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原文出处】海南金融【原刊地名】海口【原刊期号】200210【分 类 号】F62【分 类 名】金融与保险【复印期号】200301【 标 题】办理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 者】森林/伟堂【作者简介】森林 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  伟堂 江苏省淮安市农村金融学会【摘 要 题】银企园地【 正 文】  以存单票据等有价单证为质权开办的质押贷款业务,因其风险低而越来越成为银行信贷营销的重要渠道。然而正因其风险低,银行办理过程中因对有关法律理解的偏差,往往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银行办理权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在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核算手续的前提下,应按《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依法办贷,在具体操作上要把握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防止发生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信贷风险。    一、关于第三人为未成年人存单质押贷款问题  第三人存单质押贷款,必须要求该第三人当场在合同上签字以确定该存单的真实性,这一点银行办理业务时把握得比较好。但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存单质押银行是否可以受理?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把握两个方面: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一是未成年人存单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10—18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前者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后者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是,对于纯受利益、不负担义务且对他人无损害的民事行为,法律予以保护,比如未成年人接受遗赠或赠与,不论该行为是否超出了未成年人所能理解的范围,都是有效的-而未成年人存单无疑是受赠与或遗赠,因此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未成年人应该对存单享有所有权。  二是末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处分其财产?由于未成年人仅能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其存单上设定担保物权显然超出其所能理解的范围,无法预知设定质押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该种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存单上设定担保物权以后,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银行主动行使质物权上的优选受偿权,将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对此显然不予保护。因此,这种代理行为是无效的,银行不应该接受该类存单。可见,银行办理类似的存单质押贷款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担保物权的合法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论文代写     二、关于“不得转让票据质押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汇票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借款人持“不得转让”的票据银行申请贴现时,银行无疑不能接受。然而该种票据能否质押,《票据法》却未作规定。但是,从法学理论看,票据质押虽不属于票据转让票据所有权也并未转移,但这时票据权利已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出质人不能履行所担保的债务,质权人即可以于票据上优选受偿,其后果相当于票据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在出质的时候,票据所有权已有了转移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又进行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出质的,银行不宜接受。    三、关于票据质押背书问题  在质权人以未作质押背书票据再申请质押贷款,银行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从法理上讲,质权人取得质押票据,仅是取得质权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质权人也就没有权利再次出质。但是其他人并不知道质权人对其持有的票据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质权人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将未作背书记载的出质票据再向银行申请质押,只要银行不知质权人为非法转让并且支付合理对价而取得票据,即可根据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质权,原背书人就不能以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对抗办理质押贷款的银行。 毕业论文     四、关于以保证金质押办理银票问题  保证金作为动产质押的银票业务同样涉及到质押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保证金专户管理制度。由于货币是特殊动产,具有一般等价物和流通的属性,因此将保证金作为动产质押时应将款项存入银行特殊的保证金账户作为承兑担保,在开票申请人没有于约定的时间将开票金额存入,持票人兑付发生垫款时,承兑行才可以以保证金优先受偿,取得所有权。  而实践中往往有企业将保证金存入定期账户的情况发生。定期账户中的款项所有权银行享有,而按照动产质押的要求,保证金所有权应属于企业,银行只享有质权。即使银企双方另有合同证明该项资金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司法机关也可能不予承认。所以,银行要规范保证金专户管理制度,禁止挪作他用,同时也不允许企业将保证金转作定期存款。一旦诉诸法律,应举证说明已对该笔保证金项下的银票作出承兑,并强调承兑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业存款。另外,开户行对账户的性质也应予以明确,必须强调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而不是其他的保证金账户,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