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运用银行工作日

对于银行工作日的理解,一般人不太重视,只是在实务中遇到了问题,才会意识到银行工作日概念的重要性。

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信用证业务中,如果相关从业人员理解得不够透彻,就可能会不自觉地吞下苦果。

下载论文网      合理工作日的玄机      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银行工作日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时间,即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5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送达相应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      显而易见,国际惯例所说的“银行合理工作时间”为5个银行工作日

但是,仅从这一段文字表面来看,一般人也许认为仅此而已,事实上其中有颇多玄机,我们用以下实例来说明。

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3月30日,装运期为3月15日,受益人的交单期为装运后15天送达议付行。

假如出口商(受益人)在3月15日装船,并在提单后的第15天,也就是3月30日下午4点50分将单据送达某银行收发室。

当传达室值班员将单据送到办公室时,审单员已下班(5点钟),紧接着为周六、周日(银行休假)。

等到下一个工作日(周一),也就是4月3日,等审核单据寄出后,对方银行发来拒付电,理由是信用证已逾效期(银行寄单日期为4月3日,显然已经逾期3天了,超出了信用证规定的期限3月30日)。

此时,出口商(受益人)接到拒付通知时,也许会大惑不解,我们不是已经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内将单据送达银行了吗,怎么还会逾期呢? 对此,议付行和出口商可以引用前文提及的《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即银行有5个工作日审核和处理这套单据的时间。

也就是说,银行在3月30日收到出口商交来的这套单据后,可以有从次日起算的5个工作日内来处理这套单据,即从4月1日开始,一直审核到4月7日为止,都是议付银行的“合理工作日”(加上周六、周日)。

因而,拒付理由“逾效期”,显然不能成立。

依此条款理解,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怎样来处理这套单据才不会引发误会呢?一般来说,银行职员在收到单据后,先排列出轻重缓急,先“议付”哪套单据,并且在给寄单行的面函上注明,如“收单日:3月30日(RECEIVING DATE:MARCH 30);议付日或寄单日:4月3日(NEGOTIATION DATE AND MAILING DATE:APRIL 04 )”。

这样做就符合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了,这时,上文提及的所谓“拒付”交涉也就不可能发生了。

现在做国际业务的银行较多, 鱼龙混杂。

遇到类似情况, 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还可提醒有关银行职员, 将上述表达方法写在银行的面函中, 以避免不必要的交涉。

坚决维护正当权益      银行还可以引用上述国际惯例相关的“银行工作日”条款,来处理维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

例如,如上文所说的,银行有5个工作日来处理单据,决定是“接受”这套单据(也就是付款),还是“拒付这套单据

如果该信用证开证行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出“拒付电”。

根据国际惯例,相关当事人就应当视开证银行已经接受了这套单据

换言之,开证行如不能在5天内回复寄单行,那么它就必须付款,且不必理会此套单据是否存在任何形式与信用证规定有违的所谓“不符点”。

一旦对方审核单据超越5个工作日,按照《UCP600》的相关规定,就视同开证行已经“接受”了这套单据(也就是说,它必须付款)。

因此,无论对方后来发来的拒付理由是多么充分,或者议付行已经在其面函提了“不符点”,寄单银行都视同开证银行已经同意接受单据,而要求其按时付款。

如果对方借故拖延,或者强词夺理,按照国际惯例议付行可以连本带息加电报费一并取回,这就是国际惯例在实务中的运用,因为这是国际惯例规定了的议付银行的正当权益。

众所周知,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的信用证上都注明了这样的条款,“本信用证适用于国际商会制定的《UCP600》出版物”,毫无疑问,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理应遵循国际商会的相关规定,照本办事。

准确计算收单行的5个工作日      有人也许会问,寄单行怎么知道对方是哪一天收到该套单据的呢?也就是,这个“5个工作日”是从哪一天开始起算呢?因为开证银行和寄单银行往往处于两个国家或地区,也就是说,如何知道对方是何日收到单据,并且开始计算“工作时间”呢?道理也很简单,如果议付银行采用DHL(其他国际快运也可)快邮寄单的话,人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从DHL快邮公司的电脑上查到对方(收单行)接收这套单据的具体时间,甚至具体签收这套单据的人。

议付银行职员可以根据敦豪快邮公司提供的背景资料,计算对方银行应该付款的日期(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从收到单据的那一刻起算的第5个工作日)。

然后,发电报给开证银行,明确告诉对方,货款已到期,请从速将货款、利息及此电报费划付到我行账户上来。

实务中,此电报发出后,有的银行会置之不理,等又过了5个工作日后,寄单行再发电报去催促,一直到对方付款为止。

须要指出的是,银行的所谓“5个工作日”是指收单行收到信用证规定单据的那一刻算起,而不问收单的人究竟是银行柜台的职员,还是该家收单银行传达室的门房,或者是银行门卫,或者只是该行的分支机构等,只要该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收到单据时就开始起算。

除非有战争、暴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收单银行才有权行使免责条款。

在处理信用证实务中,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议付议付的时候就有了实质性的“不符点”,议付行“表提”出单(就是将单据的不符点打在银行的面函上)。

单据寄出后近一个月,收单行未曾回复,开证行既不说拒付单据,也不付货款。

我们在获取了DHL快邮公司对方银行的收单日期,并在对方收到单据后的第14个工作日,发电给开证行:贵行收到单据至今,远超5个工作日

我们告知对方,尚未见货款划到账上,请速请本金、利息,加本次电报费用汇付到我行账上。

不久,开证行回电,解释说,其只是一个支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付款或拒付”决定,须由总行做出。

因为总行给其回复迟了,所以他们的拒付电报也晚发了。

这样的答复也许是实情,但是有违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基本原则,因而,此答复是不能被寄单行所接受的。

对方银行必须要照单付出汇票上所列明的金额,并且还要承担利息与往来电报的费用,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事。

避免银行倒填日期      所谓“倒填日期”是指少数银行采用的一种不规范的方法,因为国际商会有5个工作日的规定,个别银行职员就有可能钻《UCP600》的空子。

其经过大致是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由于种种原因,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三四天,或者仅迟于交单日的一两天,才将单据交到议付行。

原本议付行应据实在面函上打上“迟交单”或者“信用证已逾效期”字样。

但是,个别银行为了讨好客户,迎合“单证表面一致”要求,在面函上将受益人的交单日,移到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然后,再打上该套单据的实际寄单日。

可想而知,使用“倒填”虽可图一时之快,但是影响了寄单银行诚实、公正、信用原则,造成寄单行“投机取巧”之嫌,不利于银行的诚信公平原则,这些因素是任何一家国际性银行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另一方面, “倒填日期”也令出口企业的诚信尺度打了折扣, 对买卖双方将来进一步的业务合作, 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倒填日期”这种不规范的做法, 最好避免。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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