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1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1。

中国是世界法制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司法制度经过四千多年的嬗变与发展,形成了血脉源于中华文明、符合国情民情的重要特色法院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是中华法系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而今,这颗明珠在中原大地乃至全国再放异彩。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解放思想,坚持能动司法,丰富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内涵,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创新能动调解机制,提高矛盾化解能力,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在调解年成功调解了一大批大案、难案、群体性纠纷案件,案件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明显提高①,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维护了经济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为构建和谐中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法院调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是最具中国历史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的矛盾纠纷化解形式。      一、法院调解的历史特色:优良传统    毕业论文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历史悠久并且与中国古代文化传统息息相关。官方、民间、宗族、寺庙等调解,是中国司法的传统,源远流长,数千年来,一直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调解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尧舜时期调解制度已经萌芽。舜以德救败,到历山等处,以仪义诚信和自我表率作用进行说服式的调解化解纠纷。在原始社会,一切争端和纠纷,都是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恩格斯)。进入阶级社会,调解方式被广泛接受,调解制度中国古代盛行,是由于贵在持中、贵在尚中思想及和合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仁义礼智信、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息讼止争、息事宁人、宽以待人、和合、和谐等,几乎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喜调厌讼文化传统使调解的作用经久不衰。   西周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设调人,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调解婚姻田土等细物。秦汉以来,调解成为诉讼的原则。《唐律疏议》中关于婚姻解除条款的义绝离之,可以间接证明调解的法律意义。两宋时期,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调解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代调解制度进一步发展。《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之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大清律例》沿用明律。所以,调解制度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至明清时期日趋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抗战时期边区政府颁布的法律规范要求民事案件尽量调解,并且肯定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改进司法工作的最好方式。譬如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厉行调解,论文联盟凡刑事案件除23个严重罪名外均得调解。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诞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为根本目的,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和以群众乐于接受的调解方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其好处正如谢觉哉同志1944年所说: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边区的调解制度继承并发扬了中华优秀文化传统,适应了当时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维护了革命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成为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当时的调解着重强调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强调说服、教育,以团结大多数人保持革命阵线的统一和巩固。 论文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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