门。

九条 外国投者提出设立企业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企业所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报告容包括设立企业宗旨;营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要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收到外国投者提交报告日起30天以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者

十条 外国投者设立企业应当通拟设立企业所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件。

()设立企业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企业程;。

(四)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者法律证明件和信证明件;。

(六)拟设立企业所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面答复;。

(七)要进口物清单;。

(八)其他要报送件。

前款()、(三)项件必须用写;(二)、(四)、(五)项件可以用外写但应当附译。

或者两以上外国投者共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合副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收到申请设立企业全部件日起90天定批准或者批准

审批机关如发现上述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处可以要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十二条 设立企业申请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者应当收到批准证日起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者收到批准证日起满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外企业批准证动失效。

企业应当企业成立日起30天向税机关办理税登记。

十三条 外国投者可以委托国外商投企业机构或者其他济组织代办理实施细则八条、九条款和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

十四条 设立企业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容。

()外国投者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册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职;。

(二)拟设立企业名称、住所;。

(三)营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企业投总额、册、金、出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企业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

(七)产品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金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招用、培训、工、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程和措施;。

(十)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建设和生产营所金、能、原材及其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进计划;。

(十四)拟设立企业营期限。

十五条 外企业应当包括下列容。

()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营围;。

(三)投总额、册、出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职责、权限;。

(六)财、会计及审计原则和制;。

(七)劳动管理;。

(八)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程修改程序。

十六条 外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修改。

十七条 外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由其他原因导致发生重变动须审批机关批准应当聘请国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 组织形式与册。

十八条 外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也可以其他责任形式。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者企业责任以其认缴出额限。

企业其他责任形式外国投者企业责任适用国法律、法规规定

十九条 外企业投总额是指开办外企业所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要投入基建设金和生产流动金总和。

二十条 外企业册是指设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总额即外国投者认缴全部出额。

企业册要与其营规模相适应册与投总额比例应当合国有关规定

二十条 外企业营期不得减少其册。

但是因投总额和生产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减少须审批机关批准

二十二条 外企业册增加、让须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三条 外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让须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十四条 外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程规定代表外企业行使职权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应当以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四 出方式与期限。

二十五条 外国投者可以用可由兑换外币出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

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者也可以用其从国境举办其他外商投企业获得人民币利润出。

二十六条 外国投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企业生产所必设备。

该机器设备作价不得高类机器设备当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作价出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设立企业申请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

二十七条 外国投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外国投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作价原则相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外企业册0%。

对作价出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包括所有权证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设立企业申请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

二十八条 作价出机器设备运抵国口岸外企业应当报请国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机器设备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者报送审批机关作价出清单列出机器设备品种、质量和数量不审批机关有权要外国投者限期改正。

二十九条 作价出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者原提供不审批机关有权要外国投者限期改正。

三十条 外国投者缴付出期限应当设立企业申请和外企业程明。

外国投者可以分期缴付出但期出应当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年缴清。

其期出不得少外国投者认缴出额5%并应当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起90天缴清。

外国投者能前款规定期限缴付期出外企业批准证即动失效。

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三十条 期出其他各期出外国投者应当如期缴付。

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依照实施细则三十条二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者有正当理由要延期出应当审批机关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十二条 外国投者缴付每期出外企业应当聘请国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 用地及其费用。

三十三条 外企业用地由外企业所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区情况审核予以安排。

三十四条 外企业应当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0天持批准证和营业执照到外企业所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

三十五条 土地证外企业使用土地法律凭证。

企业营期限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让。

三十六条 外企业领取土地证应当向其所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十七条 外企业使用开发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外企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三十八条 外企业使用开发土地可以行开发或者委托国有关单位开发。

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由外企业所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安排。

三十九条 外企业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计收标准依照国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条 外企业土地使用年限与批准该外企业营期限相。

四十条 外企业依照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国其他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 购买与销售。

四十二条 外企业有权行定购买企业用机器设备、原材、、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

企业国购买物等条件下享受与国企业等待遇。

四十三条 外企业可以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国鼓励外企业出口其生产产品。

四十四条 外企业有权行出口企业生产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国境外公司代销。

企业可以行国销售企业生产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四十五条 外国投者作出机器设备依照规定要领取进口许可证外企业批准企业进口设备和物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企业批准营围进口企业用并生产所物依照规定要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编制年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次。

企业出口产品依照规定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应当编制年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次。

四十六条 外企业进口物以及技术劳价格不得高当国际市场类物以及技术劳正常价格。

企业出口产品价格由外企业参照当国际市场价格行确定但不得低合理出口价格。

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税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七条 外企业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利用外统计制规定提供统计报送统计报表。

七 税。

四十八条 外企业应当依照国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款。

四十九条 外企业职工应当依照国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人所得税。

五十条 外企业进口下列物依照国税法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外国投者作出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材;。

(二)外企业以投总额金进口企业生产所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辅、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

前款所述进口物批准国境卖或者用生产国境销售产品应当依照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五十条 外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限制出口以外依照国税法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八 外汇管理。

五十二条 外企业外汇事宜应当依照国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五十三条 外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国境可以营外汇业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企业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支付。

五十四条 外企业因生产和营要国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依照国外汇管理机关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五十五条 外企业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工和其他正当外汇收益依照国税法纳税可以由汇出。

九 财会计。

五十六条 外企业应当依照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规定建立财会计制并报其所地财政、税机关备案。

五十七条 外企业会计年公历年月日起至月3日止。

五十八条 外企业依照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税利润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册50%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外企业行确定。

企业以往会计年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分配利润可与会计年可供分配利润并分配。

五十九条 外企业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写;用外写应当加。

六十条 外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企业年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国财政、税机关规定编制。

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应当编报外币折合人民币会计报表。

企业年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国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二款和三款规定企业年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国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应当规定报送财政、税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六十条 外国投者可以聘请国或者外国会计人员外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者承担。

六十二条 外企业应当向财政、税机关报送年产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六十三条 外企业应当企业所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机关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财政、税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 职 工。

六十四条 外企业国境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国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

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六十五条 外企业应当责职工业、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使职工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生产与发展要。

十 工 会。

六十六条 外企业职工有权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六十七条 外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并监督劳动合执行。

六十八条 外企业工会基任是依照国法律、法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知识开展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各项济任。

企业研究定有关职工奖惩、工制、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企业应当听取工会见取得工会合作。

六十九条 外企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工会工作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提供必要房屋和设备用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化、体育事业。

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总额%拨交工会费由企业工会依照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有关工会费管理办法使用。

十二 期限、终止与清算。

七十条 外企业营期限根据不行业和企业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者设立企业申请拟订审批机关批准

七十条 外企业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日起计算。

企业营期满要延长营期限应当距营期满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营期限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收到申请日起30天定批准或者批准

企业批准延长营期限应当收到批准延长期限件日起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十二条 外企业有下列情形应予终止。

()营期限届满;。

(二)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者定散;。

(三)因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营;。

(四)破产;。

(五)违反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企业规定其他散事由已出现。

企业如存前款(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行提交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日期企业终止日期。

七十三条 外企业依照实施细则七十二条()、(二)、(三)、(六)项规定终止应当终止日起5天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终止公告发出日起5天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进行清算。

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代表组成并聘请国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企业现存财产优先支付。

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产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缴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企业起诉和应诉。

七十六条 外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者不得将该企业金汇出或者携出国境外不得行处理企业财产。

企业清算结束其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册部分视利润应当依照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七十七条 外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七十八条 外企业清算处理财产等条件下国企业或者其他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七十九条 外企业依照实施细则七十二条(四)项规定终止参照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企业依照实施细则七十二条(五)项规定终止依照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十三 附 则。

八十条 外企业各项保险应当向国境保险公司投保。

八十条 外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济组织以及人签订合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合法》。

八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济组织或者人以及国外居住国公民陆设立全部其所有企业参照实施细则办理。

八十三条 外企业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用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八十四条 实施细则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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