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商标刑法保护概况  (一)商标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①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一个盛名远杨的商标是突出商品、宣扬服务、保证品质、吸引购销、开拓市场和赢得利润的支点。所谓商标权,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核准注册本文由收集整理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捧他性的法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二)我国商标权刑事立法保护的概况  我国有关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沿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采用刑法手段保护商标权的范围较为狭窄到相对宽泛的变化。  1.中国大陆地区。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章中专列了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第213条、214条、215条分别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包括侵犯商标权犯罪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新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颁布前我国商标刑事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适用于部分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中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刑法典与商标法之中。台湾地区刑法第19章。妨害农工商罪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伪造、仿造商标、商号罪和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商标、商号之货物罪;商标规定了四个罪名,即仿冒注册商标罪、仿冒外国著名商标罪、明知仿冒商品丽贩卖罪和恶意使用他人商标名称罪。  (三)国外商标权刑事立法保护的概况  1.美国。美国采用的是专门法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就是在刑法中不规定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而是将有关的侵犯商标权犯罪规定在某一商标法中。美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依照该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美国制定了《商标假冒条例》,对假冒商标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日本。日本也是采用专门法的立法模式的国家。日本现行的《商标法》是1959年4月13日颁布的。有关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分别规定在该法第78条侵害罪、第79条欺诈行为之罪、第80条虚伪标识罪之中。  3、德国。在大陆法系中,德国是最早出现知识产权概念的国家。德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874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现行的商标法最初制定于1968年,经1979年和1987年两次修改。②该部商标法第24条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商号或商标罪,第25条非法使用商品的外部标志罪和第26条对商品的虚假说明罪分别详细规定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二、我国商标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刑法第213 条至第215 条分别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共三个侵犯商标权犯罪罪名。从刑法规制看,我国刑法从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销售到商标假冒,再到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各个环节均进行了规制,总体上已较为严密,但是在具体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对象过窄  1.将服务商标排除在商标权的刑法保护之外。我国刑法中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局限于注册商品商标,而并未明文规定对注册服务商标保护。但是,根据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成为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构成TRIPS的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未经其同意在贸易过程中在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见,TRIPS协议不仅保护注册的商品商标,还保护注册的服务商标,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确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假冒商标行为给予惩罚,这里的假冒商标当然包括对注册的服务商标假冒行为。我国是TRIPS协议的成员国,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是不符合TRIPS协议。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54条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第4条第3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可见,我国商标法》不仅追究侵犯注册商品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也追究侵犯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也是不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

毕业论文   2.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不足。《商标法》和《刑法》并没有对侵犯驰名商标权的刑事犯罪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其与非驰名商标适用同样的起刑标准。我国刑法规定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驰名商标保护也仅限于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而对于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却缺乏刑法规制。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即商标虽然未获注册,但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人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或申请容易造成混淆标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依法予以撤销。③由此可见,如果不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内,有可能造成《商标法》和《刑法》之间的不协调。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中也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保护;TRIPS 协议对驰名商标保护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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