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章制度

物安全责任实施办法规制 总 则 条 有效预防重物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和完善物安全责任制严肃追究重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重物安全事故是指 ()世界化遗产地、全国重物保护单位、级风险单位单位发生被盗、火灾、水毁、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 (二)省、市级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围破坏、重火灾、面积水毁及倒塌等安全责任事故严重; (三)物收藏单位、物考古工地发生 件(含)以上级珍贵物、 件(含)以上二级珍贵物、5 件(含)以上三级珍贵物被调换、被盗、损毁、流失等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考古调、勘探、发掘致使科学价值较高古墓葬、古遗等遭受重破坏(含历史风貌); (五)法院、检察院以及物、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对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物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致使发生涉案珍贵物损毁流失、严重; (六)政府相关部门因工作监管不力致使省级以上不可移动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地下物体及历史风貌遭受破坏、严重; (七)其它原因造成重要物保护单位、珍贵物严重损毁、流失。

三条 行政区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物安全责任制。

按照“分级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责”原则逐级建立物安全责任制签订物安全目标责任

四条 物保护单位保护责任主体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物保护单位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物保护责任社会组织等。

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物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督监察。

六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物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政府年考核容。

二 安全管理职责 七条 物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物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条 公安、工商、海关、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宗教、环保、旅游、化、发改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履行物保护职责。

九条 县级政府应当将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费列入年财政预算并根据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要核拨专项费。

十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责人物、公安、工商、国土、环保、宗教等相关部门主管责人物收藏单位主管责人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责人对辖区、单位重物安全事故工作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十条 县级政府应履行以下督导职责 ()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事业单位等协做物保护单位、古遗、古墓葬日常管理及被损毁抢救性保护工作; (二)组织公安(消防)、物、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物保护单位部及周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集整治工作; (三)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物行政部门、物收藏单位严格落实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技防、消防、雷防等安全管理制; (四)加强物保护机构、编制及费保障工作督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群众性物保护组织及业余物保护员培训管理工作。

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及公布物保护单位保护围、设立保护标志、完善记录档案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十三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物安全责任制建立县、乡、村、保护员四级物安全保护络。

国级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物保护单位应设立专门物保护机构、指派机构及专人责看管。

十四条 物收藏单位和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等级及相关规定完善技防、消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节假日领导带班制重要部位落实 值班、巡等安全管理制。

十五条 各级物行政部门要落实物安全检、报告制。

行政部门对辖区物保护单位实施物安全检每季应不少 次。

其国保、省保等重物保护单位必项目。

县级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物人员对辖区物安全检每月应不少 次并酌情加检力、增加巡次数。

十六条 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动机制加对物违法案件合执法力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物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条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没收、扣押、追缴日起5 日移交级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

结案30 日应当依法无偿移交级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物收藏单位收藏

属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物应当无偿返还。

十八条 辖区发生重物安全事故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组事故调工作应当事故发生日起5 日完成并向上级政府提交调报告遇特殊情况延长调由调组提出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 责任追究 十九条 政府部门和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按规定上报及处置重物安全事故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处理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条 擅进行考古调、勘探、发掘造成重物安全事故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虽批准但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古调、勘探、发掘造成重物安全事故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条 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物收藏单位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物安全事故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物仓库管理员等离任按规定办理馆藏物移交手续或者所移交馆藏物实物与档案不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八条规定致使发生物保护单位、古遗、古墓葬(冢)、古建筑等严重损毁、历史风貌严重破坏等事件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条 违反办法二条五款、十六条、十七条规定致使涉案物被调换、损毁、流失严重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当履行物保护职责而履行致使行政区域发生重物安全事故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二十五条 物收藏单位技防设施不达标其收藏珍贵物拒不移交至物行政部门指定物收藏单位代管造成重物安全事故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问责。

二十六条 其他国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辖区、单位发生重物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责任工作人员责任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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