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比较宪法学的基本问题

现代宪法学是由宪法学知识、规则与程序相结合的有机的理论体系

宪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看,它由本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组成。

当人们对本国宪法和外国宪法学知识的了解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自然地进入比较不同宪法现象的过程与具体活动之中,观察与分析不同国家之间的宪法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较宪法学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

比较宪法学概念; 比较宪法学是伴随着宪法制度宪法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成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逐步得到社会承认并以独特的功能影响了人类宪政文明的发展

由于人类早期的实践活动中,人们没有严格地区分宪法现象与政治现象,两者呈现出混合的状态。

;就学科发展而言,早期的比较宪法学比较政治学在内容、方法基本的价值趋向方面并没有确立实质性的界限,宪法思维与政治思维是结合为一体。

到了20世纪初以后,随着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与发展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宪法体制的共同性与特殊性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比较宪法学(comparative;constitutional;law,;vergleichennde;Verfassungswis—senschaft)概念在不同宪法文化背景与话语下有不同的内涵与表述的方式。

即使在统一“比较宪法学”名称下所包含的内容与语意也是不尽相同的。

由于宪法文化发展的历史和环境的不同,对比较宪法学本身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与表达方式是不同的。

在西方国家,学者们主要从宪法与社会、宪法与文化等角度分析比较宪法学概念。

早在20世纪初,德国学者C.波纳哥认为,比较宪法学是相互比较特定时代、属于特定空间和文化共同体的国家,以寻求这些国家实定宪法中存在的共同特征与本质差异的一门学科

[1]叶林内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对一般国家或特定国家群,特别是对特定时代特定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寻求各种制度形态的概念,并加以说明的学科

哈奇克则认为,比较宪法学是指通过比较各国实定宪法,探求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概念,并分析其普遍价值的一门学科

H。

哈尔夫雷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科学地认识并比较文化国家中发展程度相近的法的概念或法制度,寻求共性并加以理论化的学科

到了20世纪30年代,对比较宪法学概念的理解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强调比较宪法学在寻求宪法学共同价值中的意义。

如B.M.格特维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比较研究受同一的政治、民族或经济条件影响的同一时代的一些国家宪法形态的学问。

随着宪法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在西方国家创立的比较宪法学开始被移植到一些非西方国家,并形成了反映一定宪法文化特点的宪法概念。

如在亚洲最早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日本,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概念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比较宪法学定义。

比较宪法学家西修教授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以类型学的方法比较分析各国宪法现象的宪法科学的分支学科

桶口洋一教授在《比较宪法》一书中认为,比较宪法学是指从比较的观点分析各国宪法现象的一门科学。

2但也有亚洲宪法学家认为,比较宪法学的是为获得作为研究宪法学宪法哲学、宪法社会学、宪法解释学)而获得比较宪法学资料的[2]学科领域。

在中国,1949年以前尽管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比较宪法学定义。

新中国建立后,比较宪法学研究曾长期处于停止状态,直到80年代后才开始出现了有关比较宪法学的一些定义。

代表性的定义有:何华辉教授认为,宪法学研究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而比较宪法学则是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

[3]沈宗灵教授认为,比较宪法比较宪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部门,即对宪法,作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或首要部门法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4]以上对比较宪法学概念的表述反映了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性质、功能与发展趋势的基本认识。

尽管表述不同,但同时反映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即比较宪法学是探讨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共性与个性的一门知识体系

作者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以比较方法,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并寻求宪法发展内在规律的知识体系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比较宪法学概念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比较方法研究宪法问题;二是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是不同宪法现象;三是比较宪法学目的是寻求宪法发展的规律;四是比较宪法学是一门具有开放性的知识体系,构成独立的知识体系

为了进一步认识比较宪法学的特点,需要分析比较宪法学与其他邻近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比较宪法学比较政治学;两者在基本的价值趋向与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共性,但属于不同知识体系

比较政治学主要是研究各国政治制度知识体系,侧重于政治权力运作过程的比较;而比较宪法学侧重于宪法规范与宪法理论的比较,除政治权力的比较外,还比较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与公民关系等。

当然,这种差异并不影响两个学科之间知识方法上的相互沟通与必要概念的借用。

比较宪法学比较政府学;比较宪法学中包括政府功能的比较研究,但它主要是把政府功能作为宪法现象的组成部分来研究的,是一种对宪法制度比较比较政府学主要是对各国政府形态的比较,更多的采用行政法与行政学的研究方法

比较宪法学比较法学;比较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不同比较法学体系

从一般意义上看,比较宪法学属于比较法学的范畴,遵循比较法学的原理与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比较宪法学比较法学的一个部门,但也有学者认为,比较宪法学宪法学的一门学科,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其理由是:宪法学比较研究应有自己的特定对象和特定研究方法,不宜简单地采用一般比较法学的方法

比较宪法学比较行政法学;从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看,两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比较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权在不同国家中的运行情况,并寻求行政权发展的内在规律。

比较宪法学研究则包括行政权在内的所有国家权力的性质、运作过程与效果。

比较宪法学宪法学体系;如前所述,宪法学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它与宪法学体系内部的不同学科之间既有原理之间的相互联系,如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研究领域,可以相互吸收研究成果。

但在具体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则表现出差异性。

知识研究方法的相互借用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需要寻求不同的领域与研究方法

在两者关系上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宪法学的成立以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为基础,即理论宪法学和应用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均以比较宪法学知识方法作为必要的条件。

比较宪法学性质; 从一般意义上讲,比较宪法学是对不同宪法文化背景下的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比较分析,寻求异同点并进行价值与事实评价的一种学科方法

为了确立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我们需要合理地确立比较宪法学体系的性质,并以学科的性质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该学科研究领域与对象。

由于比较宪法学研究内容的广泛性与动态性,人们对比较宪法学的范畴、宪法学本身的界定并没有公认或一致的看法和认识。

[5] 在理解比较宪法学性质时首先需要分析宪法学的规范性与经验性的关系,并以价值与事实为基础确定比较宪法学的性质。

宪法学的规范性是一种价值的表述,即探求宪法应当是什么,通过对宪法现象的描述与解释活动,揭示理想的宪法世界与价值构造。

宪法学的经验性是对宪法存在事实的评价与描述,旨在分析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问题与现实状态。

宪法学应在规范性与经验性之间保持平衡,以价值与事实的综合理论解释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

在保持宪法学经验性与规范性合理张力的前提下,宪法学体系内部的不同学科不同的形式发挥其功能。

宪法哲学、宪法原理论等学科侧重于宪法学规范性的研究与分析,而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学科侧重于宪法学经验性价值的解释与分析。

当然,各种不同学科尽管有不同研究问题的侧重点,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验性与规范性价值的基本要求。

比较宪法学作为宪法学体系的分支学科,在体现经验性与规范性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当人们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时,首先要依赖于比较方法,而比较宪法学提供分析各种宪法现象的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宪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在于不仅具有独立学科的特有的规则,而且能够提供系统而具体的比较方法,帮助人们对宪法问题的理解与分析。

在规范性与经验性的相互关系中,比较宪法学更侧重于经验性知识的提供,为人们以宪法的理念体验宪法生活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分析方法

以开放与经验性知识为基础的比较宪法学宪法学体系更新与完善的主要来源与内在动力。

另外,比较宪法学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交流与沟通的主要途径与形式。

比较宪法学性质所决定,比较宪法学倡导的研究方法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提供可能性与途径,同时为人们研究宪法问题建立了具有操作性的体系

根据上述的分析,比较宪法学是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并进行价值与事实评价的一种学科方法

学科的性质而言,比较宪法学首先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

在国际学术界,围绕比较宪法学性质有两种基本态度,一是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宪法学体系,作为宪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存在。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比较法作为一门庞大的知识体系,包括比较基本理论、比较行政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等不同学科

比较体系内部的具体学科发展丰富了比较法本身的内容与形式。

比较宪法学的独立性在于以比较方法分析了各种宪法现象。

比较宪法学的特殊功能在于比较分析各种宪法现象,但它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并不简单地采用比较方法

从一般意义上讲,构成比较宪法学科地位的主要因素有:宪法基本理论的发展,即多元化时代的宪法学必须面对多元化的宪法制度;已在客观上形成宪法的特有的研究领域;客观上已出现新的宪法现象,即需要通过比较揭示其不同宪法现象存在的原因与具体表现形式;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进程在宪法体制中的表现等。

因此,从学科的性质看,比较宪法学应属于宪法学学科

其次,比较宪法学研究宪法结构与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从一般学科发展的规律看,学科发展的早期主要是对外国宪法制度的介绍和对本国宪法研究

研究成果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需要采用比较方法,以便在系统的知识制度体系中寻求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这种意义上,对本国宪法制度研究和对外国宪法制度研究是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即比较宪法学是在比较的平台上对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进行研究学科,以外国宪法研究作为基本条件。

如果没有丰富而全面的外国宪法知识,不可能在宏观与微观体系中对不同宪法制度加以合理的分类,并进行比较研究

通过比较方法,人们可以把宪法知识上升到理性高度,并提炼成理论规则与各种原则。

比较宪法学作为学科方法的统一,客观上存在着自己特殊的研究领域。

比较宪法学的任务是比较研究两个以上国家宪法制度宪法规范、宪法意识与宪法运行的社会过程。

制度、规范、意识与过程是比较宪法学总体的研究范围,可以说比较宪法学研究宪法制度及其运行过程的知识体系,其前提是两个以上国家。

如前所述,对外国宪法制度研究并不属于比较宪法学研究范围,因为比较宪法学所提供的知识并不仅仅是特定国家宪法知识,而且提供比较其异同并改善宪法环境的手段。

两个以上国家的宪法,既可能是同一类型国家的宪法制度,也可能是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制度

当然,在具体的比较过程中不同国家宪法制度处于动态的过程,不是简单的描述制度结构,而是通过制度运行探讨不同制度与原理之间的规律,进一步揭示宪法制度发展的规律。

具体的研究领域与范围包括:1。

世界各国过去与现在宪法制度

比较宪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世界所有国家的宪法制度,既比较欧洲、亚洲、非洲与美洲国家在历史上存在过的宪法和现行的宪法

尽管在比较研究时有一定的侧重,但研究者的基本目标与认识态度上应体现宪法文化的多元化的价值体系

2。

国际性或区域性宪法性文件的比较研究

随着宪法国际化的发展,在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已经出现了国际性或区域性的宪法文件,如欧洲宪法草案、伊斯兰国家宪法草案以及有些国家宪法学者一直推动的世界宪法典的起草等。

3。

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实证分析。

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既包括宪法制度本身的结构,同时也包括宪法制度运行的具体过程。

宪法规范是一种静态的研究,而制度运行过程的研究是动态的研究,旨在说明宪法规范具体的实现过程与效果。

4。

宪法文化的比较

比较宪法学的认识目的与具体研究内容中宪法文化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认识和解释各种宪法现象的重要内容。

基于对比较宪法学学科性质和研究领域的认识,学者们提出了比较宪法学不同研究模式。

代表性的模式有: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秩序模式;原理与制度运行模式;按国别进行的比较宪法学模式;实证主义的宪法学与非实证主义比较宪法学模式等。

实际上,比较宪法学发展过程中人们不断寻找具有共性的学术范式,并以自己所认识的比较宪法学范式为基础建立比较宪法学体系,并不存在统一的比较宪法学体系

本书所采用的比较宪法学体系基本上是按照比较宪法原理————比较宪法制度————比较宪法运行过程————比较宪法秩序的顺序排列的,强调宪法制度宪法运用过程的内在联系与效果。

比较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与变迁; 1.比较宪法学在国外的发展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运用比较方法是人类探索宪法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常见的方法

实际上宪法学理论体系源于比较宪法研究

早在宪法学与政治学作为混合的理论体系存在时期,学者们已开始了以比较方法研究宪法的尝试。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也可称之为早期的比较宪法学著作。

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对不同形式的上百个城邦国家的政体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比较研究基本方法与步骤。

当时比较基本方法是:根据一定的认识基础先确定一个有理论价值的命题,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分类,然后根据事实关系进行必要的评价等。

当然这种认识与评价方法基本上是静态的,方法论本身的功能存在着缺陷。

从世界范围看,比较宪法学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的。

在西方,作为专业化的比较宪法学研究始于19世纪末。

1890年布戈尔(Burgess)撰写的《政治科学与比较宪法》一书是在西方社会比较早的比较宪法学的著作。

在本书中他试图运用“科学的比较方法”分析各国宪法现象。

在本书的第三编中比较了英国、美国、德国与法国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用过程。

由于当时政治学与宪法学体系还没有独立出来,所谓的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实际上包括在政治学的体系之内。

他认为,宪法的制定并不依赖于现实的法的形式,历史的、革命的力量是更重要、更明显的因素。

[6]在比较宪法学发展史上20世纪20年代米尔恩出版的《宪法的国际化》一书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

在书中他认为公法学研究比较方法和历史方法是相互结合为一体的,应从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分析社会制度,揭示比较宪法比较宪法史的关系。

同时他认为,对于宪法学者而言历史并不是单纯的补助性科学,它已成为法学研究中观察各种对象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宪法学研究中法的各种关系呈现出个别化趋势,法学者需要说明特定政治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他主张把“时间比较”和“空间比较”结合起来,从综合的角度研究宪法现象。

比较宪法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另一位宪法学家是罗文斯坦。

他在《现代宪法论》、《比较宪法总论》等著作中系统地提出了比较宪法学的结构与理论体系

在《现代宪法论》一书中他从政治过程与统治的各种类型、政治权力的横向控制与纵向控制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世界各国的宪法现象。

在他看来,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来自于爱、信仰与权力,研究政治权力过程是揭示宪法体制变化的基本方法

特别是在宪法的分类学方面他提出了规范宪法、名目宪法、语义宪法不同形式,修正了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

另外,在早期比较宪法学发展过程中产生学术影响的著作还有:维尔写的〈现代宪法论〉、斯特诺写的〈近代宪法论〉、斯通写的〈比较宪法论〉等。

这些著作的共同特点是强调了宪法制度的动态性,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比较宪法学体系发展过程。

由于西方社会宪政实践发展的相对成熟性,比较宪法学开始成为一门专业化的学科知识体系

在亚洲,比较宪法学首先通过日本传到其他国家,是在移植西方立宪主义过程中成熟和发展起来的。

早在19世纪末叶,有的学者翻译了《英美法比较宪法论》(1894年)、《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1901年)等西方学者比较宪法学著作。

在战前,作为日本学者写的第一本比较宪法学著作是藤井新一的《日本比较宪法论》(1934年),此后陆续出版了弓家七郎的《比较宪法论》(1936年)、铃木藏的《比较宪法史》(1941年)等。

战后日本的比较宪法学研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田上教授的《比较宪法》是战后初期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提出了比较宪法学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基本理论问题。

比较宪法学研究中日本学者十分重视研究方法的意义,从方法论的角度揭示各种不同宪法现象。

1956年长谷川正安教授在发表的“宪法学方法”论文中专门探讨了比较宪法方法论问题,建立了比较方法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比较宪法学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发挥了比较宪法学的学术影响。

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二战后各国学者们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了法西斯统治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试图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战争的原因;二是苏联、中国、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对传统的国际政治格局提出了挑战,促使人们关注不同体制存在的现实,寻求共性与差异,探讨不同体制存在的社会基础;三是战后出现的非西方国家的独立,也给比较宪法学内容的扩大提供了大量的素材,推动比较宪法学体系发展

特别是60年代以后进行的对非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政制度的调查与相关问题吸引了学者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广泛兴趣。

无论是国家政策层面还是学术研究层面,比较宪法学知识已成为重要的知识体系与决策的基础。

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比较宪法学研究出现了具有重要突破意义的学术成果, 各国的宪政实践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其中有代表性的学者有马科尼滋、休泰因、维尔等。

在这一时期他们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著作,为比较宪法学体系的确立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使比较宪法学研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概括起来讲,他们的理论贡献主要集中在:一是扩大了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注重宪法制度宪法运行过程的研究,使宪法制度具有实践的功能;二是在比较宪法学理念上,克服了传统比较宪法学只关注西方宪政经验的研究方法,以宪法文化的多样性为基础,开始关注非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宪法文化与宪政经验,使比较宪法学成为关怀人类共同命运的系统的知识体系

代表性的著作有布兹曼的《拉美国家宪法研究》(1962年)、布孜滨的《拉美宪法发展》(1945年)、梅尔的《发展中国家宪法的问题》(1961年)、卢思的《东亚宪法》(1960年)、斯皮鲁的《非洲的新宪法运动》(1960年)等。

三是在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上,提倡多元化,重视知识体系的开放性与完整性。

随着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宪法现象的复杂化,在解释宪法问题时学者们面临知识方法上的局限性,试图通过研究方法的更新强化宪法学理论的科学性。

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争论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比较宪法学研究方法变化的过程。

通过这一时期学者们的研究比较宪法学开始成为专业化的知识体系,而且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比较宪学研究之中,基本建构了本学科体系

当然,由比较宪法学本身的价值性与事实性的特点所决定,比较宪法学理念、内容与方法的完善是在不断的学术争鸣过程中实现的,学术观点的质疑与批评是比较宪法学不断成熟的学术动力与理论品格。

20世纪70年代后比较宪法学研究进入了多元与学术竞争阶段。

从70年代开始出版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比较法工具书,自1971年开始陆续出版,在第一卷内容中就包括了宪法制度,第二卷第三章内容法律渊源中涉及到作为法律渊源的宪法的功能。

在国际比较法学召开的各种学术讨论会上,比较宪法学宪法问题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如1998年召开的第15次国际比较法大会确定达到五类议题的第三是关于宪法问题,包括司法组织的宪法基础、宪法中的国际法原则、工会的法律地位等。

2.;比较宪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在中国,比较宪法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移植西方宪法理论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最早建立的宪法分支学科之一。

通过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起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早期的中国学者是通过比较宪法和外国宪法研究宪法理论,并以比较宪法和外国宪法的经验与认识为基础开始思考中国宪法学体系

这种宪法学发展过程说明,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制度与历史背景的制约,比较宪法学一开始具有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

在30年代和40年代,由于学术环境的相对宽松及欧美日本宪法学思想的熏陶,比较宪法研究盛极一时。

[7]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准备与宪法实践的体验,有的学者出版了有关比较宪法学的著作,有一定代表性的著作有:王世杰的《比较宪法》(1927年)、程树德的《比较宪法》(1931年)、丁元普的《比较宪法》(1931年)、章友江的《比较宪法》(1933年)、周逸云的《比较宪法》(1933年)、费贡的《比较宪法》(1933年)、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1936年)、马质的《比较宪法论》(1948年)等。

上述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中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是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反映了中国比较宪法学当时的学术水平。

本书的宪法学价值主要表现在:(1)在比较宪法学体系上,作者没有采取以国别为标准的方法,而采取了以“现代宪法上规定的问题为标准,在各个问题之下,介绍各种不同的规定和不同的意见”;(2)在比较宪法学内容的安排上,作者把比较宪法学内容分为第一编;绪论,;第二编;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第三编;公民团体;,第四编;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第五编;宪法修改。

这种体例安排的特点是:在比较宪法学理论中合理地处理了国家、社会与个体的关系,对个人的基本权利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与介绍,表明作者的基本权利理念。

(3)把宪法修改独立成编是本书结构上的重要特点之一,表明作者对宪法变迁问题的关注。

尽管本书在体系和内容上存在一些缺陷,但作为70年以前出版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仍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当代中国宪法学发展仍发挥重要学术影响。

建国以后比较宪法学的内容与体系经过不同的历史阶段得到了发展

在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时期学者们围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开始了对外国宪法研究,并在学术研究中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比较宪法学研究

如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制宪者们除参考苏联宪法、东欧国家宪法外还参考了旧中国宪法、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尽管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学者们不能自觉地进行专业化的比较宪法学研究,但在学术研究方法与宪政体制的具体选择上运用了比较宪法学的成果。

在以后的宪法学的“曲折发展时期”和***十年的“停止时期”,比较宪法学研究没有得到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

1978年后中国宪法学进入了恢复与发展时期,特别是修改1982年宪法前后学者们普遍关注了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与价值,在比较研究中思考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可以说,1982年宪法的修改是中国比较宪法学走向繁荣的重要契机。

自1982年后出版的比较宪法学著作有:龚祥瑞教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1985年)、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1988年)、张光博教授的《比较宪法纲要》(1990年)、王广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1998年)、赵树民教授的《比较宪法学新论》(1999年)、沈宗灵教授的《比较宪法》(2002年)、李步云教授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文集》(1—3册)等。

另外,在比较政治学等相关学术领域出版的著作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宪法学方面的内容。

自1991年以来,法学界以不同课题的形式较系统地研究比较宪法学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使比较宪法学成为具有开放性与专业性的知识体系

比较宪法学研究进展主要表现在:比较宪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在立法和国家重大决策中开始发挥学术影响力;比较宪法学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知识与理论基础;比较宪法学学科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提供了知识与分析工具;比较宪法学研究为中国宪法学走向世界和世界宪法学界了解中国宪法学以及中国宪政制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与条件;比较宪法学知识与思维模式有助于更新人们的知识结构,使人们能够从比较的角度分析日益复杂化的宪法现象。

当然,比较宪法学作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学科的定位与具体功能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就比较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看,严格意义上的比较宪法学著作并不多见;在比较宪法学体系的建构方面还没有学术界公认的学科体系,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楚;在研究方法上,通常采用个别问题或国别的研究,宏观的或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相对薄弱;比较宪法学研究中近年来虽强调了宪法文化多元化的问题,试图在比较过程中平等对待不同宪法文化,但在具体的比较研究过程中还是侧重于以西方宪政的经验作为分析的基础,对非西方国家宪法体制的研究缺乏必要的关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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